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提案,将“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再次带进舆论视野。


农村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联产承包,并以男性为户主,这使得妇女在婚育关系导致的流动和土地的征地、流转、入股中,面临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的现象。


这并非“外嫁女”的权益困境首次受到关注,尤其近年来,相关现象不断被两会讨论与媒体报道,但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


在现实情形复杂、文化根深蒂固的农村语境下,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法治原则与村规民约的矛盾并不鲜见,这在关乎核心利益的土地分配上自然表现得更加显著。“外嫁女”的土地问题,关乎性别平等,更关乎每个人生存与自由发展的权利。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同时要求农村制度的总体完善与全民观念的总体进步。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利益分配主要是由村民自治决定。而村民、村干部在自身利益与观念的影响下,便可能滥用、错用自治的权利。例如,村民会议可以通过简单的表决,直接剥夺出嫁别村、自外村嫁入后离婚者的成员资格与土地使用权;一些性别平等观念更加淡薄的农村,甚至可能在生产积分等制度层面就制定区别对待男女的规定。


想要拿回被剥夺的土地的农村女性,在与村内协商无果后,只能诉诸法律。自2000年起,农村外嫁女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呈指数级上涨,多数正与村民自治中产生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议有关。


但司法实践上,“外嫁女”的权益保护仍存在困难。一方面,农村集体的内部制度与法律规定存在标准差异:在诸多案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导致了法院不予受理或“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而限于当事人自身法律水平与客观条件,查明关键事实的难度也很大。另一方面,法院常常难以深入农村事务管理,虽然做出了适当的判决,但也可能不被村民理解和认可、甚至激化冲突。


在性别平等观念已经长足发展的今日,农村女性在土地这种基本生存资源上的弱势似乎令人震惊。这是因为,“外嫁女”的处境虽然有性别歧视的观念问题,但其根源仍在农村根深蒂固的权力与利益结构。


在传统农村中,婚姻是各村间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对流出村而言,其已失去了这一份劳动力,自然不再保留其享有的资源;对流入村而言,这份劳动力的补充直接计入了家庭单位下,但其个人仍然属于“外来者”,若无亲戚便可能无人依靠,在具体的事务中难以融入本村人,只能被排除在民主决策的体系之外。


这意味着,在藩篱之间迁徙的流动者,本身的权益就是缺乏保障的。而在父系家族的体系下,嫁到别家去的女性自然成为了最主要的流动群体,这种关系的长期存在,是农村女性陷入、乃至今日仍处于弱势地位的一大原因。这也解释了为何男性在入赘别家时,一样会面对没有土地、没有话语权的状况。


性别歧视乃至各种对弱势者的歧视,是与现实的权利与利益关系相互形成、相互影响的——因而在农村集体自身已有的取向面前,单纯宣传观念上的性别平等并不足够,还需要法治手段划定明确红线,保障弱势者的权利。


进一步讲,农村制度的不公虽表现为对一方的歧视,但危害必然是双方的——资源竞争没有止境,弱势一方也必然要寻求另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基本利益。提出提案的蒋胜男委员在采访时谈到,在“生儿子有地分”的现实下,农村出现重男轻女和性别失衡,进而导致了高彩礼和“女人留不住”的现象。


这一观点或许仍值得商榷,但的确揭示了一个事实:当女性自身、娘家人无法直接从农村制度中获得平等的权益时,彩礼等习俗便必然形成,如同生长在结构高墙上的藤蔓,通过二次分配维持利益平衡。这也正像批判父权制时常言的,性别歧视最终会压迫所有人。表面上看,维护“外嫁女”的利益需要集体中其他人出让自身利益,但公平的制度必将带来更长远的益处。


总的来说,解决农村女性的土地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促进平等、移风易俗、发展生产力都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立法流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已经对相关的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法制建设的成效值得期待,而落到实处的平等举措更需要社会的广泛共识与切实努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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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nfzm.com/contents/267106

[2]刘连泰,余文清.村民自治与外嫁女平等权冲突的司法裁判逻辑[J].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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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铃.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生儿子才能分地”是高彩礼的根源. 经济观察网. 2024.3.7

https://www.eeo.com.cn/2024/0307/642628.s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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