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南地区:村组内部的平均主义分配
苏南模式,是中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四大模式之一。费孝通先生认为,苏南模式的特征在于,当地农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发展镇办企业,实现乡村工业化和非农化。在工业化的进程中,苏南地区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土地开发秩序,即政府掌握土地开发权,并形成了村组单元的集体主义分利秩序。
1. 小组内部平均主义的土地工指标分配
80年代镇办企业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工指标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即按照“土劳比”,把名额确定下来以后,进行抓阄排序,苏州平望镇莺湖村2组共征用32个人的土地,先在纸上写32个号码,32户按照抓阄的顺序从前往后排队安排土地工。按照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征收一个人的土地则安排一位劳动力进厂务工,并非征谁的地安排谁做工,征完32个人的地则从第一户开始重新安排。
土地工指标的抓阄分配,实现了小组范围内的平均主义,突破了个体的利益边界,解决了土地开发过程较长导致的利益不均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是因镇办企业和国企招收土地工的待遇不同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因为镇办企业以上的单位才可以解决户口问题,因此国企单位的土地工可以获得城市户口,排到相应顺序的农户也比较幸运;而其他农户也想获得城市户口,会闹到村里,但一般情况下村干部向村民解释清楚就可以了,同时抓阄这种土办法可以在利益不确定的情况下规避村干部的责任。
其二是外嫁女等要求户口回迁来分享土地工指标,而小组内其他村民不同意,为此村干部和小组长通过村庄正义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外嫁女同上门女婿一样,可以分得土地工指标。
2. 基于小组利益共识的土保分配
2004年吴江区出台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因此每位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土保。莺湖村采用平均主义的方式分配土保指标,并非“征谁用谁补谁”,即按照政策要求,征谁的土地则用谁的名字上报社保局,且社保局将土保发放给谁;而是用一部分人的名字上报,分得的钱在小组内以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2002年的老村主任告诉我们,“如果征谁用谁补谁,则涉及早征地补偿标准高而晚征地补偿标准低问题,在征地过程中会乱套。”
由于不同时期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会产生两种分配秩序,其一土地征用越早则组员分得的土保金额越少,其二小组内平均分配的结果是组员之间无差异,但是不同小组之间差距较大。
土保基金有三个档次,则失地农民在退休年龄所获的养老金标准不同,其中1998年以前被征用的作为最早的事实用地,土保基金只有3390元,老年人现在每个月可以领取400多元土保退休金;1998年至2004年被征用的土地依据2004年吴江区出台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文件,被作为事实用地,土保基金为7200元,每位老人每月可以领取500多元土保退休金;2005年1月1日起被征用的土地则作为新征地,土保基金为2万元,每位老人每月可以领取730元。
由于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而土地开发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为了避免各种复杂化的利益矛盾,村里提出来以小组为单位平均分配的方案,所以最终全村都是在小组内均分,这是经过村集体统筹所达成的利益共识,而且已经确定的分配方案无法更改,否则“一动则乱”,大家按照既有的分配规则能够实现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
在其他村也存在其他的分配方案,如征用谁的土地分给谁,或者按照在世人口的人口数均分等等,莺湖村则是给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分,上面没有文件规定具体的分配方法,而是按照村民能够达成的利益共识进行分配。
3. 基于小组利益共识的社保分配
土保转社保也需要平均分配,首先,转社保需要全体组员一致同意。由于每个小组的土地被征用情况不同,有的土地被征用完毕,则后来出生的人口没有土保指标,有的还余留一部分土地,只要土地被征用则后来出生的人口还能获得的土保指标,所以必须在小组内达成共识才能办理土保转社保。无地组都可以转社保,个人补齐15年就可以享受城市职工退休待遇,然而仍有土地未被征收的小组则需要每户都有1个人转则可以集体办理土保转社保,没有达到每户一人则都不能转。
