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十一人(ID:caijingEleven),作者:张光裕、陈嘉瑶,编辑:王博,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期5年。


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到2023年3月截止,这意味着本届人大将无法完成房地产税立法,房产税的全面推行至少要到5年之后。


房地产税2015年就被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18年再次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名列69项一类立法项目。当时普遍预计,房地产税立法将在本届人大完成。


目前尚不清楚本次将选择哪些城市或地区开展房地产税试点,以及房地产税的税基、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显示: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内容还有: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10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其中“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一节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5月6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经济日报》署名发表《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一文,在“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一段,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试点和改革”。


此后,各部委就联手各城市开始了研讨方案。


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政府及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此次并不是中国首次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早在2011年初,上海、重庆两城市就进行过房地产税的征收试点工作。


当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明确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同时还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比如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新购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居住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两地试点十年后,在2020年底,分别又推出了相关通知,指出此前发布执行的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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