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靖江女子小红与小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21年生下一子,结果孩子还在哺乳期内,夫妻俩闹起了离婚,最终在法院判决下,两人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很快,小红来到辖区派出所,要求将孩子姓氏改成自己的姓。
接待民警告知小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需要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等材料。
小红表示,其他材料都齐全,但没有与前夫协商一致的更名材料,派出所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小红于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公安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决定驳回小红的复议申请。
随后,小红向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及第一百三十条第六项规定,无论父母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小红与第三人小明解除婚姻关系后,小红未能与前夫在子女姓名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姓名变更,公安机关未受理,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涉及情理和法理的双重考量,夫妻任意一方并不享有对子女的绝对排他权,更不得将子女视为其个人私有财产,自行决定其全部事宜,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不仅仅是血缘关系的证成,也承载着父母共同的情感寄托,无论离婚与否,父母双方均应始终秉承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协商处理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宜。
(文中人名为化名)
现代快报记者 毛晓华 通讯员 夏红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