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李宏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被认为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近几十年来的第一大案——哈佛大学涉嫌对亚裔学生招生歧视案,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审理多时。
这个案件广受关注,因为它的去向将有可能改变美国的高等教育招生制度,从而影响美国的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正。
这个针对哈佛大学的诉讼案件,实际上已经拖延了八年之久。
早在2014年,一个名叫“学生公平录取组织”(SFFA)的机构,在波士顿的联邦地区法院就对哈佛大学提起了诉讼,指控哈佛大学在本科招生中歧视亚裔美国人,违反了《民权法案》。哈佛财大气粗,聘请了最好的律师团队,在2019年和2020年先后两次获得了胜诉,但原告SFFA屡败屡战,坚持将案子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原告之所以要挑战世界顶尖名校,并在一审二审败诉后依然不放弃,是因为他们认为哈佛大学的招生实在太不公平了。
在每年的招生考试中,亚裔考生尤其是华裔考生在各项学力测验中都排在前列,包括SAT (相当于美国高考) 、国际经合组织的 PISA (学生能力国际评估) 以及单测数学与科学的 TIMSS等。但是,哈佛大学在招生中却不讲成绩讲政治,优先录取那些成绩不如亚裔的黑人、拉美裔学生,这对亚裔学生极不公平,构成了赤裸裸的歧视。
政治正确是如何引发权利危机的?
在一个号称讲法治的国家,大家都是美国人,仅仅因为肤色不同,学习好的很难上大学,学习差的偏偏能轻松进名校,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制度根源,在于美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平权运动”以及与之伴随的“种族限额”。
黑人在美国历史上曾遭受奴役和迫害,这是不争的历史事实。“二战”之后,以黑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通过各种方式发起了平权运动,争取黑人能够享有和白人同等的权利。经过各方努力,1964年,美国颁布了著名的《平权法案》,要求任何接受联邦资助的大学、企业和机构必须禁止种族歧视,为了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裔,法案规定要在教育、就业中对少数族裔予以特殊照顾和补偿性优惠。
在此背景下,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和道德正当性,美国的大学开始调整其招生政策,将种族多元化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和核心指标,从而出现了所谓“种族配额”的制度,即通过为特定族裔学生保留固定的名额,以保证少数族裔特别是黑人学生能够进入大学尤其是一流大学。
20世纪60年代,哈佛、耶鲁、普林斯顿等名校纷纷宣布,只要有合格的学生,录取黑人学生的数量将不低于一个固定的最小比例,比如8%或12%。
“种族配额”招生政策很快就产生了直接效果,越来越多的黑人、拉丁裔、墨西哥裔、亚裔和印第安人等少数族群开始进入哈佛大学等世界名校,获得了接受最好教育的机会。
然而,尽管平权运动具有很高的道德感召力,甚至一度成为了美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政治正确”,但它在教育、就业中实施的“种族配额”及其引发的不公平问题,很快就引发了争议。
支持这一政策的人士认为 ,由于黑人等少数族裔在美国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孩子无法获得像白人孩子那样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这一扶助政策有助于提高他们在高等教育资源中的竞争力,让他们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不让上一代的不公正继续延续给下一代。
反对这一政策的人则认为 ,美国白人和黑人的不平等,是一个历史性和综合性问题,不应该用高等教育机会倾斜的方式来解决,这根本不是治本之策。从教育公平的角度,高等教育资源应当按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等标准进行分配,而不是基于种族和肤色。
在大学招生中实施某种“种族配额”,不仅不会让黑人等少数族裔孩子更加独立和自强,还会引起“反向歧视”,构成另一种形式的种族不平等。
针对高等教育领域的“种族配额”,白人首先发起了挑战,在法院提起了“反平权运动第一案”,即1978年的巴基案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白人学生巴基连续两年申请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被拒,他发现医学院招生中存在16%的黑人种族配额,而据此被录取的黑人学生成绩远远不如自己。
据此,巴基声称自己是“反向歧视”的受害者。对于此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点滑头:首先认定大学在录取时考虑种族因素是正当的,但同时又认定“种族配额”违宪,要求加州大学必须录取巴基。
教育平权为何会形成亚裔歧视?
