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很难成为普遍意义的农民增收方式,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我们不应当片面地看待产业挖潜与农民增收,而是需要将之置于更大的城市化背景之中,将乡村振兴战略置于总体性的经济社会现代化转型战略之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行业研习(ID:hangyeyanxi),作者:吴秋菊,编辑:Susu,原文标题:《吴秋菊丨农村三产融合可行吗?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板块,提出了“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虽然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已经不是新的提法,但是像“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这样新的经济社会现象被纳入,还是使得这一政策条款获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我们都知道,今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个五年节点,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也就是说再经过一年的实践,关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也要形成基本的制度、政策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我认为梳理、总结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变迁与实践,对指导本年度乃至下一阶段的乡村振兴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变迁


虽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中早已有之,但是首次使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完整表述可以追溯到2015年2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中央一号文件)


该文在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板块提出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提出了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等具体的政策建议。


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原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的指导意见》(农发[2015]2号)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拓展农业多功能,依托龙头企业将产业链、价值链与现代产业发展理念和组织方式引入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互动。”


可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在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转型的背景下提出,其基本的政策逻辑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民增收。


2015年~2017年,可以算作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以《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农加发[2016]3号)等政策为指引,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探索,中央及地方财政在这项政策探索中投入了大量资金。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以农业现代化转型为背景,旨在探索现代化的农业产业结构及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开始嵌入到乡村振兴战略中,进入了政策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政策被认为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目标的重要抓手。


从2018年开始,该政策在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等重要“三农”政策中获得持续性表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践获得了持续性的、进一步的财政资金支持;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这一阶段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实践有了更多体制、机制层面的探索,例如在产业发展的用地、金融、数字化等政策领域出台了指导性意见。


此外,与扶贫政策的结合,使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利益连结被进一步强调。


二、政策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基于上文的梳理,可以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理论逻辑概括为:做大农业及关联产业利润蛋糕,创建农民参与分配这块产业利润的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来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产业兴旺、农民富裕目标的达成。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三种主要的融合模式,即种养业与加工业融合、种养业与电商融合,以及农业农村与旅游业融合。


在如火如荼开展的产业融合园区建设中、乡村旅游开发中,虽然不乏成功的例子,但是抽离了财政资金的支持,这样的产业融合是否还发展得下去,农民能否稳步地从中分配获得利润还有待实践进一步的验证。


与此同时,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践中曝露的典型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例如,在合同合作的产业融合中,单一的协议定价方式很容易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在员工加入的产业融合中,农民通过工资、租金等方式获得收益,但是企业难以确保农民高效地生产经营。


在入股分红的产业融合中,利益分配问题较为突出,农民往往很难充分享受二、三产业带来的利益增值;还有均质化的、大范围的乡村旅游开发,许多农民已经初尝了被卷入风险市场的滋味。


基于上述问题,我认为有两个理论命题需要回归这一政策问题讨论的视野:


  • 其一,农业及相关二、三产的发展空间问题;


  • 其二,农民参与分配二、三产利润的机制问题。


农业是弱质产业,我国农业占GDP的比重常年居于10%以下,与农业相关的二、三产业虽然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在我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经济的增长极应当是落在高端制造业,乃至高端服务业之中,这也意味着,农业及相关产业处在相对较弱的位置几乎是必然,农民要追求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还是要到城市去寻找机会,农业农村要在人口城市化这个大主流中充当稳定器的角色。


在当前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践中,我们不仅追求农民增收,还希望这种增收是持续的、稳定的,甚至是逐步增长的,这种价值追求是好的,但是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如果农民以劳动力投入方式参与分配二、三产利润,他需要承受企业倒闭带来的失业风险;如果农民以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他需要承受经营失败的市场风险。


而很显然,当前对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带来的风险的评估存在不足。当然,如果农民参与分配的方式非要素式,而是行政介入式的,那么这种分配方式往往会由于缺少科学性很难持续。


三、农村三产如何融合发展?


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当前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政策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对农业及相关产业利润抱有过多的想象空间,又因为对农民增收有极强的政治诉求,大量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之中,虽然也不乏成功的案例,但是大多是“打造”的结果,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机制性突破。


而从本文的分析来看,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很难成为普遍意义的农民增收方式,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我们不应当片面地看待产业挖潜与农民增收,而是需要将之置于更大的城市化背景之中,将乡村振兴战略置于总体性的经济社会现代化转型战略之下。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接下来不短的时间内(未来10~15年的时间),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出发点还是为城市化的推进服务,乡村振兴中的农业农村政策以促进农业人口城市化为前提,如此乡村在整个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依然要维持稳定器的定位,农村三产融合政策作为一个发展性的政策要特别注意这个前提。


换句话说,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短期内还不是乡村振兴战略位于首位的重点,切不可冒进。


但是,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又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因为市场发展本身就会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那么,在城市化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政策探索的重点是什么,本文的主张是:


  • 政府要明确自己的公共品供给者的角色定位,通过公共品的完善来助推产业发展。从这一点上来说,本年度中央一号文件“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的定位是准确的,正是要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发展规范来促进这种产业融合发展方式。


  • 要引导有机的农民参与二、三产业的利润分配方式,杜绝行政介入的利润分配方式;要注重农民参与二三产业发展的风险评估,特别是在乡村旅游开发中的风险评估。


  • 在一二三产业的关联、延申的过程中,资本进入一产依然需要受到限制。农业是弱质产业,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既要追求农民对二三产利润的分配,但更要保障维持农民对一产利润的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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