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大健康 (ID:CaijingHealth),作者:凌馨,编辑:王小,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过去一周,几乎每天都有医院院长或科室主任被查的消息出现在纪委监委官方通报中。


8月11日,河南商丘市纪委监委公开发布,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党委委员兼柘城县人民医院院长闫文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10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七台河市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群接受审查调查;9日,广东汕头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汕头市龙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集团总院长李光接受审查调查;8日,广东韶关市廉政网公告,曲江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廖英被查,原院长吴文兰被“双开”等。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正在各地推进。据《财经》不完全统计,至少九个省份已向全社会公布相关举报电话、邮箱。仅陕西一省,当地纪检监察官微消息显示,至8月上旬收到2521件专项整治问题线索,办结2371件,处理937人,47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针对医药反腐的公开举报,陆续出现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中也混杂了不少谣言。


8月10日,常州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表示,关于乳腺外科医师朱某某相关谣言严重失实,“抄家总共1.5亿”等说法不实;此前,恒瑞医药更是因网传其“深圳办公室被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受理。


截至2021年底,中国医师数量达428.7万人,另有5000多家药企、140万制药行业从业者。这近600万从业者中的大多数,如何避免被害群之马拖累,保障自身合规从业的合法权益?


《财经》特邀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天针对从业者和相关企业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他同时是上海一家医院和一家药企的法律顾问,也曾为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丁天表示,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及时认罪认罚并退赃,争取宽大处理;但若被不实举报或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等情形误伤,可以通过法律知识保护自身。


一、拿了“讲课费”,就是腐败吗?


《财经》:现在不少医院要求医生退回“讲课费”“培训费”,这些费用中有合法的吗?拿了“讲课费”就是腐败吗?


答:正常的学术活动,医生贡献自己的学术知识,付出自己的劳动,是可以收取合理的劳动报酬的,也有相关标准可供参考。比如2016年底财政部颁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但是,这种“讲课”的行为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以“讲课”为名行“受贿”之实。嘉兴市纪委监委就曾在2023年4月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某公立医院的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受邀为某药企“讲课”,实际仅登录系统挂课时但并未真实授课,获取“讲课费”25万余元。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财经》:如果在企业主办的学术会议中,收到的讲课费超出上述标准,如何判断?


答:上述规定只针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但对于企业,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文件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内外资药企在支付讲课费时,大多参考了财政部对机关单位的讲课费支付标准。


超出相应标准,要看它的目的与合理性。比如上述规定的上限是1500元/学时,企业认为你水平非常高、讲授的内容非常有价值,适度提升到1600元/学时,那是合理的。


但若高到15000元/学时,一次活动就支付几万元甚至十数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学术活动之后,该公司某个竞品很多的药品,在你手中脱颖而出了,那当事人彼此心里应该也很清楚,“讲课费”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


前面提到的甲某受贿案中,嘉兴纪委监委就认定,涉案双方在主观上有行贿故意,因为销售代表多次请托甲某在科室多使用该公司某药品,并为其安排“讲课”,甲某一般也会表示知道了。客观上,也有证据表明,甲某在科室的用药量上,也的确或多或少为对方谋取了利益,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


二、常接触企业,如何防“湿鞋”?


《财经》:有些医生担心,参加学术活动收了“讲课费”,是不是就可能涉嫌违法或者违规?


答:这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像已经被批捕了,这一般来说就代表证据比较确凿,我们建议还是要积极地认罪认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正常学术活动被“误伤”的。我们曾代理过一个案件。这名医生多年来参与学术会议,收到的“讲课费”总金额是14万元,公安在侦查后认为他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交司法。


但是,我们收集了他历次讲课的签到表、现场照片、课件、交通票据等资料,证明他都是真实地付出了劳动,每次获取的报酬也在合理范围内,最终他没有被定罪。


所以,无论是医生参与正规的学术活动,还是企业或企业工作人员的合规销售行为,都要“留痕”,相关证据最好能永久保存。


《财经》:医生只要付出了真实劳动,“讲课费”也没有超出相应标准,就是合规的?


