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锅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不在《刑法》第17条。各位好,今天有些私事,文章只能随手写两笔。就说说近期引发热议的“大同霸凌案”吧。

日前引发舆论公愤的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属实,校方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也被证实。算是给了被激怒的公众一个交代。



但通报中一个细节引发了新的争议,很多人觉得两个欺凌他人的恶童,最终居然只得到了“责令监护人予以训诫,接受家庭教育训导”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犯这么大的事儿,居然就是家长带回家去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事儿了?这何以惩戒来者?

于是评论区很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通告所引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上,甚至有些人还联想到了之前就备受争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说辞又成了高赞评论。

我觉得这样的评论,解恨则解恨,但实则是把板子打错了地方。如果你真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发现该法的主要法条其实都是被动型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某些权益的,比如教师和家长不得体罚学生和子女等等。

普及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常识:备受争议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其实不在挨骂最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而是《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此次公告援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其实是给为了应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激增问题而衍生出来的“下位法律”,换而言之,也就是给不可轻易更改的《刑法》打补丁用的。

这样一讲,你可能就明白了,如果对两名恶童作恶仅得批评教育不满,那么真正应该对其有意见的其实是《刑法》,怪罪其他法条、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不合理的。

那么为什么《刑法》要加入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的条款呢?这其实关乎到一个最根基的法理学争论,那就是刑法是否应该根据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来施加刑罚。

古典主义刑法理论的主张者,比如写出《论犯罪与刑罚》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就认为只有当人具有自由意志时,其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才是应当由其自身负责的,刑法对其施加惩戒,才合乎法理并具有威慑意义。

基于这种理论,不满一定年龄的少年犯、甚至儿童犯,当然是不应该承受刑罚、或者至少应当部分免责。因为儿童的心智的确还不成熟,过小的孩子的行为很难说完全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更多是一种对成年社会的模仿与印随。这种情况下对他门进行责罚,类似于“拿石子去击打水中的月亮”,属于无的放矢。



在贝卡里亚以后,近代欧洲各国开始在法律上规定未成年人的刑责年龄,必须肯定,这在当时的世界上绝对是一种启蒙与进步。

可是古典主义刑法在面对现代社会发展时,却经常遭遇很多尴尬,因为刑法似乎不能够对日趋增长的犯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尤其对犯罪年轻化的现象。

于是一种新派刑法的学说就在工业革命后开始勃兴,那就是反思过去的自由主义思想,认为人是无法彻底、独立地决定自己的意思。

这种反思的突出代表,就是同为意大利人、作为犯罪人类学开山祖师爷的龙博伦梭(Cesare Lombroso)。



龙博伦梭提出过一个后世非常著名、甚至一度被滥用的假说——“天生犯罪人”,他假定认为有一部分人侵害他人的冲动是根植于其本能当中的,这种人生下来就有可能犯罪,不关自由意志什么事。

那么在这种假设下,给刑事责任设定最低年龄似乎就成为了一个恶法——假如社会中有一部分人是天生的恶种,那么尽早对其施以刑罚进行矫正甚至根除,似乎就远好过纵容他们在年龄的保护伞下作恶。

龙博伦梭的新派刑法理论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曾经流行一时,导致了很多国家一度降低过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年龄,甚至如果你看过《福尔摩斯探案集》,会发现其作者柯南道尔也受过该学说的影响,小说中的很多犯罪分子被描述为“看上去就一脸凶相”,这应该就是受了龙博伦梭“骨相犯罪人类学”的影响。



但问题是,这种新派刑法理论在二十世纪中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纳粹主义等理论杂糅在一起,一度成为了法西斯进行种族灭绝的口实。当时的希特勒等法西斯头子,最喜欢宣扬的就是犹太人都是先天罪犯、所以活该被毁灭(颇为讽刺的是,龙博伦梭本人就是犹太人)。

所以到了二战以后,一度盛行新派刑法理论再度被慎用,各国重新拾起了古典主义刑法学说,强调只有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都处罚力度较轻的原因。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百度一下1997年日本曾发生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一个14岁的邪恶少年杀了两小学女生,重伤三小学生,最终法院对其的判罚却只是将其丢进少年感化院呆了七年,且出来之后政府还掏钱帮其改名换姓移居异地。事件爆发后全日本都不干了,反思自己的法律为什么会保护这种小恶魔。东野圭吾后来还以此为灵感写了小说《彷徨之刃》,以社会派推理的方式控诉法律不保护正常未成年人,却保护未成年人渣的不合理。



但控诉归控诉,这么多年了,我们看到至少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依然都保持着较高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偶有下调也非常谨慎。这背后的潜台词依然是那个——现行刑法的基础,承认自由意志是负担刑责的基础。不把任何人视为天生犯罪人。而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自由意志的定罪基础遭遇动摇,社会将会付出的代价可能更为巨大。

当然,也许法律的思想是波浪式发展的,人类在二战以后,刚好走到了一个重拾古典主义刑法信仰的“波峰”上,所以将刑责年龄抬得过高,对未成年人犯罪整体性的惩罚力度不足。或许再过些年,刑法学界又会诞生新的“龙博伦梭”,提出进阶版的新派刑法思想。但届时,人类为了惩治眼前之恶,又是否会引发重刑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甚至种族主义、纳粹主义这样的思想的重兴。其实同样是深可忧虑的。

总而言之,被“轻判”的大同霸凌案,锅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不在看似纵容少年犯的《刑法》第17条。很多看似不近情理的法律常识,其实都是对人类既往经验的集成,请在轻易吐槽前,别忘了一份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