其次,土保转社保所需要的2万元的办理费用也需要平均分配。由于不同时期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则同一小组内不同农户的土保基金不同,所以在土包转社保的过程中农户个人缴纳部分不同,比如作为新征地的农户因为个人社保账户上具有2万元土保基金,因此不用自己补交手续费,而作为事实用地的农民则要自己补交8000元的手续费,对此村集体进行统筹,将土保转社保的手续费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平分,原本不用自己补交的农户也要平摊其他农户的手续费,不考虑小组内部不同的征地时间以及不同的土保基金标准,而是进行平均分配,最终莺湖村5组每个人都交了2030元,14组因为每个人都有2万元土保基金则集体不用补交,每个小组的补交标准不同,分别为1000至5000不等。
土保转社保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手续费平均分配主要基于两点共识,一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观念能够在土地利益分配过程中型塑公共性,“土地不是你的”,正因为土地是公有的,则是无差别的,是平均主义的,村干部能够实现基于集体利益共识的平均分配则能够实现治理有效。
另一方面,在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地方性共识能够保证镇村两级自主性的权力空间,比如土保和社保政策规定“征谁用谁”,但是“这个政策没敢跟老百姓说清楚”,而是“告诉老百姓土地是集体的”,此外政策规定每个组都要将土保转成社保,莺湖村开了三晚上的会议最终确定办理费用平均分配的方案,因此村书记找到上边说平均分配,乡镇默认以后莺湖村以小组为单位平均分配,之后农户自己愿意转社保则可以随时来村里转。
综上,在土地工指标分配、征地款分配、土保指标分配以及土保转社保办理费用的分配等问题上,莺湖村全部采取以小组为单位的平均分配,并且是经过村集体统筹所达成的分配方案。这种集体统筹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基于集体利益共识所实现的,在土地开发和土地利益分配的各个阶段强化“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观念,由于土地资源是公有的而非私有的,土地利益是平均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的,所以农民对土地不会产生财产权意识。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每亩地5.6万元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为,农民和村集体共得1.8万元,乡镇政府得3.8万元。其中农户和村集体以七三的比例进行分配,农户得12600元,在小组内部进行平均分配,村集体得5400元,用来充当集体收入以投入村庄公共建设。地方政府所得的3.8万元,通过社保体制进行制度性分配,以提升农民市民化之后的社会保障水平。
所以,在土地利益分配过程中,形成了政府统筹的乡村组三级分利体系,以小组为单位的平均分配,以村集体公共建设为基础的公共性分配,以及政府社保体系的制度性分配或者说地方财政的再分配,集体统筹单位不断上移,土地资源的公共性程度不断增加,农民与土地财产性收入之间的关联不断弱化。
二、珠三角地区:集体统筹型的地租经营
珠三角模式,是中国县域经济发展四大模式的另一种类型。费孝通先生认为,珠三角模式不同于苏南模式的城市群地区,也不同于温州模式的农业区域,珠三角可以借助港资、外资,走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道路。在当地的工业化进程中,珠三角地区依靠区位优势,发展地租经济,形成了集体统筹型的土地开发模式和分利秩序。
1. 集体统筹型的土地开发
巷头村自1982年引进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开始,以土地开发推进工业化进程,工业化早期土地开发模式为村集体统筹、乡镇审批,因此当时的土地规划为村级规划,实行村集体统筹的工业园区建设。当时,村集体作为村庄土地开发主体,积极动员港资台资企业进村投资,甚至出现村干部在香港口岸“拉客户”的现象,通过以租代征等优惠的土地政策吸引港资。
90年代由于工业化进程推进,巷头村采取村组共同开发、村民同步开发、村企合作开发和政企互惠开发的方式加大土地开发力度。
第一,村集体为村民小组划分土地,由小组自主建设物业,以实现最大规模的土地开发,但在小组物业规模化之后,将二级经济上收为一级经济,在此过程中,村集体根据土地开发需要来填充或者虚化小组自主性的经营空间,将集体经济差异化的村民小组调平,进而保证村集体对土地的统筹规划能力;
第二,巷头村实施标准化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在老区、新区两次宅地分配中实现土地资源均等化分配,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强化村民利益共同体,以顺利实现村级决策,并在农民公寓建设中签订旧宅回收协议,使得村集体能够更强地整合和统筹村庄中的土地资源,将私有化和系碎化的宅基地资源再公有化,进而实现村集体在土地规划利用中的统筹能力;
