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乐视网案件迎来一审判决。


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乐视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贾跃亭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个乐视网相关责任人承担0.05%-2%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范围,也是乐视网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乐视网于2010年登陆创业板,其从上市到退市,经历过两次债券发行、两次重组以及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先后有7家券商、3家会计事务所、2家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为其提供过服务。


判决书显示,平安证券承担1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会计师事务所,承担0.5%-1.5%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中德证券、中泰证券(600918.SH)、金杜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可谓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民事责任是清除这一“毒瘤”的重要手段,但也要看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搞粗放式的笼统式追责,亦不应搞“一刀切”的无差别追责,更不能搞“根据执行能力定责”的功利性追责。这三种追责逻辑中,前两种会导致责任不清,起不到正向引导作用,第三种则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追“首恶”演变为追“首富”,将民事责任化为保险机制,直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一、追“首恶”,贾跃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隔两年多,乐视网诉讼案件迎来一审判决。


因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乐视网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惨重损失,引起投资者集体起诉。2021年5月,北京法院立案受理,经审核共有2496名投资者符合权利人范围,成为本案原告。


这些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包括,乐视网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贾跃亭等23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于2023年2月4日、2月6日、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应根据各被告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等财务造假的“首恶”,应对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全部损失负责。


判决书显示,乐视网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投资者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赔偿款共计近20.40亿元。


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在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过程中发挥了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的作用,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故意。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贾跃亭虽提出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贾跃亭作为实际控制人实施了组织、决策、指使本案虚假陈述的行为”等抗辩,但其抗辩意见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贾跃亭上述有故意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贾跃亭应就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综合考虑其岗位、职责、参与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个别化、针对性地确定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贾跃民、吴孟、刘弘等多个乐视网时任高管承担0.05%-2%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贾跃亭的姐姐贾跃芳不具备承担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法院驳回原告对贾跃芳的赔偿请求。


二、对中介机构精准追责 


在乐视网案件中的被告对象中,涉及多家中介机构,包括平安证券、中泰证券、中德证券等券商,以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事务所。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对于中介机构,亦应坚持“过责相当”,精准追责,避免其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与赔偿责任显著失衡。


平安证券是乐视网IPO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其责任认定及赔偿比例备受市场关注。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乐视网IPO过程中,平安证券担任保荐人这个至为重要的工作角色,干系重大;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具有特殊性;IPO阶段的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平安证券作为IPO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为实际上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乐视网推荐上市,未完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的影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在考虑平安证券参与的IPO阶段的信息披露衰减效应的同时,也会考虑投资者关注乐视网长期基本面的情况,因而不会简单地将平安证券的责任做每年递减的判定,而是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后衡平确定一个比例。”北京金融法院称。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平安证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对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乐视网的财务造假系实际控制人贾跃亭指挥组织其团队策划实施,手段较为隐蔽。平安证券在获取、查阅审计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基础上,通过尽职调查未能发现相关异常情况,也受2010年当时的核查手段和工具的局限性的制约,对此不应无视。根据平安证券的过错程度及上述分析的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平安证券就原告投资者损失在10%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前乐视网保荐项目行政监管措施落地时,平安证券曾回应称,公司十年来持续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升合规内控水平,相关历史问题均已完成整改。数据显示,目前平安证券业务经营稳健、内控评价良好。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曾为乐视网IPO提供三个年度(2007年-2009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情况、乐视网财务造假行为的隐蔽性、当时审计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以及IPO阶段审计把关的重要性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原告投资者损失在1.5%的范围内与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判共同就相应日期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的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0.5%的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解释,这3家会计师事务所都为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提供过审计服务。考虑到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无交易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基于非公开发行的虚假陈述产生的索赔请求。由于这些会计所并非从一开始就参与虚假陈述行为,从因果关系链条看,其仅应对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之后买入乐视网股票的投资者负责。


乐视网在非公开发行中也存在虚假陈述,但相关中介机构在一审判决中未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中泰证券曾担任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是乐视网收购乐视影业项目中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这三家中介机构在此次判决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认为,2016年非公开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需要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被告各自岗位、职责、参与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整体中的占比、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精准追责。同时,也应当统筹考虑绝对赔偿数额与赔偿责任比例,避免出现只顾及责任比例而忽略绝对赔偿数额的问题。总之只有合理确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才能更为有效地规范、引导、督促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猛犸资本局 (ID:mengmazibenju),作者:黄嘉祥,编辑: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