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全媒派(ID:quanmeipai),作者:腾讯传媒,原文标题:《你吃的网络“大瓜”背后都有哪些法律常识?》,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从劣迹艺人的作品在视频平台下架,到热门电视剧的盗版视频在网络上售卖;从公众人物的私人聊天截图公开,到艺人投诉节目组恶意剪辑;从层出不穷的洗稿抄袭丑闻,到剪不断理还乱的图片侵权现象,无不激起受众对于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好奇心。
这些时有发生的热点事件,一直是媒介和舆论关心的焦点,其中一些可能就和媒介本身息息相关。
本期全媒派邀请到腾讯新闻知识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请他来谈一谈这些被内容行业从业者及消费者广泛关注的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内容创作者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指导和建议。
赵虎律师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和研究,为许多影视公司、剧组和明星提供过法律方面的服务。以下为他的口述内容:
公开名人聊天截图,有问题吗?
全媒派:近来不少引发网络热议的公众人物争议事件里,聊天截图、通话录音等社交信息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将私人交流信息公开到网络平台上,这种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赵虎:这种行为的确会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但不只是法律的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假如人们习惯把私密的聊天信息公开,可能会对我们的社会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法律上来说,大概有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聊天截图、通话录音等私人交流信息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擅自公开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名誉权的问题。因为一方公开另一方信息时,他们并不是公开全部信息,而是选择部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公开,这些信息无法呈现事件的全貌,甚至会让大家产生误解,导致被公开信息的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
全媒派:在电视综艺节目播出时,偶尔有艺人会表示自己被节目组恶意剪辑了。如果存在恶意剪辑事实,是否侵犯了艺人的权益?艺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权?
赵虎:对于节目的恶意剪辑问题,首先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因为明星参加综艺,合同里会说明对于节目的剪辑要不要经过明星的同意,以及这个剪辑的尺度是什么,比如不能令人误解。如果有相关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恶意剪辑就意味着一方可能会违约。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比如将他人对事件A的回应剪辑为对事件B的回应,拼接事实造成诽谤,可能会侵犯艺人的名誉权。如果艺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全媒派:如果一个艺人因个人问题成为劣迹艺人,导致他参与的影视作品或电视节目延播或停播,制作方可以对当事艺人发起违约诉讼吗?
赵虎:我经手的合同都会有对艺人的道德条款。因为艺人如果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对片方的影响太大了,所以片方在合同中会对艺人约定一些道德条款。在艺人因为个人问题而成为劣迹艺人,导致制作方损失时,制作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实践当中,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困难。有的劣迹艺人是已经认定了的,片方就可以根据合同去起诉他。但是有时没有证据认定这个艺人是劣迹艺人,只是大家心里的主观想法,片方起诉艺人违反合同就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在影院偷拍电影画面,一定侵权吗?
全媒派:很多人在看电影的时候会拍摄视频或照片,个人对于院线电影的盗摄行为涉嫌违法吗?
赵虎:这个行为可以分两部分来说,一个是拍视频,一个是传视频。
其实拿手机拍一段喜欢的电影片段这个行为不违法,但是为什么好多影院也不让大家拍,那是因为很多人拍完之后会发到网上去,这样会造成侵权。
如果把拍的视频拿回家自己看,这个行为是不违法的,也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没有传播行为。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盗摄视频的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媒派:那如果把拍的视频片段发到朋友社群里面去传播,这种行为是不是相对模糊,不太好界定?
赵虎:那就要看这个群有多少人,之间有没有特定关系。比如说视频传到了一家四口组成的一个群里,这个不属于公开传播行为,不属于侵权。但是如果有的群里有几百人甚至上千人,这就不属于向特定关系的人传播了,这就构成侵权了。
全媒派: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或转发一条关于某公众人物的谣言(比如编造某个明星的绯闻),如果被起诉,就一定会被判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吗?
赵虎:这个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说,第一部分就是作为我们个人来讲,不信谣,不传谣,不要轻易传播一些不确定的事实,这是对我们个人的要求。
另外,明星是公众人物,他其实把自己放到了聚光灯下,本身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较普通公民需要承受更多的评价和压力,也应当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
对公众人物进行批评,所基于的事实只要能够达到主要事实真实即可,即使评论基于的事实存在一定的细节上的瑕疵,也不能据此认定构成侵权。是否会被认定为侵权,还是要看公开传播的消息与事实的偏离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来认定,并非一定会构成侵权。
这些常见版权问题,有没有办法规避?
全媒派:作为内容创作者,平时在使用图片、音乐、视频时很容易产生侵权行为,创作者避免发生侵权行为的唯一办法就是不用这些资源吗?对于合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您有哪些建议?
