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发:《中国农村经济》2022年第10期,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 (ID:ruraleconomy),作者:冯美丽 董银果,原文标题:《〈中国农村经济〉精华版|冯美丽、董银果:农产品标准协调助推了贸易增长吗?——基于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实证分析》,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一、引言
全球范围内果蔬类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增长是大势所趋。
一方面,消费者已从“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水果和蔬菜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推荐居民每日应摄入的不可或缺的食物。相关医学研究也发现,水果和蔬菜的联合摄入可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和死亡风险以及降低肺癌的发病风险。2002年~2019年,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地区)进口果蔬类农产品,占世界全部农产品进口贸易额的比重达11.50%。
另一方面,中国是满足世界果蔬类农产品消费需求的重要力量。2019年,中国位居世界蔬菜第一大出口贸易国和水果第五大出口贸易国。同时,果蔬类农产品作为中国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特色优势农产品,是仅次于水产品的重要出口品种,已成为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扛把子”品种之一。
但是,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也面临增速放缓的现实困境,年均增长率从2002年~2011年的17.03%降低至2012年~2019年的5.58%。因此,维持并扩大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不仅有利于改善世界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也是促进中国特色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的重要一环。
然而,果蔬类农产品是进口国或地区(下文简称“进口国”)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卫生与植物检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SPS)标准关注的重点。由于收入水平和技术差距等客观原因,各国(地区)应用的果蔬类农产品标准表现出监管范围不同导致的广度异质性和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的深度异质性,也表现出农产品标准种类不同导致的结构异质性。
因此,协调农产品标准对双边贸易至关重要(Hooker,1999)。农产品标准协调指的是贸易双方所应用的农产品标准的监管范围更接近、监管程度更相似以及结构相似性更高。
事实上,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在国家(地区)间协调农产品标准,将其作为保障农产品安全并推动贸易增长的重要手段。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过颁布《食品法典》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国际标准,OECD国家通过监管合作机制和商品标准互认机制缩小各国(地区)之间的监管差距。
虽然中国在农产品标准协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果蔬类农产品标准协调程度较低且协调程度在国家(地区)间极不平衡,这极大地增加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的出口贸易成本。
那么,中国与主要国家(地区)果蔬类农产品标准的应用差异以及相互间的协调趋势如何?农产品标准协调对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和作用机制是什么?农产品标准协调的贸易效应在不同国家类型、不同协调方向和不同协调程度上是否存在差异?
相比以往研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方面,将农产品标准的研究视角从进口国标准转向双边标准协调,并将双边标准协调从深度协调拓展至结构协调;另一方面,将研究对象聚焦于中国劳动密集型的果蔬类农产品。
二、理论分析
贸易成本是影响国家(地区)之间贸易关系构建以及企业出口行为变化的关键因素。在农产品贸易领域,进口国通过设定进口产品质量门槛的农产品标准,使出口企业为达到进口国农产品标准而承担遵从成本,这是贸易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
农产品标准协调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是通过降低贸易成本来实现的。
一方面,当贸易双方的农产品标准不一致时,为满足进口国的农产品标准,出口企业面临购置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投资建设检验检疫实验室、升级设备、改进生产程序等固定遵从成本;当贸易双方协调农产品标准时,企业的出口固定遵从成本下降,致使企业的出口固定贸易成本下降,进而促使生产率较低企业的农产品开始出口到进口国市场。
这在微观产品层面上表现为出口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可能性提高,而在宏观国家(地区)层面上表现为出口国更多种类的农产品可以出口到进口国市场,即出口贸易外延边际的扩张。
另一方面,当贸易双方的农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出口企业也面临诸如检验检疫、合格认证、标签等随出口产品数量变化的可变遵从成本;当贸易双方协调农产品标准时,出口企业现有出口产品的单位可变遵从成本降低,致使企业的出口可变贸易成本下降,进而提高企业在进口国市场的持续出口能力,这在微观产品层面上表现为出口产品退出进口国市场的可能性降低,而在宏观国家(地区)层面上表现为出口国现有农产品出口数量增加,即出口贸易内涵边际的扩张。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1:农产品标准协调促进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
当中国农产品标准高于进口国时,出口企业满足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的遵从成本较小甚至为零,随着中国与低标准国家(地区)协调农产品标准(即中国向下协调),出口贸易成本因遵从成本的微小降低而保持基本不变,从而使得农产品标准协调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当中国农产品标准低于进口国时,因中国农产品标准建设水平相对于进口国较为落后,出口企业满足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的难度较大,从而产生高昂的遵从成本,但随着中国与高标准国家(地区)协调农产品标准(即中国向上协调),出口贸易成本因遵从成本的降低而大幅下降,农产品出口贸易相比农产品标准协调前得到增长。
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2:中国与高标准国家(地区)协调农产品标准促进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
三、模型设定、变量设置及数据来源
(一)模型设定
为分析农产品标准协调对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构建贸易引力模型。
(二)变量设置
1. 被解释变量。本文被解释变量为中国对进口国的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额。
2. 核心解释变量。本文采用相似指数(参见Peci and Sanjuán,2020)来测度中国与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的结构协调程度。
3. 机制变量。本文机制变量为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的贸易成本。微观产品层面,本文设置出口进入虚拟变量和出口退出虚拟变量间接衡量贸易成本。宏观国家(地区)层面,本文设置外延边际、内涵边际、价格边际和数量边际间接衡量贸易成本。
4. 控制变量。本文选取进口国人均GDP、进口国人口规模、进口国产品关税、进口国贸易开放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地理距离、内陆国家和相同语言。
