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ID:luoxiangshuoxingfa),作者:罗翔,首发于澎湃新闻“法治的细节”专栏,原题目《法治的细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追诉时效:怎么判,怎么算?》虎嗅经作者授权发布,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桩性侵犯罪的旧案,最后被告人因案件过了追诉时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据相关报道,张三是女生李四父亲的好友,在李四幼年期间对其实施性侵害,性侵害导致李四严重精神抑郁,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刑事追诉无法继续的情况下,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行《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到21周岁前要提起民事诉讼。


但当李四主动说出张三时,已经年满21周岁,超出 《民法典》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但因李四有严重的抑郁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常地行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时效的暂停。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赔礼道歉并支付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据报道,这是我国首例针对未成年性侵案件在无法进行刑事追诉后成功取得民事赔偿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不少人对刑法上追诉时效制度感到不太理解,认为它放纵了罪犯。这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当然也不完全是误解。很多时候,误解可能也是善意批评的一种载体。


在世界范围内,对于犯罪的追诉时效,大致有三种立场:一种是不设追诉时效,原则上对于所有犯罪都可以进行无限期的追诉。比如英国对于可公诉的罪行没有一般追诉时效;另一种立场则是规定了固定的追诉时效,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对犯罪进行追诉。


当然,还有第三种立场就是折衷说,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可以进行无限期的追诉,但对于一般的犯罪则根据罪行轻重规定时间不等的追诉时效。比如德国,对于谋杀犯罪的追诉时效曾是20年,1969年则修改为30年,而到1979年则取消了谋杀罪的追诉时效,其目的是对纳粹罪行进行无限期追诉。


我国刑法也采用折衷说,犯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为5年,但如果罪行特别严重,也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比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但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江南某地曾有一起恶性的抢劫杀人案件,四人被杀,凶手逍遥法外22年,摇身一变为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中国作协成员,并曾开办写作培训班教书育人,后来就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对其判处了死刑。


我国的追诉时效制度既体现了报应主义的公正需要,又有功利主义的预防作用。从公正的角度来说,越是严重的犯罪追诉时效越长,同时对于最严重的犯罪,也保留了无限期追诉的可能。


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追诉时效可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沉睡的社会关系一般没有必要再次惊动;另外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太久远的案件证据有湮灭的风险,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当前发生的犯罪更值得重点打击。同时,规定一定的办案期间,也可以敦促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行使诉权。


还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制度也能体现功利主义特殊预防的目的——如果犯罪人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他可能已经改过自新,也即没有必要施加刑罚。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刑法有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如果犯罪人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这证明他根本没有改造好,那么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性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它主要涉及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236条之一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比如强奸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在这个区间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律中说的以上以下都含本数,所以强奸罪的基本刑可以判到10年,因此追诉时效也是15年。同时,强奸罪有六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其追诉时效可以到20年,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款强奸幼女的加重情节“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202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释》)规定,“造成幼女伤害”包括致使幼女轻伤的;或者致使幼女患严重性病的;或者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因此如果幼女不满十周岁,或者致其伤害,强奸行为在理论上是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的。


强奸罪还有一种模糊的加重情节是“情节恶劣”,《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释》规定了八种情节恶劣的情况,“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对于上述情形,追诉时效都是20年,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又如猥亵儿童罪,其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0年(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但如果有四种加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也为15年。(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经常存在混淆。由于幼女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只要犯罪人性器官接触了幼女的性器官即为强奸罪的既遂,而非猥亵儿童罪。《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释》也重申了这种立场,司法解释对猥亵儿童罪加重情节的其他恶劣情节进行了说明,特别强调进入式的猥亵属于加重情节(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但该猥亵行为并不包括接触性器官的奸淫行为。因此,如果在猥亵儿童过程中,采取了进入式的猥亵方式,或者拍摄儿童隐私部位并传播,其追诉时效都为15年,但如果采取奸淫行为,则应该按照强奸罪来计算追诉时效,有时可能是无限期追诉。


《性侵未成年刑案解释》只是司法解释,属于对刑法的解释,并未创造新的规则,因此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即便案件发生在司法解释之前,也应该按照该司法解释计算追诉时效。比如生父性侵幼女,按照司法解释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其追诉时效至少为15年,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无限期追诉。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存在无限期追诉的可能,但是启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还是比较麻烦的。因此,对于性侵犯罪,尤其是当被害人是未成年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适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三种立场:


第一种是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设追诉时效。美国不少州都采取这种立场,比如佛罗里达、阿拉巴马州刑法规定,性侵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没有追诉时效;伊利诺伊州刑法规定,性侵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韩国,2011年讲述侵害女童犯罪的电影《熔炉》上映后,韩国国会以压倒性的票数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加重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刑罚,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二种立场则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宜特殊化,应该和其他犯罪保持相同的追诉时效制度。


第三种立场则比较特殊,那就是追诉时效应该从儿童成年后开始计算,这主要在普通法系。比如美国路易安纳州刑法规定,性侵案件,自受害者年满18岁时计算30年追诉时效。又如美国马萨诸塞州刑法规定,性侵案件从被害人16岁计算27年追诉时效,纽约州刑法规定比较特别,该州将性侵犯罪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罪,如果是一级重罪,无论被害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的,都没有追诉时效,二级重罪和三级重罪,追诉时效分别为10年和20年,但如果受害者未满18岁,则诉讼时效从受害者年满23岁时开始计算。(在收集资料的时候,我尝试使用了某人工智能,发现其结论并不完全准确,仍然需要人工深度纠偏。)


第三种立场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于受害人年幼,心智并不成熟,许多案件要到他们成年后才意识到被侵犯的事实,但此时往往已过了追诉时效。还有的是因为父母害怕丢脸,没有及时告发,待到孩子成年之后想自己启动司法程序时,追诉时效已经届满。比如前几年江苏某女子发帖声称,自己9岁时曾惨遭两邻居多次轮番性侵,当时母亲获知情况后忍辱负重,为了名声将此事“捂”住。因为此事已经经过27年,所以无法继续追诉。但如果借鉴成年后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那么这些案件都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爱因斯坦说:有两件事情是无限的,宇宙和人类的愚蠢,尽管我对后者还不太确定。面对人性的无限幽暗,法律有时捉襟见肘。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案,只有相对较好的答案。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待学界同仁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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