第三,巷头村在建立第三工业园区时曾采用村企合作开发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以每亩地16万元的价格承包给私营企业,由企业自建厂房,50年承包期满则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一并归村集体所有,村企合作开发能够通过土地政策优惠吸引私营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来盘活物业市场,实现村庄整体性的工业化;
第四,2010年巷头村通过土地拍卖获取物业升级改造的启动资金,通过政村互惠的形式获得土地开发指标,并打造巷头村营商环境,与此同时,村集体回购私营企业土地承包期以作净地实现土地拍卖。这种让渡部分土地所有权的方式,是村集体为保证土地资源稀缺背景下的工业化进程所采取的策略性土地实践,所以巷头村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选择拍卖部分土地,以实现村级物业的改造升级,提升福利水平。
2. 集体统筹型的地租经营
巷头村形成了纺织产业集聚的区位优势,但是集体和个人并不参与纺织加工业以获得经营性收益,而是以土地整体性地参与纺织市场,凭借先天性的区位因素获得地租经济,因此巷头村的集体经济全部来自物业出租,具体包括厂房出租3400万元、商铺出租6500万元、其他物业(大朗汽车站、3家酒店)4100万元,以及两个物流、两个农贸市场等,每年共1.6亿元。
巷头村在共享成员权的基础上形成了福利分配型的村集体经济,通过固定分红等普惠性分配、社保医保等制度性分配、环卫治安等公共性分配、教育投入等再分配等方式,来回应村民高标准的福利诉求。村集体经济越强,村集体统筹能力越大,村庄公共品供给越多,村庄公共管理越健全。
强大的村集体经济为村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比如粮油费、老人金、医保费用和福利房等,基本涵盖吃、住、病、老、教育、休闲等基本生活问题,所以巷头村的地租经济所型塑的不仅是土地财产性收入,而是完整的生活保障体系以及高水平的生活待遇。
这是地租经济利益共同体内在驱动力,使得土围子结构更加固化,因为高水平的生活保障体系确立了本外区隔,以及本地人不会将收入作为择业标准,而是更看重体面的就业环境、与之生活福利相匹配的白领生活方式等。
福利分配型的村集体经济,塑造了村庄整体性的发展能力。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益分配秩序,具体包括个体性的经营收入、制度性的社保收入和福利性的租金收入等,而地租利益显化在各个层面上提升村民的福利待遇,福利水平倒逼村集体的治理任务是以发展型为导向,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营商环境来维持物业市场的吸引力,来保证村庄的租金水平,进而保证村集体的统筹能力。所以村庄福利水平和集体统筹能力具有互相强化的过程,福利水平越高,统筹能力越强,则地租收益越大,形成正向的自循环。
从农民与市场关系来看,农民以土地要素参而非劳动力要素参与市场,因此农民家庭收入的个体性差异较小,形成了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去分化机制,村庄以土地作为共通性的利益联结,实现整体性的发展。所以,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集体为单位参与市场,决定了农民家庭的发展能力,在巷头村,村集体是发展型的,农民家庭是维持型的,农民个体出现逆市场化倾向,因此形成了强集体、软家庭和弱个体的发展格局。
巷头村的土地开发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土围子示范,不同于珠三角其他地区因财产化和私有化的土地价值所形成了对抗式土围子,而是通过集体统筹型的土地开发秩序和分利秩序实现吸纳式的土围子,在当地,农民个体的利益动机、生产队的经营能力以及乡镇政府的政策规则等,全部成为村级统筹的资源支持。
巷头村的地租经济经集体统筹经营转化为高标准、去分化的福利水平,同时村民集体一致的利益共识又反过来强化整体主义发展取向的村级统筹,因此巷头村集体统筹型地租经济的实践机制,对于理解珠三角地区这种内向性统筹式的土围子具有重要意义。
三、晋江地区:本地企业家的产权固化
晋江模式与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三角模式一起,共同构成我国改革开放中县域经济发展的四大模式。费孝通先生认为,晋江模式是指,“内涵于广大晋江侨属中的蕴蓄深厚的拓外传统和强烈要求改变贫穷现状的致富愿望”。
晋江作为中国的品牌之都,形成了民营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典范,通过本地企业家的干事创业精神,发展出一大批民族品牌。笔者及其所在研究团队,于2023年10月份在晋江开展两个阶段的专题调研,主要面向政府端和企业端访谈,未曾在镇村层面关注土地利益分配的具体过程。但从企业家的买地行为,以及政府整体性的发展规划,可以做出大致判断。不足之处,可供商榷。
晋江的土地开发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80年代到2000年间的村民自发买卖行为。当时处于工业化早期,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较强,引发了以家庭作坊为主体的企业经营行为,“村村点火、户户冒烟”。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兴建厂房,当经营规模扩大之后,购买周边邻居的土地。这一阶段,村民之间的自发买卖,无需经过村集体统筹和乡镇审批,所以也都是无证的厂房,甚至是在耕地上建设工业厂房。