尽管是白人打响了“反向歧视”第一枪,但后来人们发现,在这一招生政策中受害最深的,其实并非是白人,而是介入黑白之间的亚裔,尤其是华裔。
在最开始,美国亚裔也是平权运动的受益者。亚裔在美国曾长期被排除在高等教育之外,因为平权运动,顶尖大学才从上世纪60年代对亚裔学生敞开了大门,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布朗大学和达特茅斯学院等大学中亚裔学生的录取比例得以不断增加。
然而,亚裔和大学的蜜月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戛然而止。1965年新的《移民法》颁布后,美国亚裔移民的数量直线上升,亚裔移民勤劳、聪明、守法,很快在各个领域出人头地,成为美国社会中的“模范少数族裔”。
在教育领域,亚裔学生勤学上进,在各类考试中都是优等生。然而,人们很快就发现,对于亚裔而言,学得好和考得好并不意味着能念好大学,因为大学招生中的“种族配额”制度更加关照和优待“差生”。
于是,一方面,亚裔学生的数量不断增长、平均成绩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亚裔学生被大学尤其是一流大学录取的比例和几率却越来越低,不仅远低于黑人和拉丁裔等其他少数族裔,甚至还低于全美平均录取率。
面对这种不公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针对美国大学招生中的亚裔歧视的指控就频频出现。这次“学生公平录取组织诉哈佛大学”的案子,就是最集中和最激烈的体现。
原告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研究表明,哈佛大学在招生录取中存在一个隐密的、针对亚裔的“种族配额”或者“亚裔歧视”,他们对亚裔设定了固定的招生比例或配额,但这个比例与美国亚裔群体在美国社会中的数量、地位、成就和增长趋势严重不符。
亚裔学生想要被哈佛录取,需要考出远远高于其他族裔学生的分数。同时,招生官员还存在针对亚裔学生的消极刻板印象,对他们会提出更多和更苛刻的要求。
对于原告的指控,哈佛大学并不承认存在“亚裔歧视”,他们运用了带有政治正确意味的“多元化理论”为自己的招生政策辩护。这种理论认为,对黑人等族群在招生中给予特殊照顾,不是为了补偿历史欠债,而是要保障大学的多元性。
大学招收来自不同背景的多元化学生群体,一方面可以丰富每个学生的视野和教育内容,增进不同种族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让学生更好地参与多元化的社会,提升他们将来作世界领导者的能力。哈佛大学校长德鲁·福斯特(Drew G. Faust)明确表示:“我们将坚定地捍卫学校的招生程序,它将造就多元化的校园生活和教育经历,这无比重要。”
对于哈佛大学给出的基于多元化理论的解释,亚裔群体并不接受,认为所谓的“多元化”实际上就是通过削减亚裔学生的录取名额来给其他族裔特别是非裔和拉丁裔腾出空间的“修辞策略”。
在高等教育领域,通过牺牲一种肤色族群利益而补偿另一种肤色族群,这种做法本身就不符合美国宪法的 “色盲”(colorblind)的特性,它不仅不能让弱势的族群更独立和强大,反而加剧了族群撕裂,恶化了各种族之间的关系。
包括很多美国黑人也认为,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美国黑人已经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到和白人或黄人一样优秀,这种特殊关照更像是一种怜悯。
大概率哈佛败诉?
通过梳理案情脉络,还可以看到美国两党在基本理念上的严重分歧。简单来说,民主党强调结果公平,呼吁更多的弱势保护;共和党强调起点公平,讲奋斗和个人努力。
其实,这两种理念在教育上完全可以共存,无非是视角和解决方案的不同。但是,一些极端的民主党自由主义者祭起了身份政治的大旗。他们认为,表面上的歧视虽然消失了,但无形的歧视仍然存在。比如,黑人从小就生活在因历史环境导致的匮乏里,你能要求他和别人一样的好成绩吗?
在中国人看来,降分录取这种思路就是矫枉过正、买椟还珠。成绩面前人人平等,看能力不看身份,这是中国人心目中最大的公平、最不容置疑的公平。但这种观点在美国极端自由主义那里可能会被视为种族歧视。民主党引以为傲的身份政治要求按照身份配置机会和资源,还美其名曰“多样化”,在当前的言论氛围下,很多人根本不敢发表与此相反的论调。
那么,极端自由主义的这些行为给黑人带来好处了吗?结果恐怕见仁见智。
科学研究证明:特殊的优待只会把人变得更加脆弱和具有依赖性,有的人甚至会变成巨婴,理直气壮地认为社会欠我的。
显而易见,针对哈佛的种族录取政策,民主党以及拜登的白宫肯定支持哈佛,而共和党肯定反对哈佛。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比例是6:3,极大概率最高法院会判哈佛败诉,将降低或制止录取中“多元化”的行为。
亚洲人要由衷地感谢美国的两党制,美国虽然有个民主党的总统,却同时有个共和党占多数的最高法院。虽然秉持保守主义的九人在不久之前以6:3的多数优势推翻了罗伊案,限制了美国女性的堕胎权,而被我们口诛笔伐、痛骂保守,但他们也将坚守个人奋斗、起点公平的传统,他们将为不久之后的Jensen Huang、Sakura、Kim争取到公平进哈佛的权利。
六十多年前,美国在中国人看来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在《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中说到:“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的国度里生活。”
那么,大学招生录取中基于种族肤色而非能力品格的“种族配额”,究竟平等,还是歧视,究竟是保护了少数族裔,还是导致了族群撕裂?高等教育领域的平权运动会走向何方,美国大学的招生录取制度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这些问题,全美国都在关注,并等待最高法院给出权威的答案。
主要参考文献:
孙碧:《平权运动误伤亚裔——当代美国大学招生中的“种族配额”与“亚裔歧视”》,载《比较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
陈迎雪:《谈美国高等教育领域中针对亚裔的“平权歧视”》,载《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