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南京大学出版社(ID:njupress),节选自《文学的类别:文类和模态理论导论》,作者:(英)阿拉斯泰尔·福勒,翻译:杨建国 ,原文标题:《人名的奥秘》,头图来自:《傲慢与偏见》剧照
小说中的人物开始既有姓又有名,此中内涵深刻,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变革。
“早期小说……迈出偏离传统极为重要的一步,借助于人物的姓名提示读者,应把小说中人物当成同时代环境中的真实个体来看待。”瓦特把这一现象与个体意识和身份的萌发,以及人物的具体化联系起来,专用人名不像普通名词,专指单个个体。
叙事中的人名
叙事类别中人名也具有文类功能,不过其关联系统极其复杂,短时间内很难说清楚,只能扫视一番其中最为宽泛的一两个方面。
故事即便以第三人称写成,其中也可能有些人物无名无姓,这与故事的内部视角相吻合。童话则可能使用一些颇为引人注目、怪里怪气、富于异域色彩,或暗含深意的人名(侏儒怪、长发公主、克伦哈普克、小傻瓜)。此类人名风味比较浓郁,但并不传递特定内涵。中世纪传奇中的人名更能唤起特殊的虚构世界,这里再次发现具有高度关联价值的“键名”,弥尔顿就曾用过此类人名,以呈现中世纪的传奇世界(“洛洛里斯、里昂尼斯、兰斯洛特、佩利亚斯、佩利诺耳,各地的骑士们”)。
传奇中的人名受到高度关注,批评家注意到此类人名的分布可能具有自身的特色,最典型的例子是真名押后的手法。圣杯故事中,克雷蒂安故意押后揭示帕西瓦尔的真名,从而大大提高了这个故事的分量。斯宾塞也时常使用这一手法,例如他直到《童话女王》第二章才揭示出红十字骑士的真名。与传奇截然不同的是写实小说,此类小说中通常主人公刚刚登场便给出全名。其他文类提供人名的方式也各有特色,例如牧歌通常一开篇就给出人名,不做任何介绍和铺垫,显得亲近。
传奇中“奇幻高贵的人名”(借用一位中世纪批评家语)一直沿用到早期小说中,一定程度上,直到小说真正出现依旧可见此类人名的影子(帕米拉、特里斯特拉姆)。
自德罗尼之后,小说家更喜欢使用“普通,更具现代气息的人名,虽然有时人名依旧对人物性格有一定影射作用。”伊安·瓦特提出,自迪福以来完全取自现实的人名已成为小说的文类特征,至少是“形式现实主义”的一个特征。
“早期小说……迈出偏离传统极为重要的一步,借助于人物的姓名提示读者,应把小说中人物当成同时代环境中的真实个体来看待。”瓦特把这一现象与个体意识和身份的萌发,以及人物的具体化联系起来,专用人名不像普通名词,专指单个个体。
以往的文学中,人名不指具有完整独立性的个体,古代文学和传奇文学喜用的人名更多让人联想到文学传统,而非日常人生。喜剧所使用的类型化人名也不指独立个体,此点亚里士多德早有论述。只是到小说出现后,虚构人物才完全个体化。
真实人名可代表个体稳定的社会地位
瓦特的观点说服力很强,小说中的人物开始既有姓又有名,此中内涵深刻,是一次意义重大的变革。不过瓦特的观点尚须加以修订,先前一篇文章中瓦特自己已经做出了一些修订。其中一点,瓦特在《小说的崛起》中把变革说得迅速而界限分明,可实际上变革要缓慢得多,界限也远没那么分明。
早期的散文体小说,甚至韵文体传奇有时也会使用普通人名,而非更具文类特色、更文学化的人名。如果托尔梅斯河边的小癞子还有些模棱两可,德罗尼的作品中许多人名明确无误来自现实,例如托马斯·科尔、威廉·萨默斯。
林赛的传奇中,故事主角在某些场合叫威廉·梅尔德伦、“克莱彻和拜尼斯领主”。此类例子还有许多,一定意义上,即便瓦特的主要例证中也不乏其例,笛福表现出“对专用人名漠不关心”,他笔下的人物虽然“近于真实……却极少使用当时人们真实使用的永久性全名,教堂洗礼记录和法律文件都可以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真实人名可代表个体稳定的社会地位。”笛福笔下的人物姓名虽不完整,却是17世纪小说的惯常做法,17世纪小说中下层人物很少有姓,这沿袭了流浪汉文学的传统,对人物的姓氏缄口不言在当时是完全合理的做法。