第二阶段是2000年到2010年间的乡镇低度统筹阶段。当时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村庄的土地开发趋于饱和,家庭作坊扩大经营需要另外开辟土地,同时乡镇进行产业规划,通过“特色小镇”、“一镇一品”等方式进行招商引资。这一阶段,乡镇政府在全镇范围内统筹土地,分阶段地兴建第一产业园、第二产业园和第三产业园等。2010年以前,乡镇产业园的规划用地也不需要办证,乡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和土地出让,企业以每亩地7万元的价格购买土地,之后自行修建厂房。
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政府、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这部分我们暂未调研,但可以判断的是,乡镇政府统筹下的工业园区开发是短期规划和分散供给,每次开发土地只涉及到部分区域,且通过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买断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审批尚未合规化的基础上,这也意味着土地所有权在事实上归企业所有。随着整个土地开发强度的增加,晋江镇村两级的土地开发趋于饱和,“能卖的土地大多卖掉了”。
第三阶段是2010年到2020年间的土地审批权上收。除了晋江市的几个主要工业园,这一阶段的土地开发仍然是乡镇产业园的方式进行,但呈现土地开发的合规化趋势。一是2010年开始,兴建厂房需要办证。二是审批手续不断齐全。三是2020年开始,企业买地需要把钱交给土地局,而非乡政府。
第四阶段是2020年以来晋江市经济开发区统筹下的选择性供给。此时土地开发空间高度饱和,而且晋江整体性地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问题,晋江市政府提高了招商引资的准入门槛,只有同产业类别的规上企业才能入住产业园区,并优先满足龙头企业和战新产业的用地需求。同时,晋江政府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试点,尝试通过集体回收、产权入股、征迁补偿等方式来整合和优化土地空间。
与苏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相比,虽然当前的产业形态,都是私企经营、产业集聚和高标准厂房配备相结合的形式,但不同的地方在于,在工业化早期的土地开发和利益分配中,形成了不同的秩序。其中,苏南地区是镇办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政府集体统筹,形成了村组内部的平均主义分配秩序;珠三角地区是港资“三来一补”的过程中的村集体统筹,形成了集体福利分配秩序;晋江地区是自发性的乡村工业化路径,形成了农民之间的自发交易,以及政府土地供给过程中的企业买地行为。
在晋江地区,形成了土地产权的固化和细碎。家庭作坊间的自由买卖以及乡镇工业园的短期规划,使得土地供给模式能够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但也导致了土地产权的细碎化。我们在访谈中发现,基本上每个企业在发展历程中,都有多次搬迁过程,这跟本土企业家的经济理性和经营策略有关,因为是从乡村生长出来的本土品牌,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遵循这稳健和保守的经营方式,不借债、不融资,有能力才会买地,所以土地扩张呈现出滚雪球的样态。因此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拥有多个厂房,甚至恒安、盼盼等龙头企业,也在多个厂址生产经营。
在这种细碎化的土地产权结构中,土地是老板的家产,作为生产资料,是企业经营投入的一部分。所以在晋江当地,没有形成较强的土地产权意识。一方面,农户之间的自发交易大多发生在2000以前,80和90年代,土地利益较为稀薄,农民的产权意识没有被激发出来。
另一方面,2000年之后的乡镇政府统筹开发,由于政府对接分散个体,没有在村组层面形成基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行动,客观上形塑了较强的政府统筹能力,政府可以征收和整合土地资源。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个别钉子户,以及个体农民的要价行为,导致部分地块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处于闲置状态,但不影响总体性的发展规划。
四、区域对比: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的型塑机制差异及其影响
1. 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的型塑机制差异
对比苏南地区、珠三角地区和晋江地区,三地的工业化路径不同,且在工业化早期地租的主导权不同,因此农民的产权意识不同。
