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主播模仿林心如收粉丝上万元礼物,律师:此类“模仿秀”涉嫌侵权)
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时下热门的行业之一。这个行业里,因为撞脸明星而走红的主播非常多,他们中一些人喜欢模仿明星,并且表演得惟妙惟肖。近日,一个名叫“小林心如”的女主播,因表演了一段《还珠格格》里紫薇失明的名场面,直接引来榜一大哥怒刷“火箭”打赏。伴随着“小林心如”的走红,“模仿秀会侵权吗”这一话题再次引起网友热议。
“小林心如”爆火网络,粉丝刷火箭给她“治眼睛”
△小林心如模仿的紫薇
电视剧《还珠格格》是许多80后和90后的童年回忆,其中“紫薇”的扮演者林心如,也给观众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近日,在某平台的直播间里,一个名叫“小林心如”的网络主播引起人们关注。这个女网红穿着《还珠格格》中“紫薇”的服饰,化着剧中古代的妆容,说着《还珠格格》电视剧中原版“紫薇”的那种腔调,几乎能够以假乱真,网友直呼“太像了”。
女主播模仿“紫薇失明”涉侵权!被指以此牟利,让刷火箭治眼睛(来源:original)
这个山寨版的“紫薇”,还在直播间里公开索要礼物。她模仿紫薇失明的桥段,眼含热泪地对粉丝说,“什么才能治好我的眼睛,让紫薇来告诉你,除非火箭,或者是嘉年华。”不过没想到,还真有“榜一大哥”为了给她“治眼睛”刷了火箭。在该平台上,一个火箭的价格约为1428元人民币。
△小林心如模仿的如萍
在模仿紫薇取得不俗的反响之后,“小林心如”还在直播间内模仿了《情深深雨濛濛》里的如萍。
截至7月15日,小林心如在某直播平台上已经收获了635万个“赞”,以及277万粉丝。
“模仿秀”侵权吗?这些明星把模仿者告上法庭
近些年来,模仿类电视节目渐热,不仅明星们会公开模仿一些经典形象,一些草根追梦人也通过这种方式走上电视荧屏。不过有人为此也引来了麻烦。
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歌手汪峰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将“草根歌手”丁勇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针对起诉,丁勇随后在微博中高调回应:“长得像是我的错吗?”不过数日后,丁勇在微博上向汪峰道歉,丁勇写道:“我会承担一切后果!感谢你们,让我还有机会悬崖勒马,不忘初心!”
2019年,刀郎的模仿者卢进在泰州姜堰的一场演出中,唱了两首刀郎的成名曲,就被刀郎的授权公司告上了法庭。2021年4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两部音乐作品,并获得了相应的表演费用,侵犯了刀郎公司享有的表演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定卢进赔偿原告8.6万元。
律师解读:以模仿秀为牟利手段存在法律风险
“模仿秀”到底是不是侵权行为呢?对它该不该有一定的限制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雪薇表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甚至是其他各国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他人。因此,单纯的模仿秀活动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这种模仿行为的方式,在法律上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
“小林心如”因长相酷似林心如,在某平台以模仿《还珠格格》里的紫薇出名,由于紫薇只是电视剧中的一个角色,她模仿的对象实际还是林心如所表演的形象,肖像权的归属仍属于演员林心如所有。在模仿活动中,如果对原表演者的形象有所贬损、歪曲,哗众取宠,则可以认定为侵犯了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表演者有权保护自己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因此,如果原表演者认为自己的艺术声誉受到了不良的影响,那么原表演者可以对此主张自身的权利。除此之外,由于“小林心如”在某平台直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网友的“打赏”,属于商业性活动,并获得了巨大利益。如果原表演者认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模仿秀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组织的商业活动。
“因此,模仿秀确实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尤其以此作为牟利手段的,更要注意不得侵犯被模仿者的权利,不能一味蹭明星热度,这样会涉嫌违法。”王雪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