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健康界(ID:cnhealthcare),作者:刘文阳,原文标题:《影响全国医院!今天开始实施的这部法律,每位医生都要熟读》,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从昨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正式生效。


《医师法》是对199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执业医师法》)的全面系统修订。


“这也是23年来,医师法的首次大修。”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告诉健康界,20多年来,医改政策背景、医师管理制度,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次医师法的修订,正是基于现实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


“医师法修订,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医师法》修改咨询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告诉健康界,也是把现实中比较好的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让其更有可操作性、执行力。


郑雪倩向健康界透露,“在此过程中,专家们字斟句酌,尽可能周全地考虑各个方面”。


那么,医师法修订过程中,经历过哪些考量?伴随《医师法》的实施,将对医疗行业带来怎样影响?


提高医师的政治、社会地位、职业安全待遇


“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是《医师法》开篇的第一句话。这句话在原《执业医师法》中处于第三句。


郑雪倩介绍,修改中大多数专家的态度是,不仅要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这句话来作为开篇,还要专门增设专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


“大家认为,维护好医师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去实践职业的远大目标,保护医师执业中避免被伤害,同样是对社会大众权益的保护。”她透露。


邓利强同样认为,《医师法》的最大突破点,就是旗帜鲜明地保障了医师应有的权益。


“不论是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还是强调各医疗机构,乃至新闻媒体的责任,包括医师节的法律化,都是为了提高整体医师的政治待遇、社会地位待遇、职业安全待遇。”他说,这是一种明确的社会规范信息传达,不存模糊、平衡。


为了更好地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医师法》新增了“保障措施”这一章节,补充了和人事、薪酬等相关的问题。比如在第四十四条指出,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这是一个开放性的立法表示”,郑雪倩介绍,至于什么是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需要各个部委、各医疗机构进行研究,再制定具体规定。法律中写明这句话,是给了医疗行业一个探索空间,鼓励大家去探索。


规范医师行为,但不限制正常专业探索


“权利的另一面,是义务。”《医师法》开篇的第二句,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对于相关内容,郑雪倩希望医生们不要心存抵触:法律是必须遵守的底线,底线明确了才能谈自由。


《医师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设立了“终身禁止”制度。规定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对于如何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其中受到很多人关注的是,第三十一条指出,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郑雪倩回忆,“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前面几稿写的都是“过度医疗”。


她表示,专家们考虑到,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探索的治疗,这时如果用过度医疗追究医生的责任,就会使他们医生缩手缩脚,不敢去探索,这并不是《医师法》希望达到的效果,“法律希望既规范医师的行为,又不限制他们在专业上正常的探索”。


“超说明书用药”入法,公共场合施救免责


“超说明书用药”原本是一个违反规范的词汇。然而医生在救治工作中,药品说明书更新跟不上临床实践的步伐,使得医生有药不敢用,或者因此引发医患纠纷。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中指出,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这实际上是赋予医生一定的权利。”郑雪倩表示,救治中,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在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以后,在探索性医疗的治疗中不能受限。


说明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师法》法律位阶、效力更高。郑雪倩说,如此,医生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就有了法治化依据,“可以挺紧腰杆来使用了”。


而在第二十七条中,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为了让医师敢于伸出援手,积极地去抢救。”郑雪倩表示,医师有专业知识和技术,参与抢救更有利于患者,应当鼓励,特别规定医师在公共场合,并非法定职责情况下积极参与抢救,应该进行免责。


“新的医师法中,医师的执业范围更加灵活。”郑雪倩介绍,第十四条中提出,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她表示,按照过去的规定,医生在执业注册时,有一个范围的限定。比如内科医生,只能提供内科服务。


但是现在出现了不少交叉学科,比如内科医生也需要为患者做介入治疗。这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法律也需要给予一些拓展。


开放多点执业探索空间


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医师法》中还对多点执业、互联网医疗、远程医疗等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规范指导。


一直以来,国家倡导医疗资源均衡化。为此,业内也一直存在支持开放自由执业的声音。对于多点执业问题,《医师法》中第十五条指出,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邓利强介绍,谈论中也确实有专家提出,是不是已经没有必要对执业地点进行限制?但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的情况是,医师们都是单位人,单位为其提供培训、晋升、福利等保障,那么从管理者的层面考虑,将医生放开成自由人,不符合用人单位管理规范,也不符合我们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受国家统一调配的实际国情。


条文之间也是环环相扣的。郑雪倩介绍,这也是为什么在谈到行业组织的问题时,用的是“可以”二字,而不是“必须”。(《医师法》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她介绍,医师和律师不同之处在于,律师不是单位人,都是合伙组成的一个所,相当于“单干户”,所以律师加入行业协会是必须的,律师协会也有一定实际管理权的协会,要求所有律师必须在此注册。而医师目前都是单位人,有单位对其进行管理,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自律和维权,所以尚不能强制要求医师必须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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