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财经》新媒体,作者:刘芬,编辑:蒋诗舟,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当老王收到微信自动扣费的通知时,才察觉自己上当了。

 

一个月前,他随手扫描饮料罐上的抽奖二维码,页面弹出有关保险的介绍,宣称“一块钱办保险”,便点进页面看了下,不一会手机收到悟空保的短信。当时他以为是广告链接并没在意,然而一个月后,微信支付从零钱自动扣费285.99元,备注是“您的悟空保账户扣费成功”。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市场上此类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频发,被误导购保的消费者不在少数。近期,互联网保险乱象终于迎来监管“重锤”,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乱象频发领域,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诱导销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问题。

 

目前,银保监会已落实机关及各银保监局需督促落实的险企名单,也对各机构下发了排查指引,要求机构逐一排查。

 

一、优惠背后套路不停

 

据了解,互联网保险是伴随互联网金融风潮兴起的业务,目前共有146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20年共实现保费收入2979.2亿元,同比增长10.5%,超过保险行业整体6.1%的同比增速水平。快速发展中问题日益突出,仅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达1.99万件,同比增长89%。

 

此前并非没有法律束缚。早期互联网金融管理规定中便包括互联网保险,2015年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2021年2月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则、服务管理、保险机构和平台合作的运营管理等作出多项规定,在产品销售方面划下多条红线。

 

然而,“首月1元”等互联网保险销售陷阱仍大行其道。

 

此次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文件中,对欺骗保险消费者、投保告知不充分、隐瞒承保信息、诱导销售问题等都作了具体举例。比如,互联网平台突出宣传“零首付”“低首付”“首月仅为X元”等字样,而未能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宣称“免费赠送”“免费领取”,实则后续收取客户保费。以“分享有礼”“红包补贴”等方式,非法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诱导销售保险。网上投保页面设置不规范、不科学,诱导消费者勾选“自动续费”。限制消费者取消续费选择权,未提示客户取消续费的操作方式,取消自动续费的操作接口隐蔽、设置过于复杂。

 

北京银保监局日前也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停止在北京地区发布存在过度营销、诱导消费问题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首月1元”“1元升级”“免费赠险”“实物抽奖”“限时停售”等诱导、误导性的内容,以及存在广告标识不清晰、关闭按钮不显著、整屏诱导点击等问题的广告。

 

一些业内人士分析,监管政策下灰色地带已被进一步压缩,但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较大,监管部门很难及时、全面地发现这些违规现象。在中央财经大学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董新义看来,此次互联网保险乱象整治并不是打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规模,而是要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以提升保险消费者的信心,净化整个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因此一定会以现有的保险法规(包括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为依据,逐步强化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这种强监管趋势还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持续。

 

根据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各保险机构对2020年以来存续和新增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逐项进行排查,于2021年9月25日前完成整改问责工作。

 

二、乱象为何屡禁不止?

 

事实上,互联网保险乱象已经由来已久,其出现原因来自多个方面。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财经》新媒体采访时分析,从企业层面看,企业各环节迫于增长压力做出过度营销等行为是利益驱使,企业管理上也并未做到合规,包括合作方等在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规范性要求并不严格。


从监管层面看,尽管已出台多项监管规范,但在实际互联网日常监管方面还有很多疏漏,存在触及不到的地方,致使乱象存在。近两年有关部门一直在对乱象整治,高压式监管还会持续下去,从日常监管到突击性监管、投诉举报等都会做些改善。另一层面还在于消费者本身对个人权益保护、营销方式及保险知识掌握不够,容易受到误导。

 

一位互联网保险从业者对《财经》新媒体坦言,“首月1元”是互联网行业市场运营比较常见的方式,因为容易吸引关注、消费者决策成本低。但消费者便利消费的同时,也会存在盲目购买的现象,特别是对于保险这类比较专业复杂的产品。

 