在苏南地区,工业化早期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是镇村两级统筹的集体经营性经济,镇村干部成为实体经济的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取决于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同时在集体企业占地过程中,通过土地换土地工或者村集体内部重新调地等方式,切断了农民与征用土地增值收益之间的关系,以及集体企业通过镇村两级的集体统筹能力获得土地资源,土地没有被核算入生产成本,在企业经营收益中没有利润分成,因此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时期土地开发后续的增值收益与失地农民没有关系,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意识不高。
在珠三角地区,工业化早期没有内生性的集体经济,而是通过土地与外来资本合作,当地的经济发展取决于区位因素,占用哪块土地则可以获得地租收入,而非村干部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农民不需要参与劳动力市场,而是通过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参与生产过程并共享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农民与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连带性较强,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意识较高。对比苏南和珠三角,两地的工业化路径不同,则地租在工业化发展中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农民与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关联性不同,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所型塑的地权意识不同。
在晋江地区,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使得家庭作坊以“满天星”的方式进行全面的土地开发,农户之间自由买卖宅基地。晋江工业化早期的土地开发,取决于农户自身的经营能力,经营失败或者没有能力搞发展,则会进行土地变现,而且当时的土地要价行为,在后续的工业化进程和土地开发中基本被抹平。正因为个体之间的土地交易,以及土地产权细碎化,使得村组层级的统筹能力较弱,没有形成较大的利益博弈行为。
所以,晋江的土地资源分配,本身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没有形成地租,也没有形成土地的财产权意识。土地是生产资料,用于投入生产,而非拿来经营,进行炒地、买卖或者赚取地租。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土地资源稀缺和土地价格上涨的背景下,晋江市政府的招投标价格为每亩地40万元,市场流通环节的成交价格为每亩地100万元,但依然没有炒地行为,私下流通的土地大都是扩大规模搬迁或者经营失败后出让,基本上“一票难求”。
2. 土地利益分配秩序与城乡统筹的就地城镇化
在珠三角地区,土地开发过程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意识,农民成为土地食利者阶层。由于土地利益掌握在农民和村集体手中,政府无法介入土地利益并实现均衡性分配,造成农户之间、村庄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发展差异较大,甚至政府市政建设也具有差异性。
因为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取决于区位因素,与村干部的经营能力和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都没有关系,所以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偶然性,只能实现局部的城镇化,同时处于土地开发区域的农民则天然地享有对土地利益的索取权,只有这部分群体才能够实现就地城镇化。
在苏南地区,政府统筹的乡村组三级分利体系型塑了土地资源的公共性,“土地是集体的”或者“土地是国家的”,即土地是公有的,已经成为地方性共识,农民没有形成土地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地权意识,所以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的方式是土地换社保,而非坐地收租,因此土地利益掌握在政府手中,通过政府统筹的土地分利秩序相对均衡的公共性分配。
苏南地区政府统筹型的土地利益分配秩序能够形成农户之间、村庄之间甚至区域之间的均衡性发展,以及一种整体性的城镇化路径或者说城乡统筹的城镇化路径,农民可以就地享受就业保障、社保保障以及公共服务保障等各个方面的保障。首先,对于农户来说,农民家庭之间的经济分化只是基于自然的个体市场差异,分化程度相对较小,农民以中等分化程度以及中等收入程度实现中等城镇化。
其次,对于村集体来说,村庄的土地开发不受区位条件限制,而是取决于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土地利益分配中作为村集体收入的部分主要用于村庄公共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完善程度较高,城乡差距较小,形成了村庄之间无差别、城乡之间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实现区域内整体性的城镇化。