答:有一点要注意,无论是哪一方邀请的授课行为,都应从学术研究课题讨论的角度、通过自身实践得出结论,而不是仅出于宣传推广相关企业的药品的目的。至少授课用的PPT应该出自自己的研究过程及结论。


2018年曾有一起案例,某企业邀请医院专家参会演讲,会前帮他们制作了讲义、PPT,并将该企业产品的基本情况、数据等提供给对方。专家在授课中也出现了称赞相关产品“打破垄断”的内容。原本向七位专家支付了总计2.4万元讲课费,属于合理范畴,但有了这些行为,最终该企业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构成商业贿赂,受到了行政处罚。


《财经》:有药企从业者在医院有亲友,后者在日常交往收了前者的“红包”,这是腐败吗?


答:出于保护自己和对方的目的,我建议不要收。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提出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当然,这其中还有“利益输送”四个字。如果对方和你没有业务交集,那当然不影响你们交往。


但也可能有一种情形,原本双方已经交往多年,突然之间对方或他所在的企业,和你有了利益关系了,部分医生“跳槽”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那对过往的人情往来,就要用目的性与合理性去判断。比如你结婚时对方给了1万元红包,那可能是合理的;但要是突然给了5万元红包,是不是在为了他“跳槽”后的利益输送做准备?


三、药企VS销售,如何避免成为行贿者?


《财经》:部分药企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期,可能存在一些所谓“灰色地带”,它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确实最近一些药企比较紧张的,主要是担心是否涉及单位犯罪。尤其是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可能并不是实控人,对企业的情况不太清楚,会更加担心。


从我们在司法一线的实践来看,不必过于紧张。国家和地方对实体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维护总体是比较积极的。最高检明确提出,对涉嫌经营类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


2022年,最高检、司法部等联合制订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出台后,总体是鼓励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也就是通过合规改革,挽救涉案企业,更重要的是保住职工的“饭碗”。


《财经》:请具体介绍一下“刑事合规”的概念和作用。


答:刑事合规,就是企业内部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企业通过构建和实施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所在国刑事法律规范,用以降低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或者实现刑事责任的减免。


具体而言,一是在具有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企业涉嫌犯罪的,可以以有效合规为由,证明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主张免除单位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比如几年前在兰州发生的一个案件,被称为国内“企业刑事合规免责第一案”。该企业员工涉嫌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上诉过程中以“为单位利益”为抗辩事由,认为是“企业犯罪”。该企业拿出了完整的合规制度和文件,证明犯罪并非“企业意志”,避免了构成单位犯罪。


《财经》:一些规章制度相对比较粗略的公司,现在查漏补缺还来得及吗?


答:除了事前的日常刑事合规,还有事中的刑事合规与事后的刑事合规。


在没有合规管理体系或者合规管理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事中的刑事合规是指在企业或高管、员工已经面临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律师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防范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服务。这里所说的“已经面临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指针对企业或高管、员工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已存在相关风险。


例如,与本企业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关联企业正在接受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已经让本企业或者高管、员工配合调查,本企业的相关人员已经被限制出境,对本企业或高管、员工的行政调查显示,案件可能已被移交侦查机关等。


企业已经涉嫌犯罪的,也可以作出事后的刑事合规,又可称之为“刑事调查的应对”。即承诺实行或者改进合规管理体系,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合规管理体系经评估有效的,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轻、减轻或者缓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等。


《财经》:企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又要如何保护自己?


答:首先在日常工作当中,就要去区分,哪些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是公司要求我做的,还是自己为了提升业绩实施的违法行为?这要自己去界定,如果确实是公司或上级的要求,要留下证据。


其次,如果发生所在医药公司将自己推出去“背锅”,或是强制裁员等情况,在保留好证据之后,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维护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药企的任务不是“卖药”,还要持续不断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靠性。在市场推广中,收集临床数据、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药物安全、上市后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这些都是药企的法定责任。


这些法定责任的背后,最终是为了安全用药和人类健康的发展。


相应的,拥有学术能力、实践转化能力、沟通能力的医药代表,永远是市场的刚需,真正的学术推广才是医药行业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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