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嫖娼行为,就算我有,他们可以依法处理我,开警车到我们村指名道姓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是对我人格的极大侮辱,让我在村里抬不起头做人。”山东临沂的李先生称,今年春节期间的遭遇,让自己遭受了极大羞辱。

民警用喊话器喊“李xx涉嫌嫖娼”

李先生说,2024年春节是他有生以来“最尴尬难堪的一个春节”。

“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用喊话器到我们村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我们全村人都知道了。”李先生介绍,民警用喊话器喊的是“恁庄的李xx涉嫌嫖娼!”



李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高亢的警笛声中,先后有两辆警车驶进视野,同时有喊话声传出,仔细辨听,确是李先生所描述的喊话内容。警车驶过,可以看到路边群众颇为惊讶的样子,随后隐约能够听到围观群众的议论声。



民警称转账记录显示当事人涉嫌嫖娼


李先生介绍,自己是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今年35岁,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长时间在外地跑车。“2023年9月下旬,在外地跑车的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是郯城县杨集派出所的民警。”李先生是红花镇的,而对方是邻镇杨集镇派出所的,让他去一下派出所,但未说明是什么事情,李先生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在意。

几天后,和李先生同村的左某联系到他,说自己是杨集派出所谢姓警官的亲戚,谢警官说手头有一个李先生的转账记录,该记录显示李先生涉嫌嫖娼。

“左某跟我说,他亲戚谢警官是专门从郯城县公安局把这个案子要到所里的,谢警官就可以帮助处理。”李先生表示,谢警官所说的转账记录他并无印象,因为手机故障,此前的转账记录被消除,已无法查询。

李先生说,“我没有他们所说的嫖娼行为。但不管有没有,派出所把这事弄到村上和家里,这让我很难受。我妈身体不好,不能生气。”于是他决定出点钱“处理”此事。

“我给左某转了2000元,但他没收。”李先生说,尽管如此,对方仍表示他的亲戚会帮助处理此事。

一段时间后,李先生再度接到左某的电话,对方称警方要传唤他。由于是熟人,传唤证就暂放在派出所,不送到他家里了。

“我当时还在外地,就联系了我的一个朋友帮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李先生的朋友反馈回来的消息是,有一个2023年2月20日的转账记录,金额是500元,警方说涉嫌嫖娼。

李先生为了“了结”事情,当时拿出5000元让朋友帮助处理,并表示一万元之内都行。然而,对方在交涉中表达出了“案件复杂,需要两三万才能解决”的意思。随后左某告知他,谢警官要求他自己回去处理。

当事人:家门上被贴了传唤证

2023年10月下旬,李先生无奈之下,从外地赶回郯城,并如约去了杨集派出所。

“那天早上9点过去以后,谢(警官)把我单独叫到一个屋里,说这事他会照顾我。”李先生说,自己当时称不需要“照顾”,愿意拿钱并非是真的嫖娼了,而是不想此事闹大,让家里人跟着生气。

李先生说,对方看到自己是这个态度,生气地走了。在随后的24小时里,自己被关在留置室,没有吃喝,也没有任何人让他看所谓的转账记录。在此期间两名辅警对他进行了简单问询,他在次日早上被放出来,谢警官让他回家等消息。

“一个月后我在外地,杨集派出所给我打电话,说在我家门口,把传唤证送到我家去了。”李先生说。



此后不久,左某再度打电话询问李先生怎么处理这个案子。李先生说已跟派出所讲明自己没有嫖娼,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处置。

“随后一段时间,谢警官去了我家好几次,把传唤证贴在我家门上,还警告我妈不准揭掉。”李先生气愤地说。

李先生称,2024年2月3日晚上,谢警官再次到家中对他进行传唤,母亲从外面把他找回来配合调查。

“到派出所后,谢警官把我固定在一个椅子上,问我到底有没有嫖娼,我说没有,谢警官也未拿出任何证据证明我嫖娼,还威胁说,不承认的话,还要对我传唤15至16次。”李先生说,这次自己再次被留置了二十几个小时后释放。一个辅警告诉他,除夕那天要主动到派出所去。

警车两次进村用喊话器指名道姓喊话

2024年除夕当天李先生没去派出所,“他们开着警车在村里找我,用车里的警务喊话器叫我的名字,说我涉嫌嫖娼。这是对我人格极大的侮辱。”

李先生说,2024年2月13日,又有两辆警车到村里找他,在村里的主路上拉着警笛来回行驶叫着他的名字,说他涉嫌嫖娼。

“我们这里好多人都知道了。”李先生的一个朋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喊话事件在当地很多人都知道,此事确实对李先生影响较大。他认为,李先生并未被认定涉嫌嫖娼,即便确有其事,警方这样公开喊话也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与李先生同村,对于喊话事件他虽然没有亲眼所见,却也知道此事,“确实有那事,主要是民警找不到他(李先生)。”

左某表示,谢警官是其表弟,也是杨集派出所的教导员。他知道的情况是,一开始谢警官无法联系到李先生,曾托他帮助联系。

左某称,李先生曾转给他1500元,自己拒收了。李先生还曾通过其他渠道希望用钱解决此事。后来被传唤到派出所后李先生不承认,至于李先生是不是真有这样(嫖娼)的事,左某表示这个不好说,“他要是没事,为啥愿意拿钱解决?”

当地警方:事件在调查中

“我到县公安局和纪委监委反映他(谢警官)涉嫌敲诈勒索我。”李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嫖娼,而警方的多次传唤均未向其出示足以证实其嫖娼的证据,警方的做法对其影响巨大,他已向多部门反映此事。

4月26日,记者联系到当事民警谢警官,向他求证李先生所说的情况,但谢警官没有正面做出回应。

随后,记者联系了郯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针对记者的提问,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李先生确实向纪委监委和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反映过情况,“这事还在调查中,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咨询公安部门对嫖娼行为该如何处置,这名工作人员称,他们没有办案权,不便回答该问题。

当事人表示受到巨大影响,不会和解

李先生提供的几份警方传唤证显示,他被传唤的案由仅“涉嫌嫖娼”一项。

“就算我真的有那种行为,公安局直接依法处理就行了,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他们跑到村上喊话的行为,极大地侮辱了我,也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李先生表示,目前的情况是,不管自己有没有做过那种事情,现在全村人也都认为他是行为不检点的人了。

李先生说,母亲本来就身体不好,现在更是每天睡不着觉,身体状况堪忧。自己甚至都不敢回家了,“不敢抬头做人,觉得每个人看我的目光都不对。”

李先生说,此事让他羞于面对孩子。他已经离婚了,目前是单身状态,这事发生后他“臭名远扬”,以后还咋找对象?

李先生说,自他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以来,对方(谢警官)曾托人找他,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他都没有答应,“我不会和解的!”

这些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付建说,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付建表示,嫖娼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付建认为,此案中,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接到警方告知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