赵虎:当然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鼓励进行文艺创作的行为,制止侵权不等于禁止他人使用,那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但是我们需要把别人创作的东西当一个作品。
创作者有的时候会有一个矛盾点,就是别人没有经过他的同意而用了他作品的时候,他会很生气;但是他想用别人作品的时候,他就在想为什么不让我用呢?所以这事儿不能双标。
建议创作者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音乐、视频之前,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关于使用图片的问题,有的时候创作者在网上随便搜一个图片,就直接拿来用,这肯定是不合适的。与其那样不如自己拍照片,积累下来到时候用就可以了。
另外,有一些网站上的图片可以供创作者使用,网站上面会写得很清楚,这个图片使用范围是什么,比如这个图片仅限于在网络使用,或者这个图片仅限于怎么使用,一定看清楚之后再买、再用。
这是在图片使用过程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个是创作者直接使用了别人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看清图片的使用范围,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音乐作品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第一,创作者要使用别人的音乐,要去音乐平台上购买;第二,购买的音乐能否跨国家、地区使用,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如果创作人要对音乐进行一定的修改创作,要注意是否对购买的音乐有改编权。
全媒派:另一方面,如何看待一些版权方所谓的“版权钓鱼”行为,这是基于规则的合理措施吗?
赵虎:这种行为,我们在法律上叫做滥用知识产权。这种公司会搞一些商业维权,跟正常的维权不一样,他们会起诉很多人,用这种起诉的方式达到牟利的目的。如果法院调查到真的是钓鱼维权行为的话,这种公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全媒派:前段时间,关于短视频平台影视博主剪辑无版权视频的讨论很热烈,比如“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种视频,属于内容侵权吗?
赵虎:这种属于侵权。之前有过案例,有一个自媒体用了很多张图片来展现一个电影的主要内容。当事自媒体认为图片占了这个电影很小的一部分,不属于侵权。但法院认为虽然图片占比不高,但是自媒体通过图片和解说已经使用了整个电影的内容,这个就属于侵权行为。
全媒派:现在很多短视频博主在做这样的视频,对于短视频博主而言,是否还有折中的方案?
赵虎:举例来讲,这种创作就像我种菜,我得在我们家地上种,你在你家地上种,有没有一个办法能让我用你家的地种菜,这个可能比较困难。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提出过一些建议,第一是视频博主应取得相应的授权。取得相应的授权听起来比较麻烦,但是有一些电影、电视的权利人真的愿意授权。我曾经和一个导演聊天,那个导演说,剪5分钟看电影,没问题,我授权给你,但是需要博主按照影片的逻辑来剪,不能剪得乱七八糟。
第二,我比较建议短视频平台去买一些影片的授权让大家剪视频,平台也有相应的财力。
还有一种方式,一般人可能很难做到。目前国内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美国的法律规定中有一种作品叫做“嘲讽作品”,就是用你的作品讽刺你的作品,之所以这种作品不侵权是因为作品要保持批评的力量。所以,如果视频能做到这一点的话,我相信应该不会被判侵权,但是这种作品要求的艺术创作难度比较高,一般人很难达到。
碰到这些纠纷,创作者如何维权?
全媒派:近年来影视作品盗版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前段时间《扫黑风暴》就在网上被售卖盗版剧集内容。结合您平时业务来看,比较常见的内容盗版现象有哪些?对于盗版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维护权益?
赵虎:样片泄露出来这种行为比较严重,对电影的影响比电视剧要更大。首先电影时长较短,大家在手机上两个小时左右看完了,就不会再去电影院看了。但是因为电视剧时长比较长,大家还会看正版的。并且电影有一定的档期,但是电视剧可以循环播放很长时间。
盗版视频流出来可能有几个环节:一个是项目公司,就是投资方,样片都在他们的手里,但是一般他们不会流出来,因为损害最大的是他们的利益。
第二是制作公司,因为这些视频要在制作公司进行制作,所以视频有可能从制作公司流出来,但是现在制作公司也在采取各种严密的手段防止视频流出。
第三可能是审查部门,因为视频要去送审,送审之后从某些工作人员手里流出来也是有可能的。现在影响比较大的就是这些。
其他的所谓盗版网站现在特别少,还有一种情况是视频聚合平台,这种平台只会用技术把别人的视频拿过来,有视频版权的平台就会起诉这些视频聚合平台。
盗版行为发生时,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查盗版来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全媒派:另外,改编为影视作品的原作如果涉嫌抄袭等行为,影视公司需要为此负责吗?
赵虎:影视公司作为制片方,需要对自己出品的作品负责,如果原作涉嫌抄袭,那么影视公司可能要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作作为有偿提供作品的一方,其负有担保对自己提供的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义务,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原作涉嫌抄袭导致影视公司损失的,原作者需要向影视公司赔偿。
全媒派:如今文字内容的抄袭、洗稿等行为的成本似乎越来越低,对于这种行为,不少原创作者会表示维权成本很高,请问这里面的成本主要指的是什么?文字内容抄袭的赔偿是不是相对比较低?
赵虎:首先确实诉讼是有成本的。不只是金钱成本,还有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而且无论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还有其他类的案件,在诉讼之前,不仅有成本还有风险,创作者要了解这些成本和风险,再做出一个正确的决定。
第二点,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强,所以国家在规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照顾了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被判侵权的话,合理开支法院是支持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而其他类型的纠纷一般是不支持的。所以,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知识产权类的案件相对于原告来讲诉讼成本降低了。
要不要维权,以及成本和风险的选择,因人而异,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
文字内容抄袭的赔偿,通常会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赔偿额并非一定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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