(三)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中,与农产品标准相关的数据来源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TRAINS非关税措施数据库。
本文在实证分析中重点关注农产品贸易中最常见的SPS标准,选取CEPII-BACI数据库(HS92版)中2012年~2018年中国向109个国家(地区)出口的99种HS6位编码果蔬类农产品贸易数据进行分析。控制变量和计算机制变量的数据来源于CEPII-BACI数据库、世界银行数据库、WTO的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WITS数据库、CEPII-GeoDist数据库。
四、果蔬类农产品标准及协调的描述性分析
(一)果蔬类农产品标准的应用差异
2012年~2018年,中国与14个国家(地区)在果蔬类农产品上应用了包含SPS标准在内的7大类标准,共计79种子类标准。各国(地区)在果蔬类农产品上应用的子类标准种类存在显著差异。SPS标准是果蔬类农产品标准的核心。
从三位数水平的SPS标准来看,各国(地区)的果蔬类农产品标准存在结构上的异质性。
2012年~2018年,在34种子类标准上,仅有A210(非微生物物质残留或污染的许可限量)、A830(特定规范的合规认证要求)、A310(向消费者提供的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的标签要求)和A330(规范货物包装方式、规定所用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材料的包装要求)被12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应用在果蔬类农产品上。
中国与14个国家(地区)不同子类标准所规制的果蔬类农产品种类也存在显著差异。
(二)果蔬类农产品SPS标准的结构协调的演变特征
2012年~2018年,中国与主要果蔬类农产品进口贸易国(地区)的SPS标准结构协调程度在国家(地区)间存在明显的波动性与差异性。
2012年~2018年,中国向高程度标准协调组国家(地区)出口的果蔬类农产品无论是贸易额还是贸易量始终高于低程度标准协调组国家(地区)。从时间趋势来看(以出口贸易额为例),2014年前后,中国向低程度标准协调组和高程度标准协调组国家(地区)出口果蔬类农产品的贸易额和贸易量的差值发生明显变动。
进一步地,本文采用对数秩检验的结果拒绝低程度标准协调组和高程度标准协调组出口贸易额和贸易量相等的原假设,说明提高标准协调程度可能会对出口贸易产生正向影响。
五、农产品标准协调对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
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助推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额和贸易量的增长。究其原因,中国与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的结构相似性表明贸易双方对果蔬类农产品风险因素的认知较为接近,应用的农产品标准较为一致,满足国内农产品标准的中国企业在遵从进口国与中国相似的农产品标准上具有优势,使得中国企业的出口贸易成本下降,从而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
(二)稳健性检验
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标准监管差距的回归结果表明,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的种类相比中国越多,中国果蔬类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额越小,即农产品标准监管差距具有贸易阻碍效应。
被解释变量替换为出口贸易份额、被解释变量和核心解释变量分别替换为出口贸易份额和标准监管差距的回归结果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提升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比较优势,进而提高出口贸易市场份额,而进口国相比中国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则会降低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
剔除欧盟成员国、控制国家(地区)固定效应、引入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的研究结论稳健。
(三)机制分析
本文将被解释变量出口贸易额更换为贸易成本的回归结果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显著降低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成本。
从微观产品层面贸易成本来看,农产品标准协调显著提高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的概率,显著降低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退出进口国市场的概率,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通过降低出口固定贸易成本和可变贸易成本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增长。
从宏观国家(地区)层面贸易成本来看,农产品标准协调显著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的外延边际扩张,显著降低了出口的价格边际,对出口贸易内涵边际和数量边际的作用不显著。
这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降低了出口固定贸易成本,进而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种类的增加,同时降低出口可变贸易成本,出口产品价格随之下降,出口产品数量增加,但在进口国市场需求一定的情况下,固定贸易成本下降引致更多种类的农产品出口到进口国,现有产品的出口数量因市场竞争效应没有实现显著提高。
(四)异质性分析
本文设置国家类型虚拟变量,引入标准协调与国家类型的交互项的回归结果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但对出口到发达国家产生负向作用。
本文以中国与进口国果蔬类农产品的子类标准种类为指示值,构建协调方向虚拟变量,引入标准协调与协调方向的交互项的回归结果表明,中国与高标准国家(地区)的农产品标准协调促进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
本文以样本中标准协调的中位数为指示值,将样本划分为低程度标准协调和高程度标准协调两个子样本进行回归,结果表明农产品标准协调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非线性门槛效应,农产品标准协调程度越高,农产品标准协调的贸易促进作用越明显。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主要结论:
第一,农产品标准协调促进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额和贸易量的增长,主要渠道是通过降低贸易成本,提升出口进入、减缓出口退出以及提升外延边际。
第二,农产品标准监管差距具有贸易阻碍效应,即相对中国更加严格的进口国农产品标准削弱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的比较优势,进而降低了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在进口国的出口贸易份额。
第三,农产品标准协调的贸易促进作用尚未表现在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果蔬类农产品贸易中。农产品标准协调有利于中国对高标准国家(地区)的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随着标准协调程度的提高,农产品标准协调对中国果蔬类农产品出口贸易增长的积极影响将会显现。
本文研究具有以下的政策启示。
第一,中国需要积极、全面地将农产品标准协调落实到自由贸易协定这一贸易便利化谈判中,缩小中国与世界各国(地区)尤其是与各类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国之间的标准监管差距,并推动中国农产品标准走出国门,创造性地依托中国农产品标准与进口国协调,增强中国与各国(地区)农产品标准的结构重合度,降低农产品出口贸易成本。
第二,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应综合考量中国与进口国农产品标准的协调,合理地拓展农产品多元化出口。
第三,中国应对标世界领先的农产品标准来建设自身的农产品标准,以此作为中国与贸易伙伴协调农产品标准的契机,也助力于中国农产品贸易强国建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 (ID:ruraleconomy),作者:冯美丽 董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