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小米汽车发布的当晚,无数人涌入小米汽车app激情支付了5000元定金,但其中的一部分人却没能笑到第二天天亮。
这两周,微博小红书上“小米定金误锁单”的帖子遍地都是,闲鱼也开始出现以“误锁单”为由的折价转让订单。
当然少不了看热闹不嫌事大的自媒体账号和缺德网友们,“小米定金事件”随即成了二创良梗。
像是“资深律师仅需6000元包退小米定金(5000元)”的弱智吧式段子,还有“洗手后手机误触自动完成下载支付锁单全套流程”的嘲讽类短视频(嘲讽“误锁单”用户是装的)。
最后一根稻草,是在清明节后,#小米定金事件暴露了成年人的耍赖心态#的微博话题,把本已渐渐熄火的全民娱乐,推向道德判定的高潮……
且听我狡辩
此时此刻,恰如彼时彼刻:“特斯拉降价老车主拉横幅退差价”已是人尽皆知的经典名场面。连带着,各家品牌如何对待老车主/未提车用户,如今也成了每次新车发布的焦点。
正如历次类似事件中网友们最无可辩驳的论据“车价涨了没人主动补差价”,再结合一下屡屡出现的“巨婴消费者”、“按闹分配”等社会新闻,“成年人爱耍赖”好像真有几分道理。
但,暂时撇开更宏大的讨论不谈,仅小米定金事件,作为具体个例还是有些“且听我狡辩”的特殊性。
首先是“大定可退”打破了常识增加了混乱。
“订金”or“定金”,这是每个未成年人到成年人必经的一课,好在经过双十一“定金-尾款”的大规模社会教育,“定金不可退”的常识还算普及得不错。
而自从新势力推动了线上购车,“小订”和“大定”的概念如今已被多数消费者所熟悉:“小订”通常为订金/意向金,而“大定”通常为定金,意味着锁单排产而无法退款。
但偏偏,雷军在发布会上亲口表示,小米SU7在支付5000元“大定”后的七天内可以反悔退款。
好的一面,当然是体现出了雷总想消费者之所想、对自家产品足够自信;不好的一面是,无意间打乱了“小订(可退)→大定(不可退)→锁配置锁单排产”的常规流程。
你说这5000元是大定?但是它可以退。你说这5000元是订金?但是它付完之后直接就(可以)锁单排产了。“大定”不“定”,大家熟悉的流程被临时更改,这就为可能的误会埋下了隐患。
其次是购车流程与必要提示信息的设计,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不成熟。
大概是因为大小伙子上轿头一回,小米汽车app的购车流程和必要的提示信息,明显设计得不够成熟、考虑得不够周全,这提高了消费者选购、决策、操作的学习难度,客观上增加了误锁单的可能性。
请注意,这个“不成熟、不完善”可不是本胡的主观判定。事实上,在3月28日发布会结束后的几天内,小米汽车app预订页面提示信息、锁定配置弹窗提示甚至是购车协议正文,都经历了次数不明(但确定有过)的修改。
比如,3月28日发布会刚结束时,购车协议正文只模糊地说存在一个可修改配置的“犹豫期”,而完全没有说明白“犹豫期为七天、定金可退、之后不可退”(现版本已补上);
比如,发布会刚结束时,“锁定配置”的弹窗提示信息中,并未清晰明确地提示“定金不退”,而只说了“进入生产、无法更改配置”(需经理解才能得出“定金无法退”的结论)。
甚至一直到本文撰写时,app都没有提供下载购车协议正文、保存于本地的功能。也就是说,除非用户有意识提前截屏留存,否则假使购车协议条款被悄悄修改,都无从得知和验证。
既然官方自己都清楚,最初的购车流程和提示信息存在不够清晰、明确之处,以至于默默作出了修改优化,甚至还导致用户在不同时间进入app所看到的提示信息和购车协议可能都不尽相同,那么有什么理由认定每一个误锁单的用户都是在“耍赖”呢?
