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非机动车骑行人李某被认定为“醉酒驾驶”,并因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受到处罚。
浦东公安交警部门日前披露的这起交通事故,打破了不少市民的惯常认知——“醉驾”难道不是机动车驾驶员才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行为吗?
法规明确: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2024年4月某晚,李某同友人聚餐小酌几杯后,骑行电动自行车沿浦东新区秀浦路行至周园路时,遇路口红灯继续通行,与正常左转弯的机动车发生碰撞。
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处警时发现非机动车骑行人李某满身酒气,于是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结果显示,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mg/100ml。
而道路公共视频也显示,李某因饮酒过量,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七扭八歪、左右摇摆,行至路口时,既没有观察交通信号灯,也没有减速,径直撞上了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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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警方认定李某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对其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和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处罚。
记者采访了解到,许多市民都表示,不知道非机动车也有“醉驾”。“我有时跟朋友喝完酒,甚至特意选择骑共享单车回家,就是为了避免被查机动车‘酒驾’。” 市民汪先生感到不解。他认为,非机动车行驶速度没有机动车那么快,生活中也较少见交警专门查处非机动车的酒醉驾行为,所以并不知道酒后骑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酒驾”和“醉驾”非机动车有区别
不过,跟机动车不同,并非所有的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行为都构成交通违法,只有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才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也就是说,如果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而且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或等于80mg的,就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处罚。如果酒精含量未达到该标准,则不予处罚。
为何为非机动车“网开一面”?“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相比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性较小,所以法律规定骑行非机动车人员只有“醉驾”才算违法,而且通常情况下,违法当事人只需承担行政责任。
“但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现象,同样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一名一线交警表示,喝酒后,驾驶人肢体平衡和控制力变差,判断力和注意力都会下降,发生突发情况时无法做出及时正确反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虽然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力度相对宽松,一般以批评教育和罚款为主,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部门会将“醉酒驾驶”情形作为影响事故责任承担的判断要素,违法者需按比例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醉驾非机动车也会构成犯罪
多数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最多属于违法,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会从外观、参数等方面综合考量,并不是单纯以“名称”定性。因此,如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和机动车醉驾一样的法律责任。
早在2013年,上海就有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驾获刑的案例。当时,金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后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车,不慎撞上前方一辆轿车。轿车司机报警后,黎某迅速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闻到浓重的酒气,认为其有酒驾嫌疑,测试后确认黎某血液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但黎某认为其所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而非汽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于其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检察官随即将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送至相关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车的相关标准已超过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据此,检察机关以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类似判罚并非个例。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也曾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过程中,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转弯时,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郑某某所驾驶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的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1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裁定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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