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指定水果摊摊主为意定监护人,并赠与房产和财产”一事,迎来最新进展。

今天,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就民事诉讼作出一审裁定:老人的房产和名下存款都归水果摊主小游(化名)所有。

此次民事诉讼,由水果摊主小游提起,主要围绕他与老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目的是厘清与老人亲属对老人遗产继承的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老人与小游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小游承担了监护人职责,并履行了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协议内容,老人的房产和名下存款归水果摊主小游所有。

这并非水果摊主与老人亲属首次对簿公堂。2021年2月,老人的妹妹曾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经公证过的“意定监护协议”无效。2022年12月7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老人妹妹的诉请。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一案例涉及到意定监护制度的多个方面,各方当事人遇到的难点、堵点,恰恰是完善制度的着力点。尤其要注意的是,代理监护与财产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厘清这些容易混淆的模糊地带,建立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是让意定监护更具普适性的前提。

庭审焦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记者从小游的代理律师高明月处获取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小游请求法院按照老人于2017 年8月19 日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位于宝山区的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判给自己。但老人的亲属认为,老人在2017 年 7 月住院时被诊断出脑梗塞、老年痴呆等情况,所以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主张协议无效。

根据判决书,老人和小游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其中约定:小游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位于宝山区的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遗赠给小游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19 年3 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已就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公证人员李辰阳的证词也显示,办理公证时老人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判决书显示,庭审时,小游提供了老人的三封书信,均表达了老人想要赠予遗产的意愿——

一份是2017 年 3 月 7 日的自书材料,内容为:本人现已年老 86岁,将宝山区**路**弄一套住房于我死后将该房屋所有权赠与水果摊主小游和他的女儿。

还有一份书信文字,落款为2017年 8月19日,内容显示:水果摊主小游与我们相识多年,对我非常照顾,我愿我在时候,把房子和全部财产赠给他,所以和他签下这份协议,由小游照顾我的晚年生活起居并料理我的后事。同时,我希望我过世后政府和法律机构能保障我的房子和财产赠给小游。另外说明一件事,为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我多次往返居委会还去公证处,前后拖了几个月,依旧不予解决,我虽腿脚不大利索但大脑非常清楚。希望政府机关让我这个老人在离世前还能感受一些温情。

另有一份落款为2019 年10 月 24 日的“委托书”,老人在其中表示“我和水果摊主小游一家住在一起,已办了公证书,在我死后房子和房内的全部财产归小游一家所有。因此,我希望把小游和他女儿二人户口迁进来”。

经过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遗赠扶养协议”亦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房产、屋内财物以及银行卡内余额及孳息都归小游所有。

判决书部分内容

代理监护和继承财产是两码事

纵观水果摊主小游和老人家属间的两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有所不同:第一次是针对“意定监护协议”,第二次则聚焦于“遗赠扶养协议”。

这背后,是意定监护制度最受关注的监护人选择和财产处置问题。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意味着监护人拥有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权。”作为国内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工作的法律学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说。

老人与水果摊主小游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将小游作为其指定监护人,代理老人行使法律上的决定权和选择权。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监护人小游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法律上的决定权和选择权,比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代理被监护人处置财物,也包括替监护人选择入住哪家养老院等个人事务。“如果协议中明确了监护人的继承权,将来财产才能由监护人继承;如果没有约定,监护人就无权继承,被监护人的财产依然按法定方式继承。”李霞说。

而法院之所以裁定水果摊主小游获得老人的房产和存款,是因为他们专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这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保障公民根据个人意愿处置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也是法院支持小游继承老人遗产的主要依据。”

意定监护如何走出“困境”?

然而,就像这一事件中各方当事人遭受的质疑和困扰,意定监护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很多困难,现实中真正能达成意定监护的案例并不多。

作为一项新近的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对于相关的法律概念和适用情形存在“盲区”。

有法律界人士担心,意定监护制度在尚未成熟的阶段被滥用。“有些群体似乎把它当成了万能的政策,好像找到一个监护人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而在目前的社会实践中,意定监护刚刚起步,还未能顾及到全面的问题。尤其是协议生效后的操作,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愿,可能会有负面问题不断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尤其是部分老年人在寻找意定监护时,找不到合适的意定监护人。“由于意定监护大多涉及财产处置,一些个人和社会组织担心由此引发的纠纷,而不愿承担意定监护的职责。”一名公证员说。

许多人对意定监护的顾虑,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他人是否值得信任。在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看来,原始的意定监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博弈,即“我赌我选中的监护人是个好人”, “比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已经产生问题,难以在监护人有不当行为时自行维权,那这时由谁来监管监护人?法律还不明确”。

尽管制度还有待完善,但是意定监护是很多老人的现实需求,法律界人士认为,站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最好设立监护监督人。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际操作中,公证处、法院、村居委或者民政部门都是天然的监督人,在费用支付等方面,监护机构也会定期形成监护报告,拷贝给相关方面。为了进一步降低可能的风险,根据监护协议,老人和机构双方均保留随时终止服务的权利。此外,老人也可以设置第三方作为监督人,监督监护服务的执行。

“制度探索是一个过程,从长远来看,建章立制是很有必要的,也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张玉霞建议,规范监护行为以及监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获利行为,比如可制定协议范本,设立监护监察人条款,监管机构和监察人应定期查访当事人情况,监护机构应定期报送服务情况。此外,应加强监护机构与法院、公证处、居委等部门联动,监护机构应通过公证处签订协议,由公证处将信息与法院、居委共享,保障监护协议实际履行。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