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光明日报 (ID:gmrb1949),作者:邢妍妍,责编:王远方,编辑:邢妍妍、孙小婷,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一篇“招弟成功改名为芃芃”的文章引发热议。文章称一位因名叫“招弟”而感到自卑的女孩芃芃,在历经严格的改名流程后,终于将名字更换成功。这也将“改名难”的话题再次带入了公众视野。


梳理新闻不难发现,有不少人都面临着改名困难的问题,而这其中很多又是因为姓名变更标准不统一造成的。一位名叫“胜男”的网友曾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表示自己申请改名被拒两次。原因是当地公安局认为其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提交的改名理由不充分,故审批不予通过。而曾是“招弟”的芃芃初次提交改名申请时,也被派出所民警拒绝,对方说“叫这个名字的多了,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名字”。



其实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过:“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变更姓名,但是作为行政行为,当前公安机关受理改名申请的主要依据还是颁布于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而当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而对于何为正当理由,条例尚未给出一个更加全面确切的定义。因此在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详细规定下,各地方自行裁量,自然标准不一。而且还需防范变更姓名逃避法律惩罚风险的可能,就难免会造成人们申请姓名更改时流程复杂,甚至出现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但如文章中芃芃所言,原名确实又给自己带来一种“我不受欢迎,我不被待见,不配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的感觉。让她们能顺利改名,不再因为名字承受不该有的困扰,本身就不应该成为一个难题。让陷入“名字困境”成为改名的正当理由之一,应该是现代社会该有的文明。


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王招娣”“王招弟”的关键词,某省份能查询到1348名重名者,女性占比100%。
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输入“王招娣”“王招弟”的关键词,某省份能查询到1348名重名者,女性占比100%。


其实不只是“招弟”们改名难,很多其他名字想要被改掉,也一样面临着流程繁琐、麻烦不断的难题。只不过“招弟”们无法顺利变更姓名,其背后所存在的自我认同、社会认同、以及性别平等等命题,让改名问题本身又更增添了一份迫切的意味。某种程度上看,因为“招弟”改名而顺带引发的对“改名”这一难题的热议,对推动问题的完善是有积极作用的。当一个难题被看到,并被广泛关注,很难说这不是个好现象。


同时,让改名不再成为一个难题,让滞后的规定跟上人们生活的需求,本身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而社会的善意往往就藏在这些民生小事中。因此,尽快统一完善并细化改名标准,让人们改名有据可依、有道可循,同时推动各部门打破相互之间的数据壁垒,简化改名后其他相关更名手续的办理,才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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