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对情侣入住酒店三天后,女子突然提议,想要检测酒店是否有摄像头,男子虽然认为不可能,但还是和女友用手机检测起来,可检测结果令二人吓了一跳,在正对床位的插座里,显示安装摄像头,男子用手机试验了一下,发现插座里的摄像头可以将床位一览无遗的拍下来。

得知很可能被偷拍后,男子小叶当即报警求助。警方到来后,拆开正对床位的插座,果不其然,在插座内部,隐藏着一个细小的设备,这个设备不仅连着插座,保证一直不断电,还链接着房内的无线。

由于未找到储充卡,所以小叶猜测,这个摄像头很可能是实时监测,并不具有储存功能,换句话说,就是小叶和女友很可能被“现场直播”了三天。

随后,在民警的协助下,小叶找到了酒店的王经理协商此事。面对酒店房间有摄像头一事,王经理表示,自己确实不知情,酒店日常也会检测房间内是否安装摄像头,但更多的是通过人工肉眼去检测,小叶下载软件的方法,自己确实不会。

针对目前小叶房间发现摄像头一事,王经理也提出了解决方案,会免掉小叶三天的房费。

面对王经理提出的解决方案,小叶和女友加了另外一条,即酒店要和二人签订一个协议,如果之后在网上发现二人的不雅视频,酒店就要进行赔偿。

但针对这个要求,王经理则表示,因为摄像头并不是酒店安装的,所以这个协议无法签订。目前,本案尚在办理中。

这可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小叶和女友住了三天后,发现正对着床位的摄像头,二人的心情也是可想而知,至于小叶提出要和宾馆签订协议一事,也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本案中直接侵权的主体是安装摄像头的第三人,但宾馆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首先是违约责任。

事实上,在小叶及女友入住宾馆的那一天起,二人与宾馆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即小叶支付对等房费,宾馆保证舒适、安全的休息环境。

可在本案中,由于宾馆的疏忽,导致小叶及女友的安全未得到保证,所以宾馆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合同,小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宾馆退还房费。

其次是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发现客房内装有针孔摄像头,疏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侵犯了小叶的隐私权,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小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另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偷偷安装摄像头的人,不仅涉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偷拍者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因此只要被查处,将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经进一步查实,偷拍者的行为严重,其还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通过本案,也提醒各位读者们,外出住宿时,尽量提前观察一下,房间内是否安装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