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紫牛新闻报道,2019年2月,情侣拌嘴后,男子李某酒后假装跳河自杀,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某闻讯赶到后,明知自己不会水,还是下河对男友实施相救,却遭男友拖至深水区溺亡,尸体6天后方才浮出水面。
▲嫌疑人李某(右二)指认将女友孙某某拖曳至深水区致其溺水死亡的作案水域。图据紫牛新闻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20年年底,淮安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李某认罪服判,未予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取的庭审录像内容显示,2020年8月该案庭审时,李某称,其选择跳河的方式,只是“想吓唬她,让她哄我回家”;公诉方则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较深、后果残忍,应予严惩。
【事发】
《起诉书》显示:
男子将女友拖拽至深水区致其溺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内容显示,检方经审查查明,男子李某(生于1999年)同孙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31岁)于2018年上半年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曾因李某赌博等原因产生矛盾,李某曾答应孙某某不再赌博。
2019年2月1日晚至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在淮安市一酒吧上班,与同事陶某某等人先后在多个包间陪客人喝酒。期间,孙某某发微信约李某下班后一起到某饭店喝鸡汤。
2日3时许,李某打车先至饭店,后孙某某同朋友王某某步行至饭店。吃饭过程中,孙某某从李某手机的聊天信息中得知其最近又赌博的事情后,心中生气,起身离开饭店。
随后李某同孙某某通过微信继续争执,后走到里运河常盈桥附近,产生跳河吓唬孙某某的想法,便告知孙某某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并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孙某某。
后李某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孙某某得知李某要跳河后,告知同事陶某某,后二人先后到达常盈桥附近寻找并呼喊李某。
李某听到陶某某和孙某某呼喊,便假装溺水。陶某某与孙某某告知他两人不会游泳,多次呼喊其上岸未果。
后孙某某翻到护栏内走到河边水深至大腿根部时继续呼喊李某。李某称,听到孙某某说一句“要死一起死”,便走到孙某某身边,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其拖往深水区,孙某某惊恐喊叫。
后李某继续将孙某某带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造成孙某某溺水。2月8日上午7时许,孙某某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溺水身亡,而其男友李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载事发经过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紫牛新闻此前报道,据承办此案的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三种分歧——
•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因为李某本人也不会游泳,无救助能力,造成孙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先行行为导致孙某某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因李某无救助能力,也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女友孙某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在该案一审判决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刊发了题为《90后小伙酒后赌气将女友拽至河中 致其溺亡获刑十二年半》的文章指出,本案中看似被害人溺水身亡,而实际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原因行为就是李某的强行拖拽,因为李某明知会造成女友溺水的结果,却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因此仍然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解读(部分)。截图自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暂时不就该案接受媒体采访。
【庭审】
被告人称“这结果不是我所想”
公诉方认为属“间接故意杀人”
2021年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找到了2020年8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庭审录像。
庭审录像显示,针对公诉方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李某称,“从来没有想过会发生这样的事,这个结果也不是我想要的。”
▲该案庭审现场。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李某在庭审中,否认了拖拽孙某某前往深水区,称“她走到我后面想拉我上岸……我不知道她怎么溺水的,我站起来想救她的时候,她已经被水冲走了”。
李某称,其选择跳河的方式,只是“想吓唬她,让她哄我回家”。他在庭上还说,他与孙某某之间的身体接触,系“正常牵手”,“我就是牵她的手过来的……牵她的手,是想保护她。”
这些当庭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并不一致。公诉方指出,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其跳河假装溺水,在孙某某相救时,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其拖往深水区。
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时称,李某明知被害人孙某某不会游泳、仍然将其拽至深水区致其溺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较深、后果残忍,应予严惩。
公诉方在庭审中建议法院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表示,“我认罪悔罪,接受法院判决。”
李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虽然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与被害人系情侣关系,并无太大矛盾、旧怨,其没有杀害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其没有犯罪的动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