谈及此次整治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影响,于百程表示,如果营销方面受到强监管,有些销售方式不能做,以往一些误导性的产品业务规模要下降,短期来讲对企业业绩有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才是市场增长的基础,而不是靠违规营销把市场做大。违规营销、欺骗消费者会降低消费者的信任感,反而对中长期的利益不利。“市场规范后,供需双方包括消费者和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关系,对于中长期市场有利,市场的增长还是基于基本的需求和产品创新。”

 

不难想象,此次乱象整治,必然使得保险公司通过官网或第三方网络平台与投保人的缔约程序更规范。对于经营粗放,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渠道的保险公司将造成较大压力,企业的合规成本将进一步上升,问题比较突出的典型公司将会面临重点检查和处罚。从投保人角度讲,可能会因为复杂的投保程序,核对身份验证的程序,导致投保人出现放弃投保的情况,于百程分析。

 

但在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保险专业律师李滨看来,对互联网保险监管应有严监管的一面,也应有灵活的一面。比如,涉及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含死亡责任类保险、投资类保险,监管应当更加严格,防止出现侵犯被保险人人格尊严、生命安全及误导和欺诈;对于保障型保险产品倾向于适当宽松,因为从广义上讲,消费者有保险的保障,对其个人、家庭、社会而言都有利,但监管部门需要通过严监管的方式来保证保障型保险产品价格的公平。

 

他认为:“保险公司要在互联网平台上大量设计和销售保障型产品,简化保险的条款,使其更加通俗易懂。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有关保险知识的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

 

三、消费者如何维权?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鉴于保险法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会长期存在。在消费者保险意识有限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通过强监管可以使得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更公平。

 

但目前来看,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经常遇到退款难问题,“全额退保”几乎无法实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靖怡律师接受《财经》新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银保监会和各地银保监局正在主抓互联网保险乱象,消费者把购买时的证据都找到,包括电子证据,理应可以申请全额退保费。此外,保险机构必须完善制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对自身行为进行合规性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即投保人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承担赔偿责任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些业内人士的观点是,在退保过程中要根据保险机构、消费者的各自实际情况维权,判别双方是否都已履行了自身义务。

 

“对于互联网上销售的保障型保险产品,在费率公平的前提下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是不合适的,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李滨称,保险合同与赌博合同均归类为射幸合同,当消费者主动投保或者是被欺诈投保的行为完成后,保险公司即刻承担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完成退保前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既然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投保人就要对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支付对价,这才是对双方的公平。

 

他强调,如果保障型保险产品的费率本身不公平,背离和远远高于保险产品的合理价格区间,销售就是欺诈或欺骗投保人保险费。“对于这个问题,期待监管部门对意外险等费率的监管取得成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二部宋丹律师也认为,消费者由于承担着缴纳保费的义务,那么对保费金额多少、缴纳方式等应当进行关注。在网页已经明确标注保费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是由于“没看清”申请全额退款,可能性不大。如果申请退款和维权,可以尝试从保险产品的宣传页面、宣传话术上着手,关注保险公司在宣传中是否存在表述不清、使用严重歧义用语、使用违规宣传词等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使消费者产生误信或重大误解,消费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

 

“在证据采集方面,对于网络投保或电话销售投保的保险产品,尽量采取录屏、录音等方式记录投保全过程,并在投保成功后及时下载或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正式保单及保险合同文本。”她补充道。

 

不过,对消费者而言,投保时的一些证据并不好完整保存,致使实际维权时困难重重。在董新义看来,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和监管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在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未来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中还应包括金融消费纠纷处理程序性规则,例如在金融消费纠纷领域中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举基本证据(例如金融消费合同、银行汇款记录、受损的证据)等,而其他证据(如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金融机构行为与消费者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证据)应由金融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机制必须建立,这样的举证分配机制才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他们维权。”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消费者投保的是人身险,保险合同会设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一般不少于15天)可全额退还保费,不过需扣除工本费等合理费用。消费者可在投保后先“冷静一两天”,冷静后再看看保险合同,还有“后悔药”可以吃。


本文来自:《财经》新媒体,作者:刘芬,编辑:蒋诗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