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诈骗,又有新的受害者。


近日,多位明星参演的电影涉影视投资诈骗案,引发关注。1月16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公开征集“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该案件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电影共12部: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电影《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麦路人》《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痞子爱人》等。


来源:兰州公安微博‍‍


裁判文书网显示,有个人投资者因“投资”由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的电影《麦路人》110万元,最终仅回本4万多元,折本10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有上百位投资者5万~10万元的投资额打了水漂。


警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案件受害人已有2100多人,涉案金额目前已高达7亿多元。而这些案件中,由于投资人法律意识不足,在投资过程中保留的证据存在缺失,多半都未能追讨回款项。


事实上,影视投资诈骗的历史由来已久,尤其在10年前,圈外人士大规模入局影视行业,并把散户的影视投资资金作为公司其他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原始资本积累时,影视投资曾数次暴雷。2016年立项的范冰冰主演的《大轰炸》就是其中一例,骗取了上万名个人投资者过百亿的资金。


因此,证监会出台了对跨界影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与此同时,近两年影视项目普遍延期,在影视领域希望快进快出的公司,已多半身陷囹圄,而投机取巧的大型上市公司,在影视投资领域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然而,联合出品方通过溢价出售影视投资份额,从而诈骗散户钱财的新闻仍然屡见报端。“谨防披着低风险、高收益的华丽外衣,以明星为背书的影视项目。”资深影视制片人唐烨建议,“毕竟,高收益又稳赚不赔的逻辑,在投资上并不成立。”


影视投资的诈骗场景,有着惯常的套路。


“常见的影视投资忽悠渠道,包括各类私域渠道,如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这些私域渠道无法直接对接出品方,对于外行投资者有着较高风险。”京师律师事务所李策律师表示,她是上述提到的《孙悟空之噬天魔猴》影片投资诈骗案件的主理人之一。


另一种场景,是以小利来钓大鱼,目标对准信息甄别能力较弱的人。环球经纬的律师方梓楠表示,他曾受理过的一个案件,就是在老年人低价旅行团的旅途中,通过给团友洗脑,骗取老人大量投资资金。


由于影视投资有着较高的入局门槛,多位业内人士建议,普通投资者不宜触碰该领域的投资。如若尝试,需验明影视剧的全面信息,包括广电总局的备案情况、出品方及拍摄进展、项目是否有公开募资、出品方是否有涉诉情况等等,从而评估募资项目的真实性与出品方的履约能力。


一、诈骗套路深


影视投资诈骗的核心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取得电影投资份额,但谎称自己是热门电影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出售虚假的收益权份额;第二种是购买少量电影份额,在不符合制片方与之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私自溢价转卖份额,或者超额转卖份额。


由于第一种较容易查证,大部分欺诈模式都属于第二种。2016年立项的电影《大轰炸》项目,就是溢价转卖份额的典型案例之一。


据悉,《大轰炸》的投资方属于快鹿集团。快鹿集团的母公司为合禾影视,其老板施建祥关联着几百家互联网、金融与影视相关的公司。


“快鹿集团的诈骗方式,其实是以影视集资为名,夸大影视制作成本,将筹集的影视投资巨款,放入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池中运作。影视只是他们的一个幌子。”唐烨表示。


彼时,巨鹿集团对外声称《大轰炸》耗资7.5亿元,而2010年秋天,《大轰炸》导演萧峰最初接手该影片时,预算只有8000万元。因此,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这部影片的投资金额被虚报了。


更荒诞的是,该影片最终被曝出的对外募资金额高达150亿元,涉及投资人1万余位,远高于《大轰炸》的顶格预期制作费用。甚至,萧峰还曾在拍完影片后透露,他本人在剧组拍片资金常常不足,因此,最终卖了房,余额只剩1500元才拍完影片。可见150亿元中,剧组需要的资金,可能都未能专款专用。


《大轰炸》诈骗案件对于个体投资者而言的隐蔽之处,在于实施诈骗行为的巨鹿集团的确为主控方,并且项目有明星参演背书,一般投资者难以甄别。


《大轰炸》案件的轰炸性影响力,引发了影视界与证监市场的双重关注。


2018年10月,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防止募集资金投向“脱实向虚”,证监会发布了有关文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做出了有关规定,其中提到公司募资“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


在相关制度的优化之下,跨界公司在影视领域的生存空间逐渐变窄。


李策表示,与此同时,2021年~2022年,受影视行业资金快进快出的局面被剧组停工、项目延缓等因素影响,不规范的公司走上末路,行业中的泡沫被挤出,她经手的影视投资案件,在近3年呈下降趋势。