我们并不否认,可能确实存在一些“巨婴”属性的消费者,纯属是冲动手贱之后想靠耍赖把定金退了。
但既然存在着“大定可退”这样违背“定金”字面意思的特殊规则,购车流程设计中又存在明显可察觉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最初锁单弹窗中不提示“定金不退”),那么也完全可以理解有部分用户大概是真的被绕懵了,“误锁单”不以“巨婴”为必要条件。
一边是发布会上笼统地喊出一句“定金七天可退”,另一边是锁定配置时并无“一旦锁定定金将不可退”的明确提示,用户没有义务必须具备“锁定配置=锁单=排产=定金不可退”的意识。
大家抵制“巨婴”当然没问题,但与此同时也不要忘了,这些年,和“巨婴”同样深入人心的,还有“诱导消费”。
当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本胡并非也无意做此指控,更愿意相信小米纯粹是因为初来乍到不熟悉,所以早期app版本中才存在如此多的不完善之处。
道理其实很简单:既然设定“定金”为可退,那么任何会让“可退的定金”变成“不可退的定金”的操作,商家都有义务给出清晰、明确、无歧义、无法被忽视的醒目提示。
“锁定配置”“配置不可更改”之类的马虎眼,都有“降低决策壁垒诱导消费”的浑水摸鱼之嫌,得是像app现在的版本把“定金不退”四个大字标黄给到用户,这才叫尽到了提示义务。
买卖从来不平等
和“特斯拉降价退差价”事件一样,今天人们在看待某一社会现象时,总是倾向于简单化、群体化、归纳化,而拒绝承认案例与案例、事件与事件、个体与个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复杂差异。
翻译一下:如果有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或诱导消费者相信其可以一定程度上代表官方给出“近期不会降价”的确定信息,这种“退差价”要求的合理性会不会更高一些?尚未提车的消费者和已经开了半年的老车主,前者提出退差价的合理性是否高于后者?
本胡无意给出回答,但希望各位能明白,即便同样是提出“降价退差”这样注定无法得到法律法规支持要求的行为,有些确实是无理取闹,而也有些值得我们去思考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规则。其中体现出的个体差异性应该被看到,而不是被一杆子通通打成耍赖。
代入到小米定金事件,当然很难讲“误锁单”用户于理能得到官方退款,但于情呢?移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在“勾选协议等于看过”上面吃过的亏,少吗?
需知,不同于过去线下时代,线上订车、购车也就是最近十年的事,绝不意味着其流程规则已经相当完善、健全。规则本身可能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也可能存在细节上的灰色地带——比如商家本应尽到告知义务的重要信息被拐弯抹角、藏着掖着?
过去为什么少有类似事件?线下时代,动辄四五位数金额究竟是“订金”还是“定金”、能不能退、什么情况能退什么情况不能退,消费者有空间有时间询问清楚,也有固定的活人销售可供咨询和问责。
而线上时代,消费者几乎失去了主动沟通的能动性(有几人会每次付款前都先咨询真人客服?),app给什么流程是什么流程,只有接受的份儿,商家可以轻易把关键信息隐藏在“信息海洋”中,用户一个不留神就可能被诱导消费、强制消费,还哑巴吃黄连。
可能过去几年大家看巨婴看多了,也确实有不少消费者真把自己当“上帝”提出无理要求引众怒,以至于今天公众时常会认为买卖双方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才会出现“涨价为何不给商家补差价”的反驳声音。
试问如果商家和消费者地位完全平等,为什么我们需要《消费者保护法》?而没有一部对等的《商家保护法》?为什么有“315”,而没有揭露消费者骗局的“513”?
商家天然享有对消费者的信息不透明,却天然依赖消费者才能生存(而不是反过来),那么倘若“降价要求补差”的故事中确实存在着刻意的误导,消费者的诉求至少应该被社会听到和理解(即便现行法规不支持)。
商品涨价了,消费者就是挺直了腰板没任何理由给商家退一分钱——很难相信今天居然连这都需要认真解释,这年头真是魔幻。
但如果是降价了,那么就是不能一杆子打死,就是需要分情况论。承诺或误导变相承诺“不会降价”,根据《价格法》可能构成价格欺诈,退差是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把“被销售以官方工作人员身份承诺不会降价而在提车之前大幅降价”和“旧车开了两年新车型降价要求退钱”的行为,不加区分、混为一谈,这是在把水搅混、让合理诉求被“对不合理诉求的批评”淹没。
小米定金事件上,倘若不存在“大定可退”这样易导致误会的矛盾设定,购车流程中每一步都尽到、尽足了提示义务,那么确实,“误锁单”理应被判定为“耍赖”而直接无视。
但现实并非如此。当然遵循程序正义,我们可以说小米不退定金是完全合法的。但在此之余作为围观者,有必要提出疑问和思考:线上购车流程是否有待规范化?可能存在的诱导、误导是否应被纳入监管范围?
而不是再次一杆子打死,把一切误锁单用户都归为“耍赖”的“刁民”。
最后必须讲明一个根本性问题:以上长篇大论看似在“站”消费者,但需知世上并不存在物理划分的“消费者”和“商家”两个人群,二者的对立关系仅仅发生在消费过程中,我们大多数人其实既是消费者也是商家(中的一员)。
那么对于消费流程的规范化,对于消费者合理程度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了消费行为,进而也保护了商家自己。对灰色地带做出明确的令行禁止,反而会促使商业健康化、竞争良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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