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是很流行的那种,先购买建地,然后组织建房,最后出售房产。有据可查的5宗交易:
位于奥克兰Albany的房产,2014财年获利$301,809。
位于奥克兰Ranui的房产,2014财年获利$115,042。
位于奥克兰Northcross的房产,2015财年获利$282,152。
位于奥克兰Northcross的房产,2015财年获利$539,821。
第5宗土地买卖交易,2016财年获利$385,392。
但是和一般情况不同的是,A君称,他自己只是一位在中国的投资人的代理人,他只是代为经营这些房地产投资。
A君说,他是为B君——也是他的brother-in-law(姐夫,或妻子家的兄弟)代为管理,因此这些利润并不能计算在他的名下。
这一说法,成为A君和新西兰税务部门IRD之间的矛盾点。
于是,一个调查开始了……
税务局决定调查3个财年
涉及收入160万纽币
税务局选定了2014,2015和2016这三个财年对A君的税务状况进行调查。
调查中,A君声称,他只是一个“经理”,靠着低收入节俭地生活,甚至其中一年完全没有收入。
所以,他家还申领了接近9000纽币的工作家庭退税(working for families tax credits),也是完全合理的。
A君声称,这些利润不能算成他的。他也带了所有的文件去了中国,并将其交给了B君,但是B君决定不配合新西兰税务部门,所以他也没办法。
他还说,税务专员高估了他的利润,有些建房中的成本税务专员要么不懂,要么就是成本估少了。
但税务局只要开始查了,就不可能没有结果。税务局的最终评估的逃税收入为160万纽币,工作家庭退税也属于无资格领取。
税务专员认为,这一逃税行为应对其处以不足部分进行罚款,比例为所逃税款的150%,但对于初犯,可酌减50%——最后,开出的罚款高达40.7万纽币。
与中国税务部门取得合作
提供在中国的信息
这个案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就是中国和新西兰税务部门的信息配合。
自从中新两国政府签订“取消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协定之后,一些事情也开始变化。
在双方的协议中,对于不动产所得,对于两国信息交换,都第一次有了具体的约定。
有了这个协定,在涉及两国的税务调查时,新西兰方面就有了更多帮助。
于是,税务专员利用其能力,向中国方面提出了信息要求。
中国的官员于是找人问话,当时B君已经去世。但A君提供的管理授权书上还有其他名字。在授权书上签字的其他人表示,他们对这些房产交易一无所知,也没有参与其中,更没有从这些房产中获得任何利益。
更重要的是,他们说他们签名纯粹是为了B,他们自己根本没有参与这些事情。
有了这些证据后,税务专员再次约谈A君,向他展示这些信息,并指出,一个明显的不一致之处在于,利润并没有被转移到B和其他委托人所居住的中国。
相反,这些利润留在了新西兰,A将其存在银行账户中。
A君在调查期间提供了各种说法,包括“他从B那里借了100万纽币,利息是10%”,“中国实行外汇管制,所以他无法提供完整的转账记录”,他也“不能提供银行明细给税务专员,因为这些交易是属于B的”。
不过,这些说法均难以得到税务专员的采信,反而认为,A君在记录保存方面是不合格的,也存在着蓄意的逃税行为。
税务专员认定,A君使用了一系列其他人的名字,以掩盖自己是这些财产受益人的事实,他获得了这些利益,因此也应该为此承担后果。
不服提出申诉
最终却被驳回
A君对40.7万纽币的判决不服,向新西兰税务审查局(Taxation Review Authority of New Zealand)提出申诉。
税务审查局在重新审理中,进行了听证。
在听证会之前,税务审查局提示A君可以找自己的法律援助,但A说他请不起律师,尽管他在听证会上承认,他在澳大利亚拥有房产和生意(并且显然是通过公司或信托机构持有),而且他在新西兰的资产也相当可观。
在听证会上,起初税务审查局担心A君可能对商业文件和法律证据缺乏理解。然而,他本人是新西兰的大学毕业生,也管理过很多建筑项目,有和地方当局谈判的经验。
但在审理期间,A君给裁判机构留下的印象是:他似乎觉得可以通过否认他接触过相关文件而逃避责任,他说他已经把所有相关文件带到了中国,交给了真正的投资人B,而B已经去世,这些文件(由于不明原因)就找不到了。但这也缺乏说服力,在正常情况下,文件都会有电子副本,他无法合理地解释这些记录的缺失。
在另一方面,税务专员却提供了详细的记录,直接和间接都支持税务部门的结论。
2021年10月29日,新西兰税务审查局判了:
“驳回A君对于税务专员决定的质疑,维持原有决定,不作修改。”
40.7万纽币的罚款,还是要交。
中新信息交流
目前达到何种规模?
对于房地产投资人的税收进行追查追缴,在新西兰并不新鲜。
但是这个案例引起媒体关注并报道,主要还是因为中新税务合作这个新事物。很多人都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案例。
外界也特别想知道,中新税务合作目前到达一个什么阶段?这样的信息调查是否普遍?
遗憾的是,新西兰方面并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可以查到。
大概两三年前,曾经有新西兰的记者依照信息披露法,向税务局索要截至2018年度的新西兰和中国的税务交换信息。
新西兰税务局的官方回复是:
"我们拒绝提供上述信息,因为提供这些信息可能损害新西兰政府的国际关系,也可能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在信任的基础上,和新西兰政府委托提供的关系。"
非常有意思的是,当记者要求提供新西兰和英国、澳大利亚的税务交换信息时,新西兰税务局都配合提供了。
到了结论部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
在中新两国税务协定签署后,信息交换是有法可依,也在真实地发生着的。
鉴于这方面信息相对敏感,新西兰税务部门并不愿说明太多。
“这是中新签署税务协定后首个被曝光的重要案例。”
但总体趋势时:新西兰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能力或者说权力正在增加中。
这对不少人来说,绝对是个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