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全球咖啡巨头星巴克公司因其提神饮料中未含品名中的水果在美国被起诉,法院初步审理认定原告的关于误导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效,要求原告30日内更新诉状。考虑到本案涉及集体赔偿,也就是说,这个官司打下去,可能所有之前买过这个提神饮料的消费者都可以获赔,所以这个官司目前星巴克遭到了一次重大挫折。


这是新闻报道的案情摘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指控星巴克的部分水果饮品中并没有饮品名称提到的水果成分,比如芒果饮品中没有芒果,百香果果汁中没有百香果。他们认为星巴克的误导性名称造成饮品定价过高。星巴克辩称,饮品名称描述的是口味而不是成分,并且饮品单上已经详细介绍了这些口味,理性的消费者理应不会感到困惑,店铺员工亦可以解释清楚。


法院初步审查后部分接受了原告的索赔要求,这些要求都与星巴克误导消费者有关。法官认为,消费者感到困惑是合理的,因为其他星巴克产品,例如冰抹茶拿铁和蜂蜜柑橘薄荷茶等,的确含有抹茶、蜂蜜和薄荷的成分。


为什么法院认定星巴克误导,看法院裁定里附的下面星巴克广告就知道了,星巴克不冤。


翻译一下广告:MAKE A SPLASH引发激爽

CRAFTED WITH REFRESHING LEMONADE 采用清爽柠檬水精制而成

Mango Dragonfruit Lemonade Strawberry Starbucks Refreshers芒果火龙果柠檬水星巴克提神饮料

Acai Lemonade Starbucks Refreshers草莓巴西莓柠檬水星巴克提神饮料 


问题在:星巴克的芒果火龙果柠檬水里没有芒果;草莓巴西莓柠檬水里没有巴西莓。星巴克的解释是,我没有骗消费者:芒果火龙果柠檬水,广告图上的饮料里有火龙果,芒果只是风味;草莓巴西莓柠檬水,广告图上的饮料里有草莓,巴西莓只是风味。如果消费者有疑问,可以问我们店里的员工,他们会告诉消费者的。


很显然,星巴克认为其广告和店员的服务是一个整体,广告的图告知了消费者,饮料里只有草莓和火龙果,如果消费者有疑问的,还可以向店员查询,这样就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了。但既然你产品名称中含有芒果和巴西莓,却还要让消费者通过推论才得知产品中没有这个原料,对很高比例的消费者,这就变成了一个消费圈套,把芒果风味、巴西莓风味的饮料当成了添加天然水果的饮料,误导性不言而喻。


至于消费者可以向店员询问更是不值一驳,美国法院的裁定书引用在先案例中的判词直接驳斥星巴克:“不应该指望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会查阅包装盒侧面的营养成分面板来纠正包装盒正面用粗体大字列出的误导性信息”。同样,理性的消费者也不应该去询问商店的员工,一个标有多种成分的产品实际上是否至少含有其中的一些成分。成分为浓缩水果汁,而非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水果。


在这个问题上,中美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这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对商品的成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同时,这种情况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得虚假宣传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过在法律后果上,中美两国还是有所区别,在美国,如果本案转化为集体诉讼,那所有有证据证明其在星巴克消费过诉请产品的消费者可能都可以拿到星巴克的赔偿,笔者之前在美国网站海淘维骨力公司氨糖和软骨素,在他们的误导消费者诉讼败诉后收到了购物网站亚马逊的通知,根据通知在线登记,也收到过美国寄来的赔偿支票(可惜已经过期,无法兑换成现金)


而在中国,消费者也可以民事索赔,但没有美国那种集体赔偿机制。商家更可能因此被行政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相关资料:

http://news.china.com.cn/2023-09/20/content_116696611.shtml 

 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nysd.584303/gov.uscourts.nysd.584303.29.0.pdf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email protected],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