最后,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地方政府通过财政体系进行再分配,可以统筹区域内协调发展,提升农民的社保水平,因此工业化早期政府所获得的土地利益分配部门在体制内实现了正循环,并且促进区域整体性的提升和发展。
在晋江地区,自发性的工业化路径和土地资源的市场交易,使得土地资源很重要,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意识较弱。一方面,全面工业化之后,地方社会产生了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层,上层主要是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品牌企业的老板;中层则是各个行业的经营者,包括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家庭作坊经营者、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等;下层则是依靠打工维持生计模式,在本地就业市场中从事工厂务工或者外卖员、跑滴滴等。
当地社会分层主要是由市场经营能力决定的,特别是在乡村工业化进程中是否抢占先机。在土地交易之后,农民跟土地的关联度,或者说占有土地的程度,决定了社会分层的状态。
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工业化的整体性发展和土地开发空间的高度饱和,镇与镇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发展差异不大,区域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纵向的层级体系,因此形成了晋江当地的梯度城镇化。产业集聚的基础上,产业链上的小中小企业联合发展,其中小企业主要是村级工业园的家庭作坊,中等企业入住乡镇工业产业园,具有30至50的土地,以及1万平方米的厂房面积,规上企业和龙头企业则在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具有较大的厂房面积,甚至是单宗的土地资源。
此外,由于在地化城镇化,当地农民的买房积极性不高,特别是40岁以上的群体,大多没有进城买房,在村庄建设也能获得较好的城市生活方式。
3. 土地利益分配方式与农民家庭的发展能力
苏南地区、珠三角地区和晋江地区,都因土地开发推动工业化进程,进而实现就地城镇化,农民家庭在征地过程中获得较高水平的生活保障,但因为土地利益分配方式不同,导致农民家庭的发展能力差异。
首先,土地利益分配方式不同。苏南地区“土地换社保”的方式实现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人地分离,劳动力充分进入就业市场,形成了劳动力非农化就业的城镇化路径。珠三角地区“土地换地租”的方式型塑了土地财产化价值的地权意识,农民凭借集体土地权利“坐地收租”,成为土地食利者阶层,地租收入成为农民家庭主要的收入来源。晋江地区“土地换厂房”的方式塑造了本地企业家的经营能力,部分农民成长为企业家,另一部分则成为产业工人,市场经营能力成为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其次,城市化压力不同。苏南保障性的土地利益分配使得劳动力充分进入市场,形成劳动力非农化就业的城镇化路径,农民通过劳动力要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进城买房,因此城镇化压力较大。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因为高水平福利和财产化地租能够实现就地城镇化,解决住房问题以及稳定的分红收入,农民以土地而非劳动力参与市场化和城市化,因此城市化压力较小,家庭发展目标不强。
晋江农民的家庭不是城市化压力,而是家庭发展压力。由于阶梯式城镇化和就地城镇化,形成了区镇村三级体系,进城买房不是农民的刚性压力,在村就可以实现较好的生产生活。但因为市场机会较多和社会分化较大,农民家庭的经营能力不同,则所面临的家庭压力不同。综合来看,区域之间的土地利益分配方式不同,则农民参与城市化的要素不同,城市化的压力差异较大。
最后,农民家庭发展能力不同。苏南家庭劳动力充分参与市场,通过代际合力实现城镇化,老人可能要同时打三份工,农民家庭发展策略是提升劳动力配置的优化程度及劳动力市场化的充分程度,因此苏南农民城镇化能力较强,形成了城镇化的发展型家庭。珠三角的农民以土地要素而非劳动力要素整体性地参与市场,导致家庭劳动力不充分就业,出现劳动力逆城市化的现象,同时子代家庭无硬性的发展任务。
晋江农民取决于代际资源积累和个人经营能力,特别是工业化早期,家族之间的帮扶、亲戚之间的引领也是重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总体来看,晋江当地的农民市场经营能力较强,家庭发展能力突出,即使是底层家庭也可以获得其他区域一般化的发展水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 (ID:hangyeyanxi),作者:张丹丹(南方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编辑:木卫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