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日前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来到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调研基层检察院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

其中强调,“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段话简洁明了,非常有分量,既回应了“该拿低龄恶性犯罪怎么办”的疑问,也基本明确了“邯郸初中生被杀案”的走向。

一段时间以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经过连日来的侦查,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3人手段残忍,致人死亡,且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与他们的年龄形成了极大反差,在社会上引起极大震动。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和三名嫌疑人均为13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也再一次引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热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通常受本能支配,难以承担刑事责任。

但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公众极大不满。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2—14岁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是需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来审判定罪量刑。

最高检检察长应勇的这番表态,意味着“邯郸初中生被杀案”或成刑责年龄下调后追诉首案,很有可能成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案。

最高检检察长: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要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