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作者:马金顺,编辑:王京仔,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3月27日,源于网传的一份广东省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诉求答复书,“格力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话题冲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答复书显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的一名已离职员工要求公司为其缴存自2013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其于2012年2月至2022年1月与格力电器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离职。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格力电器未按照该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其足额缴存2012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经与格力电器进行协调,该公司表示正在研究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正在进一步核算中。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述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回应称,文件属实,该情况在格力电器并非个例,其他员工的类似问题也在同步处理当中。


企业给员工少缴、漏缴甚至不缴公积金,是劳动者权益保障老生常谈的话题。那么,企业是否一定要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未缴或少缴是否违法?各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标准又是什么?法治周末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元。


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


法治周末:企业是否一定要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甚至不缴公积金是否违法?


陈元:企业必须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由此可见,企业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除二十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企业给在职员工少缴、漏缴甚至不缴公积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治周末:企业为在职员工少缴、漏缴的公积金是否可以进行补缴,补缴程序有哪些?


陈元:少缴、漏缴的公积金可以进行补缴。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有限制


法治周末:各单位为在职员工缴存公积金的比例是如何划定的?全国是否有统一标准?


陈元:各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有限制,一般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各地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印发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明确要求,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法治周末:刚才谈到企业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但也有例外情形,即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该条中所谓的“确有困难”具体指什么情况?是否也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陈元:这里的“困难”应当指单位确实存在入不敷出、经营困难等情况。如果单位以此要求少缴或者缓缴公积金,首先必须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自身困难,实践当中,需要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另外,从程序上看,该申请需要经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该例外情况,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相当严格。


住房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法治周末:有网友提及此前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曾说过给每个员工发套房子,网友认为如果真的发了房子,确实不需要公积金。那么,公积金和单位福利房能否二选一?


陈元: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都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格力电器以给员工提供住房为条件,并不能作为其不足额或者不缴纳公积金的理由。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员工应有的法定福利,与格力派发房子不冲突;其次,格力电器给员工分房的正式文件目前还没有看到,但从已有消息来看,分配给员工的住房并非无条件,如董明珠在接受外界采访时说“在格力干到退休,这套房就给你了”,这说明员工到退休了才可能享有房屋产权,格力电器新进员工享受的应该只是房屋的使用权,是单位给安排的住房福利;最后,2021年时,董明珠说过“今年马上又要投放3700套人才房,接下来要首先实现科技人员一人一套房”,这说明开始能享受住房福利的只是极少一部分人,此时更不能因为少数人的福利而剥夺大部分人的权利。


此外,《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此也可以看出,格力电器也不能将该缴纳公积金的费用,挪作福利建房。


法治周末:如果员工与单位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纠纷,从法律上应如何解决?


陈元: 由于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因此,如果员工与单位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纠纷,员工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投诉,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后,会向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若单位逾期未整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治周末报(ID:fzzmb01),作者:马金顺,编辑: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