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香港的大新闻比较多,有点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意思了。

昨天说完了香港23条立法的事,今天就聊聊另一个大家比较关心(担心)的新闻吧

从1月29号开始,香港与内地的司法互通就正式生效了,这份文件的全程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放香港的钱,不安全了?

目前所有的担忧基本都集中在这个问题:在港资产,以后还受不受保护了?

其实在生效之前,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澄清:“当《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总结下来可能有两点和大家理解的不太一样:

第一:互相认可和执行的只有【民商事案件判决】,这里面包括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并不包括全部民商事案件。比如:婚姻、继承遗产、破产等案件。

第二:这只是一个两地判决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安排,并不是内地判决自动在香港生效,想要香港的法院认同,依旧要提交一堆材料,走完一堆流程,并且有香港法院做出判断是否认同。

简单来说,这只是建了一条能走到门口的路,能不能敲开门,还得看门里面的人开不开。

举个例子:

许家印欠了本人中环无颜祖1000万歌舞团演出费用不给,我去告了许总,内地法院判决是让许总还钱,但是许总老早就把钱转到香港买了连栋大别墅,许总两手一摊和我说,要不你去我别墅挖两块砖拿走抵债?

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新规出来之后,我就可以直接拿着内地的判决书去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了,不需要重新审理案件,不需要提交证据,只需要简单过几道核验程序,许总的香港大别墅就归我了。

听起来很爽是不是?老赖把钱转移到哪里都能追回来。

但是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香港的司法,还独立么?

能够直接拿着内地的司法判决到香港执行。

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在香港实行内地的法律?

那是不是意味着香港丧失了司法独立性?

按着这个逻辑推导下去,确实会得出一些很可怕的结论,但是,划个重点:

这些纯属没理解清楚就开始瞎黑的,理解能力也就是春运绿皮火车硬座侃大山的水平。

正确的解读,继续往下看

想追回钱,太费劲了

首先,虽然内地和香港这波说是“司法互通”了,但是毕竟两边法系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别,内地法院的判决到了香港也不会直接就被承认。

想要香港法院认可判决,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1、向内地法院申请证明书

2、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登记

3、原讼法庭颁布登记令

4、登记未被作废

经历了这四道检验,才可以说是得到了香港法院的承认。

欸,别急,不是说承认了判决我就可以执行许总的大别墅的,想要去大别墅验房,我还要证明许总在香港真的有大别墅。

是不是听起来很扯淡?但香港的司法体系就是这样。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也称作判例法系,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也就是说,我作为当事人,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是不会主动帮我去找证据的,就算香港人人都知道许总在半山上有豪宅,但只要我拿不出证明材料,那香港的法院依旧不能宣判执行

这就是香港法律体系里格外重视的【程序正义】,不仅要求判决结果是正义的,整个审判流程也必须是正义的。

双方当事人都给予了平等的攻击和防御的权利,则不管实体的真实是否被发现,也应当维护公正的程序。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法官也不应当主动收集证据去证实而造成对程序的破坏。

我要是想要拿到钱,需要去自己调查许总的在港资产,一般来说调查的方式都是去金融机构调查,但是境外金融机构根本没有义务配合我的调查,我怎么可能说服人家透露客户的个人财产信息?

并且由于香港的《私隐保护条例》,香港各个机构之间的信息也不相通;举证财产线索一般主要通过自我举证、聘请香港律师调查取证、私家侦探等手段进行,但其时间、经济成本较高,成功率也难以得到保证。

所以我简单归纳一下,这次的“互认民商事案件判决”,只是开了一条连接香港法院的通道,但是真正敲开门的,还得是你能够掌握到的证据。

新规只是免去了重复审案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你想单枪匹马去香港讨债。

拿着我中环无颜祖的名片,去铜锣湾找找陈浩南可能会快一点。

最后再总结一下,解答一下大家担心的问题:

1、香港的司法还是独立的,内地的判决在这次【安排】生效之后也还是没办法直接拿到香港执行的,不用担心在香港的财产是否安全。

2、香港公民的财产私有权和隐私权依旧得到保护,这次的司法互通并没有侵犯香港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并不会主动拿着你的财产信息去执行判决。

3、这种安排并不是只有内地和香港才有,只是内地和香港司法互通这个话题比较敏感,容易被人炒作利用,实际上在香港,外地判决可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规定的成文法获得认可与执行,目前主要涵盖了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汶莱、法国、德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马来西亚、荷兰、新西兰、新加坡和斯里兰卡等司法管辖区。

这么多国家都可以互认,在保证香港司法独立的程序下,内地没有理由不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