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懒熊体育 (ID:lanxiongsports),作者:陈锋,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没能熬过“七年之痒”,肯尼耶·韦斯特(Kanye West,现改名为Ye)和阿迪达斯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但这场闹剧可能还没有画上句号。
10月25日,阿迪达斯发布公告,称:
“Ye最近的言论和行为是难以接受、带有仇恨和危险的,这违反了公司关于多样性、包容、相互尊重和平等的价值观。经过彻底调查,公司当即决定终止与Ye的合作,停止生产Yeezy系列产品,不再给Ye及其公司支付任何款项,阿迪达斯将终止Yeezy业务,即时生效,此举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的净收入造成高达2.5亿欧元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阿迪达斯还在公告中写到,“在与Ye的合作中,阿迪达斯是现存产品以及新、老配色所有设计版权的唯一拥有者。”而这起的闹剧正是源于此前Kanye指责阿迪达斯没有开设Yeezy专卖店并抄袭Yeezy的产品设计,甚至通过社交媒体单方面持续发炮,将他与品牌之间的不愉快和矛盾摆到了台面上来。
这一矛盾还没解决,Kanye又接连发表“白命贵”(White Lives Matter)以及反犹太言论,导致被Instagram和推特禁言,巴黎世家也与Kanye解约,双方不久前才推出过联名产品。这一连串言论和行为最终也成为压倒Yeezy系列的最后一根稻草。
阿迪达斯单方面宣布终止Yeezy系列,按照Kanye的脾性,很可能不会善罢甘休,双方可能还要对簿公堂。潮流与运动品牌的联名合作已成为一种时尚,Yeezy曾被称作最成功的合作之一,也得到粉丝们的认可,一桩美好的联姻,为何会撕破脸皮、闹到这种地步?其中的商业安排和法律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
一、联名合作模式
本案中,Kanye作为许可人(licensor),授权阿迪使用Yeezy商标和产品设计,阿迪作为生产方(producer),以自己的商标与Yeezy合作,并负责生产和销售双方联名的Adidas Yeezy系列产品。
联名合作是双方的品牌、设计、生产和销售等优势的组合,这种方式与单纯的商标许可模式既相关,又有所不同。例如,在体育商业开发领域,作为许可方的体育机构或运动员是商标权利人,许可企业开发、生产和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
作为被许可方的企业,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生产的产品只带有许可方的商标并向许可方缴纳特许权费用(royalty),合作模式相对简单。像奥运会或国际足联世界杯的特许经营,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带有赛事会徽或吉祥物的周边产品,属于简单的商标许可合作模式。
而联名方式是双方在品牌、设计、生产和销售领域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其模式更加复杂、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以Adidas Yeezy系列产品为例,作为许可方,Kanye不但将Yeezy商标许可阿迪使用,而且也为该系列产品提供设计支持。阿迪作为生产方负责生产和销售双方联名的合作产品,除向Kanye缴纳商标使用费外,还会缴纳一定的设计费用或有一定比例的产品销售分成。
Kanye可借助生产方的生产和销售能力增大品牌与设计的曝光度和产品的销售量,以此获得更多的特许权费或分成收入;阿迪通过使用Kanye的品牌和设计,可以提高自身的品牌价值、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同时也可以形成更好的品牌组合并消除竞争对手的合作机会——阿迪当初就是在Kanye终止与耐克的合作后建立的这一合作关系。
二、许可方的授权
在这一联名合作项目中,Kanye许可使用的第一项权利是Yeezy商标,这与上述提及的商标许可模式相同。商标的权属关系较为明晰,非注册商标属于在先使用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Kanye对Yeezy商标拥有所有权,在法律上没有疑问。除Yeezy商标外,Kanye还是该联名系列产品的设计师,该产品设计的权利人是否就是Kanye?这在法律上较为复杂。
按一般的逻辑推理,Kanye作为联名系列产品的总设计师,产品设计所有权应该归其所有,也许Kanye就是这么认为的,因此指责阿迪的Adilette 22 Slide等产品抄袭Yeezy产品设计,称其为“假冒椰子”并提出终止合作和要求阿迪做出赔偿。
但产品设计(design),无论注册与否,都作为一种专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设计所画的草图或制作的模型不再享有版权,也就是说设计师作为这些草图或模型的作者,不是设计的版权所有人,按照这些草图或模型制作出的产品,也不侵犯设计师的版权。只是在制作出的成品是艺术品的情况下,设计师才作为作者享有版权。