除此以外,笛福笔下许多人名也可视为具有一定特色,例如莫尔就是罪犯常用的名字。尽管如此,许多人依旧坚信笛福创作的是真正的小说,一定意义上已开始实践形式现实主义。
理查逊坚持在小说中使用全名,以他的小说为例说服力更强些。然而格兰迪森这个名字给人以“伟岸”之感,帕米拉这个名字与传奇有明显联系,克莱丽莎则是传奇中常用的女子名,原指“城镇仙女”。
菲尔丁在作品中大量使用类型化人名,“明显不同于当时小说在此类问题上的惯常做法”。菲尔丁小说中人物的全名具有足够的现实色彩(菲尔丁有一本书,书末附了一张读者征订表,菲尔丁作品中不少人名可能就来自这张征订表),可又似乎最大限度地追求普遍。到创作《艾米丽娅》时,根据瓦特的说法,菲尔丁意识到了自己在专有人名使用上的不规范。《艾米丽娅》中,菲尔丁仅仅在一些次要人物身上保留了他对新古典主义类型化人名的偏好。
斯莫涅特和斯特恩的作品偏得就更远了。之所以说这些并不是要否认普通日常人名“已成为形式传统的一部分”,虽有詹姆斯批评特洛普使用奎瓦富这样过于特色化的人名在前,我们也不应忘记传统中的其他部分,例如狄更斯所精心培育的那部分。
一部传奇或许会带来命名的时尚
无论如何,专用人名与类型化人名之分绝非判然不同,一劳永逸。许多人都犯了约翰·斯图亚特·米尔同样的错误,认为专用人名必然没有意义,故而可以轻易与“特色化”或有象征意义的人名区分清楚。可实际上虚构作品中使用过的类型化人名也时常出现在现实之中,例如英国的教区牧师常给自己取个表示仆人的类型化人名,在工作中代替自己的真名。
卡姆登也记录了许多“有意义的”基督教人名,例如拉马迪恩(补救)、阿莫里斯(爱)、瑞佛梅生(改革)、厄尔斯(大地)、达斯特(尘土)、阿什(灰烬)、迪希普林(戒律)、桑克福(感恩)、普锐斯高德(赞美上帝)等。虚构作品中人名的发展并非由普通名到专用名,而是普通名和专用名并存共进。
卡姆登很清楚,一部传奇或许会带来命名的时尚,于是传奇中使用的人名,以及其他文学化人名在日常生活中普遍起来(斯宾塞之子就名为塞万提斯)。此外也不能不考虑到巧合因素。无论原因为何,反正可以看到许多明显属于虚构作品的人名在现实中蔓延开来,甚至连《童话女王》也不例外,现实中斯丘达莫尔、埃米亚斯、阿米达斯这样的人名都很常见。
斯宾塞笔下的人名集传统联想和类型化意义于一身,又不拒绝纳入日常生活的可能,这方面斯宾塞可谓才智过人,他笔下的世界既富于魔幻色彩,又从未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笔下人物可谓既是绅士,又是骑士。这一方面,斯宾塞作品中的人名有很大的多义性,例如卡里派恩这个人名不仅发音上与卡里道儿形成对比,更指向其希腊源头,暗含“危险”之意,同时又是一个真实人名,故而与阿拉丁(源自阿尔杜斯·马努蒂乌斯)和其他人名一样,暗指著名的人文主义者。
情况之复杂尚不止于此,还须考虑到伊丽莎白时期人们喜好对人名加以“解释”,喜好由人名猜字谜,也喜好为传奇中的人物起绰号和隐称。
到了17世纪,作家们喜好在人物对话和复杂情节中使用源自女性传奇的爱情人名,这在当时已成为婉转求爱的传统。瓦特注意到,小说中女主人公常常有此类名字,对此类人名赋予了高度价值,“此类人名往往滑过数个悦耳的音节,例如艾莉莎蒙达、克莱达米拉、德利达米瑞,其核心元音往往圆滑顺畅,令人脱口而出。”出于此类以及其他类似的原因,早期小说中并不容易区分日常人名和文学人名。当然当时人们感到日常人名和文学人名还是有区别的,只不过对这种区别的感受在当时恐怕和当下有些不大一样。
理查逊笔下的帕米拉这个名字来自一部流行传奇中的女主人公,谁又知道这背后是否隐藏着精妙复杂的形式现实主义呢?不管怎么说,帕米拉·安德鲁斯这个名字和克莱丽莎·哈洛一样,在浪漫的想象与现实环境之间产生张力。人们认为这种复杂性是小说人名的特征,尤其在理查逊发挥出小说的潜力之后。复杂影射始终存在,虽然即便早期读者也未必人人都会把克莱莉莎同《波尔多的于翁》或者《夜思》中遭诱骗的不幸女子联系到一起。不过《克莱莉莎》所属的文类又令读者心生疑虑,或许说到底克莱莉莎这个名字仅仅意味着浪漫、纯情和善良,并没有其他什么。
