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网络上出现一组小米汽车实车拍摄照片,是媒体泄密导致的。报道称,小米汽车回应已锁定泄密媒体,将根据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进行追责,据悉该保密协议签署金额为三百万人民币。笔者服务过不少车企,从行业的巨额投资和竞争激烈程度而言,车企对恶意泄密行为索赔三百万元很合理,但从目前的法院司法实践看,很难。今天就谈谈如果法院不支持高额违约金,车企该怎么处理。
一、企业为什么认为泄密很恶劣?
对企业而言,新产品上市就像一部赛车在高速行驶中,路面上的一粒小石子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而泄密事件很可能会成为这样一颗小石子。电动汽车行业更是如此,以小米汽车为例,第一款小米汽车研发费用上百亿,且三千多名工程师为此工作多年,对于这样一款被寄以厚望的产品,企业的经营者肯定临渊履冰,如果上市时发生泄密,一定会打在他们的敏感点上。
因为泄密是竞争对手和媒体最喜欢的,新兴行业竞争一般会比较惨烈,对竞争对手而言,遏制或者打败竞争对手和自己的产品取得胜利一样重要,所以对竞对的产品,必须要深挖产品细节,确定应对策略和打击措施;同时媒体、自媒体都对产品非常觊觎,一部分媒体想挖新闻博眼球,另一部分媒体可能和竞争对手有良好的关系,就等着你出新闻可以踩一脚。
对内部来说,泄密会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泄密是背信,哪怕泄密的员工或外部服务商签了保密协议,但仍说明企业的内部人才和外部供应商甄选出了问题,可能造成内部沮丧,对企业员工的士气会有打击。
二、法院的填平原则,限缩了违约金
了解到泄密的敏感性,所以很多公司的保密协议上都会规定比较高的违约金,但违约金如果过高,法院一般不认,会酌情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较低金额。笔者个人的观点,小米汽车这个泄密如果打官司,法院判赔10~20万算正常,30万左右较高,如果可以到50万就算天价赔偿了。支持合同约定的300万违约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要和国情相适应,采用的是“填平原则” 。顾名思义,这个原则法院审案以填平被违约或侵权方的损失为目的,不支持过高的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所以就前文案例,如果小米汽车起诉媒体维权的,对方可能会主张此条,同时主张违约金过高,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要求法院调减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九民纪要》,最高也就是实际损失另加30%的违约金。
对泄密受害方而已,如果泄密只是发生,但没有造成直接严重后果的,要证明损失难度很大,关键问题是:损失的间接证据法院不认。以小米汽车为例,其汽车研发成本、为保密所支出的费用、泄密对内部军心士气受影响,友商利用泄密的数据调整研发及产品上市周期、媒体把泄密事件借题发挥,影响小米汽车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观感,这些都是损失,但很难举证。即便举证了,法院一般也不会认。
可能有读者会问:既然违约金过高法院不支持,起诉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可以吗?其实审理不正当竞争案,法院也适用“填平原则”,如果诉违约时举不出损失证据的,诉不正当竞争也应该无法举证,绕了半天,还是要法院酌定。如果起诉违约的,至少还有个合同上的高额赔款依据,起诉不正当竞争的,举证责任高不少,但高额索赔的依据倒是比违约还少了。
三、应对泄密企业也有狠活儿
所以企业有的时候也无奈,发生了泄密后,如果无法狠狠惩罚外部泄密者,有时只能退而求其次,让外部泄密者象征性赔点钱,但发公告称其高额赔偿,这样对公众和内部也算一个交代。
当然了,如果就以上内容认为企业对泄密无能为力的也不对,当他们认定情况恶劣时,可能会出狠招,做刑事举报。根据刑法219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标准,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自己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入刑了。只是对企业而言,刑事举报可能要花费较高的经济成本,所以一般不太会用这个狠招而已。
年初,北京多个朋友和笔者提到了一个业内热点案件:某车企在研发中的汽车被一家新锐媒体曝光了配置、价格、部门设置、员工数等细节,媒体记者的采访得到了内部帮助,据说还混入了内部会议旁听。因为报道中披露了配置和价格,对正在研发汽车的企业而言实在太敏感,业内一直以勤勉低调闻名的企业创始人震怒,遂报警,因该企业是当地明星企业,故警方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刑事拘留该媒体员工,90日后才放人,后续应该没有起诉。
这个案件应该说是多输,企业被泄露商业秘密,记者遭了牢狱之灾,司法机关抓人90天却不起诉,是对法治的伤害(不起诉可能两方面原因,企业不愿过度得罪媒体,30万的损失难举证)。如果法院真的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判定企业损失的,可能多输的情况就不会发生。哪怕该案中记者没有签过保密协议,但企业如果可以证明,其他媒体违反保密协议要赔300万元的,那法院还是有可能支持企业的诉求的。
最后,保密协议中的高额违约金有其现实合理性,也有法律依据,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重要原则,比规定“填平原则”的第584、585条要靠前不少。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