不过,影视项目的联合出品方,即小型影视公司,为了周转资金,或者纯粹为了圈钱跑路,依旧存在集资诈骗的情况。具体的欺骗方式同样主要是夸大投资金额,或者超额转卖。


在《唐人街探案3》投资中折本了11万元的林女士告诉《中国企业家》,被告方就是将份额超额转卖给了她。


林女士在2019年、2020年分别与纽摩本(北京)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摩本”)、上海昊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娱传媒”)签订了投资协议,但均未在协定的时间范围内给予林女士相应的报酬。对此,纽摩本给出的理由是,制片方未及时与他们进行认购核算,因此无法支付报酬。而在影片上映后,官方的出品名单里,昊娱传媒更是不位列于其中。


随后林女士了解到,纽摩本方面其实只购买了1万份《唐人街探案3》的投资份额,却对外转让了5万份,虚假宣传了他们每一位投资者持有的比例。可见该公司最初的行为就是恶意圈钱,林女士遂报案。最终,她追回了投资款项和利润回报。


该案件的迷惑人之处,同样在于出品方的可查证性。林女士特别提到,在上映之前,纽摩本、昊娱文化这两家公司都在官方平台的出品方之列,“不清楚为什么后者后来消失了”。


《唐人街探案3》出品方。来源:猫眼电影专业版截图


《中国企业家》查询这两家涉事公司后发现,纽摩本与昊娱文化并无关联。但据娱乐资本论探访报道,在《唐人街探案3》的出品协议中,纽摩本与个体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涉及的主体不止纽摩本和昊娱文化,还包括“创世纪”,创世纪与纽摩本公司注册地同在一处,员工甚至表示这两家公司就是一家。


换言之,当出品方想要骗取投资者资金时,可能会套新公司壳,从而尽可能撇清主体经营公司的责任。因此,在官方出品名单中,才有可能出现出品方实际未变、但显示改变的情况。


二、捂好自己的钱包


上述案件可见,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影视投资的水有多深。因而,大多数影视行业的资深人士都不建议外行投资者轻易入局。


不过,基于个体投资者投资影视领域,既合法合规,同时又被国家鼓励。201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资助或投资的形式参与电影的制作。对于有投资经验、又想要在该领域一试的投资者而言,更重要的是谨防有关风险。


从项目本身的真实性来看,方梓楠律师表示,投资者可以通过具备一定公信力的平台查证该项目是否上线,比如广电总局备案情况。


从影视项目投资的类型风险来看,一位影视投资分析师对《中国企业家》表示,投资具有特异性的文化产品,需要谨记“两不投”:


第一,不投有政策风险、审核风险的项目。影视剧上映前都要交由广电局审核,通过之前需要修改,通过后才可发行,如果涉及政策风险,会延长投资人的回本周期,比如不投资“精灵鬼怪”类影视剧,这类作品目前已经明令禁止。


第二,不投劣迹演员参演的项目。投资前可以做个主创人员基本的社会形象了解。负面社会形象演员参演的作品,很有可能被封杀,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血本无归。


出品方的查验甄别,会更繁琐一些。李策律师建议投资者投资前应对电影权利主体进行详尽调查及核实,确定与其签约的公司主体是否是所涉电影的实际权利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或主动联系电影的实际制片方、出品方等,与其核实所涉电影的众筹或电影版权权益转让是否属实。


出品方身份确认后,方梓楠还提醒,投资者还可查询出品方的涉诉、执行情况或其他风险信息,全面评估项目风险及出品方履约能力。


对于投资者来说,交易的过程中还需持续保持警惕。李策律师表示,正规的出品方收款账户会是公司的公账,而不是私账,这是核心判断标准之一。


不过,即便如此,影视投资的风险仍有很多难以规避。


方梓楠特别提到:“如果是影视投资诈骗,一般整个流程所涉及的合同主体、推广销售主体、收款主体都是经过隔离处理的,或者干脆就是通过伪造公章假冒主体的方式进行操作,所以留存交易文件跟转账记录,很可能也只起到一个登记受害者身份跟涉案金额的作用”。


此外,影视投资诈骗在执法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一线民警反馈:“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但涉及的人数太多,范围太广,犯罪分子的隐蔽措施做得比较充分,许多公司的项目真假掺杂,处理难度较大。一旦报案人数不足,很难上升到刑事案件处理,只能作为民事纠纷”。


因而,散户投资影视,一定要谨防被割韭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企业家杂志 (ID:iceo-com-cn),作者:陶淘,编辑: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