艺术品与产品具有本质区别。前者不可复制,同一个艺术家也不能创作出完全一样的绘画、书法或雕塑作品;而后者的设计虽也富有美感,但依托于产品,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复制,与艺术品产生质的差异,本案中的联名系列产品显然是工业产品,而不是艺术品。因此,Kanye作为设计者是否拥有产品设计的所有权?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也就是说,非艺术品设计的所有权不像版权那样依法属于作者,仅因为是产品的设计师而主张设计的所有权于法无据。设计的所有权属于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例如在委托设计的情况下,合同可约定设计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归属设计者。
Kanye作为设计师,如果不是合同约定的设计权利人,尽管这些设计出自他的手,对产品设计也不享有权利。特别是在阿迪支付了设计费的情况下,按惯例应该获得设计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Kanye对阿迪抄袭产品设计的指责无从谈起,阿迪本身就是设计的所有权人。
三、联名产品的知识产权
Adidas Yeezy系列产品被市场所接受,不但受益于Kanye天才的设计能力,也离不开阿迪作为生产商在产品质量、品种和营销推广方面做出的贡献,应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除双方的商标可各归其主外,其联名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必将是双方争夺的对象。
生产方基于具备的能力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推出联名产品,如果阿迪不是生产商或没有为Yeezy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做出的努力,就不会有联名系列产品的今天。阿迪做出这番努力,也是为了获得长远或更大的利益,而不仅是眼前的收益。
例如,联名产品的设计可用于其他产品,或即使不再与Kanye合作了,也可以从这一项目中继续受益。因此,阿迪作为运动品牌的专业生产商,不会轻易放弃联名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
Kanye作为设计师,当然也不希望自己付出辛劳的设计成果付之东流,从与阿迪联名合作的项目中可以获得收益,但不能允许阿迪将设计用以项目外的产品,更不能允许在合作结束后,阿迪可以继续使用这些产品设计,甚至妨碍Kanye在与其他方的合作中使用这些设计元素。因此,双方争夺联名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的谈判会异常艰难。
谈判的基础应该基于双方为合作支付的对价。如果生产方只支付少量的特许权费,这只是设计的使用费用,不能获得许可方该成果的所有权。反之,如果由生产方委托设计并支付了设计费用,应理所当然获得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
双方共有并不是一个明智的折衷方案。合作结束后双方分道扬镳,共有知识产权却留下隐患。依据法律规定,一方使用共有知识产权,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排他或独家授权他人使用,也不得转让该知识产权,这会对知识产权使用造成障碍。
考虑到双方共同做出的贡献,更合适的安排可以是:合作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合作结束后,如果权利方转让或授权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原合作方具有优先权,支付买断或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费用。
四、市场营销风险
对许可方来说,联名合作还可能面临市场营销风险。根据市场营销组合(marketing mix)的理论,对产品、价格、销售和推广加以最佳组合和应用,以满足目标市场的需要,是合作项目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
产品质量不过关、目标市场不对路、销售和推广不到位,都会影响联名产品的销售,因此选择适合的生产商非常重要。Kanye擅长运动与休闲鞋、服装和配饰设计,选择与耐克或阿迪合作,就是基于对这些运动品牌产品质量与市场销路的信任。
但是,许可方还应对生产方在营销推广和产品销售方面提出要求,在协议中约定营销预算的数额、经销方式和销售目标等,否则许可方也会面临无法达到目的的风险。本案中,Kanye抱怨阿迪没有开设Yeezy系列的专卖店,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对这一风险的规避,还可以要求生产方缴纳一定数额的最低保证金(minimum guarantee),以确保许可方的基本收入。
五、结语
Kanye在联名合作中对阿迪的上述指责和抱怨,在潮流与运动品牌联名合作中具有共性,虽然并未穷尽所有的问题,但包括了这类合作最易于出现争端的领域。
联名合作不同于简单的商标许可,所包括的领域更广、容易出现的问题更多,应该从法律和商业层面认真分析,事先在合作协议中做出安排,免得出现问题时无章可循。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懒熊体育 (ID:lanxiongsports),作者: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