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关于戚薇的一则新闻:



【#戚薇打假品牌侵权反被告#】据戚薇工作室消息,某品牌未经允许使用戚薇形象做虚假宣传,戚薇方发现后发布打假视频以免粉丝们上当受骗,没想到戚薇打假后收到品牌发来的律师函。

我赶紧到“戚薇工作室”看了看,“戚薇工作室”昨天下午发了这则信息,“ 没等来公开道歉竟然等来了律师函?”



“戚薇工作室”附上了某品牌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





戚薇说某品牌没公开道歉,但其实7月30日的某品牌《情况说明》已经道歉了:“对此我们对抖音官方和戚薇女士带来的不便之处表示深深的歉意。”

《情况说明》还称:“此视频虽非我方所为,但涉及我方品牌,给戚薇女士带来了不良影响,我方会积极沟通和配合,对戚薇女士造成的影响,我们会给予相应的赔偿。”

可见,某品牌在前期不仅仅向戚薇道歉了,道歉的态度还很诚恳,戚薇“没等来公开道歉”的说法不是太靠谱的。

但匪夷所思的是某品牌后来的操作就更太不靠谱了,8月9日某品牌委托律师发了一个奇奇怪怪的律师函,我说奇奇怪怪是有出处的,是有道理的,且听俺娓娓道来。

7月30日某品牌刚刚在《情况说明》里向戚薇道歉,才过去10天,又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情况起变化了,“希望你方妥善处理此事,以免诉累!”居然对戚薇冒出火药味了。难道某品牌在7月30日发布《情况说明》时没看到“多燕瘦是骗子”等所谓侵权内容?

8月9日律师函中还称:“贵方所述的存在侵权贵方权利的视频均非委托人发布,也与委托人并无关联。”我就纳闷了,写这封律师函前没有把7月30日的《情况说明》看看?《情况说明》可是如此说的:“此视频虽非我方所为,但涉及我方品牌,给戚薇女士带来了不良影响……”

前脚委托人刚向戚薇道歉,“涉及我方品牌”;后脚律师函说“与委托人并无关联”,并可能向戚薇追责,这180度的大转弯,防不及防、猝不及防啊。

律师函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出的函,必须代表委托人的意见,可如今委托人的《情况说明》和律师函意见不一致,到底以哪个书面意见为准?笔者认为,该律师函缺乏大局意识,仅仅从法律层面局部思考,为什么不多想想某品牌是商业公司,是要“获客”的,是要赚钱的,不是要成为新闻热点的,现在整这么个舆情(关键还负面),对某品牌有好处?和气生财,这是古训,违反古训,是要吃亏的。

关于律师函的作用和意义,我在新浪微博上说过N次,大家可以在我的微博里搜一搜,本文我发一个关于律师函的老图给大家看看:



律师函基本上就这样,没必要搞的多神秘,多正襟危坐的。而且律师函就是以律师名义发出的函,和向法院起诉的起诉状是两回事,律师函的主体是律师,起诉状的主体是当事人。所以话题#戚薇打假品牌侵权反被告#是错的,某品牌方当下没有起诉戚薇,只是向戚薇发出个带提醒的律师函。媒体把向戚薇发律师函当成打官司,不得不说,N个五的普法是非常失败的,收效甚微。

笔者把该律师函连看了三遍,个人觉得律师函中的提醒内容还是有价值、有必要的,“多燕瘦是骗子”之类描述(如有)大抵是不行的,我记得说“***就是毒酒”的人曾经被抓了,虽说后来又放了,那也是给他长知识了。想必他今后再也不敢说那样冲动、不负责任的话了。



所以,该提醒戚薇的还是要提醒,但某品牌未必需要用律师函这种白纸黑字、一本正经的形式,轻松一点的口头方式不可以?登门面基不可以?这些事情若是请律师一样可以做的,电影、电视剧里的律师经常这样干的,在酒吧,在咖啡屋,在高尔夫球场,西装笔挺的两方律师侃侃而谈;也有在洗浴中心,赤身裸体促膝而谈的。

但就本事件而已,即使视频中存在“多燕瘦是骗子”的描述,戚薇方构成侵权也是很难成立的,因为是某品牌宣传侵权在先,戚薇方属于被动反击,反击时的“激情语言”是可以理解的,情有可原的,也是侵权方必须容忍的(谁让你侵权的呢)。

你有错在先,还锱铢必较人家的过错,就没意思了。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笔者建议某品牌按照此前的《情况说明》里的态度和戚薇方好好谈一谈,聊一聊,这是最好的做法,也是自保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