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闻我是从微博账号“隔壁老周”那里看到的:
于是顺着网线找到新闻出处:
红星新闻的新闻:12月18日,东莞一女子因高烧到诊所就医,护士给该女子连打三针后,女子出现抽搐并口吐白沫,于19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所方称,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因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且索要赔偿金额超出诊所接受范围,诊所方决定走法律程序。
本事件中,“受害方“拒绝尸检,这就比较麻烦了。如果仅仅象征性要医疗机构承担点,恐怕医疗机构还能承受;如果索赔金额大,谁家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赔钱的人肯定要个说法,法律裁决的说法,比如通过尸检来查明死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请注意这段话,建议连读三遍,“受到损害”——“有过错的”→ →“承担赔偿”,此处“受到损害”和“有过错的”存在因果关系。举例说明,患者皮肤病看医生,医生看皮肤病过程存在过错,但该患者有心脏病等其他基础疾病,不久患者死亡。这时患者家要求医疗机构担责就就得证明看皮肤病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如该因果关系不成立,法律上难以支持。
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时有关系,有时毛关系没有。
最高法最新版《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此规定中,清晰可见,“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必要的,但此项“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权利交给了患者这一方,你可以申请,也可不申请,至于申请或不申请的后果得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定。
患者方有单方申请鉴定(包括放弃)的权利,那医疗机构有无申请鉴定的权利?
对此,《医疗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范畴,《医疗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专门性问题“包括“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作为案件纠纷当事人完全有权对该两事项进行申请鉴定,而尸检是该鉴定的不可缺的环节。
实际上我国最新的新冠死亡判定标准中也是考虑了新冠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的。此问题顺道插一句,不展开。
东莞该起医疗纠纷,“受害方“若要获得赔偿,必须经得起尸检,尸检的鉴定意见对其有利,则主张得以实现,尸检的鉴定意见对其不利,则主张难以实现。进入法律程序后,死者家属若不同意,法院就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裁判规则来认定责任,其时往往是“受害方”不利的。
现在事情弄成这样,又不同意尸检,不得不说——大有蹊跷,原因我点到不点破了。或许有人要说,不尸检是为了保持全尸。说这话就抬杠了。尸体终是要火化的,所谓全尸有多大意义?如果真的尊重死者,应该及时火化,入土为安,而不是僵在这穷折腾。僵在这里和人家要钱,请问这钱死者拿得到?
所以我劝死者家属面对现实,要么好好谈,见好就收,获得相应的补偿,明白人都懂;要么呢,就进行尸检,赌一把,赌成功的话,赔偿数字是相当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