写实小说中人名基本上没有特殊含义,与传奇正相反。写实小说中人名等待着被逐步展开的人物性格和人生经历填充,理查逊对小说的决定性贡献不在于复杂的联想,而在于自始至终维持着人名的具体性和偶然性,笔下的人名既饱含联想,又空洞无物。
无论如何必须修正一种观点,即小说只有核心人物的专有名方才重要。瓦特即认为如果核心人物使用源于当代生活的普通人名,次要人物即便使用类型化人名也无关痛痒,可实际情况未必如此。所有人物的人名都很重要,可标示出作品所属的文类。
并不是说掺杂几个不是源于日常生活的人名就必然意味着形式现实主义的失败,一部小说中往往杂糅数种文类要素,小说主人公及其身边人物或许用虚构性人物传记的方式处理,并因此而获得姓名。至于情节副线,或附加性章节,则体现出喜剧、讽刺等其他类别,而类型化人名是这些类别的标志之一。
姓名首字母表示渐渐结束,最终实现了意图
小说中常用人物姓名的首字母简称(例如《帕米拉》中的B先生、《克莱莉莎》中的M勋爵、《查尔斯·格兰迪森爵士》中的L勋爵),起先这种做法似乎是要均衡使用全名的规则。不过在英国这种做法可以追溯到更早一些的作品,例如加斯科因引发很大争议的《F.J.大冒险》,其目的是指向可能填补空白的真实人名。
有传统反对在出版物中透露士绅的真名实姓,瓦特认为笛福和理查逊在作品中使用人名首字母,以“营造出上流社会真实丑闻的氛围”。瓦特的观点是正确的,以后的年代中姓名和日期不全往往包含着丑闻的意味,也可能是叙事者本人卷入到所叙述的事件之中。
即便是一贯使用全名的奥斯汀也偶尔会出于局部原因使用不完整人名,例如让人物故意把已经到嘴边的地名隐而不发,代之以“那个……民风尚武的郡”,因为那里是丑闻不断的维克汉姆先生的家乡。再往后这种手法成为冒险故事的特色(例如《金银岛》的开篇就对具体日期语焉不详),也成为各式各样丑闻小说的特色。
卡夫卡为首字母简写的运用开拓出一片新疆域,他笔下的K一般认为就是他自己,这种做法亦吻合我们前面已经追溯的传统。然而卡夫卡最终成为新传统的典范,自卡夫卡以来文学界出现了一系列耀眼夺目的首字母,标示出小说的非常规性和实验性。不必把那些作品中无名无姓的主人公同作者本人挂上钩,然而就历史起源而言,这种人物显然与作者是同一个人。
姓名首字母也常常表示渐渐结束,最终实现了意图,故而常常出现于创作过程小说中。品钦的《V》(1961)、伯吉斯的《G》(1972)、菲格斯的《B》(1972)、索莱斯的《H》(1973),还有加迪斯的《J.R.》,都是一些颇引人深思的临界作品。总体而言,以人名缩写为题未免不符合小说对拟真实性的要求,可上述小说中虚构感被破坏,叙事手法上甚至有温和的创新。标题中出现的字母也并非只是字母,可以指向真实生活中的绰号,或者指名(相对于姓而言,这种做法主要出现于美国),也可能是玩文字游戏,例如以J.R.指“小的、第二代的”,至于姓甚名谁,读者一无所知。
总体而言,瓦特关于虚构作品中人名的论述为文类描述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普通人名足以成为写实小说的特征(前提是我们知道哪些人名算得上普通)。不过,如果我们不仅考虑人名的自然主义趣味,更考虑到其指示模态变化的功能,对小说中人名的兴趣会更为浓厚些。以《汤姆·琼斯》为例,应当从斯崴科姆、斯奎尔、布里福尔这几个人名看出小说正在向讽刺过渡,不能仅仅把它们当成反常特例。
(英)阿拉斯泰尔·福勒 著
杨建国 译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南京大学出版社(ID:njupress),节选自《文学的类别:文类和模态理论导论》,作者:(英)阿拉斯泰尔·福勒,翻译: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