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签“自愿离职证明”就不发工资?昆明一教育培训机构疑解散,拖欠多人工资)

8月6日下午,多名在金碧路掌门教育培训机构上班的员工向媒体反映,他们前些天被公司解雇了。当时公司逼着他们签了一份“自愿离职证明”,说不签就不发剩余的工资,而在他们签下证明后,工资却没有如约发放。



几位员工告诉记者,他们大多是今年年初入职,负责售卖培训课程。7月底传出消息说公司可能解散,大家认为这应该算是裁员。可公司却要求他们写下了离职证明,申明自己是自愿离职的。







一名员工表示:“如果我们不签,他就说要拖着我们的工资,暂缓之类的。”

员工们介绍,他们的工资和绩效挂钩,每月能领到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因为不想辛辛苦苦工作一个月却拿不到报酬,所以无奈签下了离职证明。



本以为这样就能顺利拿到薪酬,可最终还是事与愿违。

由于签写的自愿离职证明里白纸黑字写明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未支付的薪酬、费用”等字眼,而公司答应发工资则是口头承诺,员工们认为自己被公司套路了。

一名员工说:“我觉得这个就是霸王条款,我们现在就是,最主要的诉求就是,要公司给我们一个保证,就是保证我们7月份的工资能够正常发放。”

记者在该培训机构的办公室见到了两名工作人员,但面对记者提问,两人未能给出答复。

记者对话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下班了,谢谢。”

记者:“那有没有相关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是不是要结算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

工作人员:“我不是做考勤什么的,我们是有分工的,不用拍我,我没有负责人的电话。”





目前,多位员工已经警,并将该情况向劳动部门进行了反映。

记者在微博上搜索掌门教育,有多位网友反映了类似情况。









而根据@新浪科技报道,掌门CEO近期曾在朋友圈做出过有关“送别业务伙伴”的说明。



延伸阅读

月薪1.6万员工被开除,解雇书上却没写理由,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公司违法,赔11万有些公司在解雇员工时出具的通知中仅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列明解雇理由。这家公司就因此吃了个大亏,还赔了一笔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某因与深圳市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均确认在2015年9月23日公司向陈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决定从2015年9月22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5年9月22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以通知到达对方有效。双方均确认公司在2015年9月23日向陈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在陈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解除。

公司的书面通知并没有载明单方解除的理由,故应当视为未书面通知陈某某公司作出单方解除的理由。虽然公司主张在发送书面通知时告知陈某某解除原因为陈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且陈某某不予认可,故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公司在仲裁阶段补充了单方解除的理由,但本院认为,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在2015年9月23日已经发生,公司当时未告知解除事由,事后口头补充解除事由,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故应当认定公司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告知陈某某解除事由。

公司没有提出解除的理由即作出单方解除的决定,应当视为无理由单方解除,该解除决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规定,应当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陈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双方确认陈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382.36元,其工作年限三年零两个月,故其应得赔偿金114676.52元(16382.36元×3.5年×2倍)。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基于本案在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陈某某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解除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依法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审法院指鹿为马,认为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陈某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676.52元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事实上,陈某某徇私舞弊,利用内部交易,赚取巨额合同差价,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2000多万元货款的经济损失。据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第三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于2015年9月23向陈某某发出了内容为“公司决定从2015年9月22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5年9月22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在该书面通知并未载明其单方解除与陈某某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即公司未书面告知陈某某作出单方解除的事由,应视为公司无理由单方解除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二审法院根据规定,判决公司向陈某某支付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