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拥民
均衡研究所学术顾问,浙江大学跨学科中心特约研究员
5月底,中创新航公司对校招的应届毕业生集中解约,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个背景是,近几年来,青年失业率一再走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4月份城镇青年调查失业率高达20.4%,超过了去年7月的19.9%。这是很令人担忧的,因为青年调查失业率的高点通常出现在大批学生毕业走上社会的6、7 月份。而且,这段时间以来,“大厂”裁员风声四起,先是OPPO公司决定解散哲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并终止所有劳动合同;紧接着又有传言称阿里将裁员20%。尽管这些消息有真有假,但是不少企业大幅缩减了校招规模,这是事实。
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多应届毕业生下定决心要考公、考编或考研,那些打算在企业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也将目光更多转向了国企。
在这盛夏即将到来之际,中创新航解约事件,再一次让这届毕业生感受到“史上最难毕业季”的寒意,也向那些执着于在国有企业部门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提出了一些警示。
同样解约应届生:中创新航不如OPPO“厚道”
此次被中创新航集中解约的应届毕业生告诉财新等媒体,根据协议,他们今年7月就将入职,但是突然被通知解约,公司将对其支付每人3000元的违约金。中创新航方面称,解约的理由是,“新能源行业面临诸多机遇与挑战,为适时响应市场和客户需求,公司进行了相关业务调整”。
中创新航公司的做法显然无法令涉及的应届毕业生满意,同时也无法得到关注此事的公众认可。首先,给出的解约理由谈不上真诚。任何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适时响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进行业务调整”,直接拿这个作为解约理由,令人难以信服。
其次,中创新航的解约没有与对方协商,而是突然地以单方面通知方式(强行)做出的,这让人感觉有些傲慢。这种态度在当前人们普遍为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而担忧的情况下无疑是不合适的,也是该公司缺乏共情能力的表现。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创新航没有赋予被解约的应届毕业生应有的选择权,同时给出的赔偿金无法弥补后者的损失。
OPPO公司给予应届毕业生的补偿比中创新航高出了一大截。假设两个应届毕业生,在去年10月份分别与中创新航和哲库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承诺的工资均为月薪1万元,那么在不考虑奖金、税收和保险金的情况下,前者只能获得3千元的赔偿,后者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补偿,差距惊人。
当然,更重要的是,OPPO公司还给毕业生提供了入职机会,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这种做法充分表现了该公司的诚意,也说明它拥有强大的与社会共情的能力。
中创新航,是根正苗红的国企,它的前身中航锂电,是由央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于2009年在洛阳设立的。
OPPO则是一家民营企业。在对待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这个问题上,要比中创新航“厚道”得多。尽管现在许多人更向往国企,但是在如何对待应届毕业生这个具体问题上,国企也许并不天然比民企更加“厚道”。
中创新航在这个事件中的问题可能还不仅仅限于此,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应届毕业生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有可商榷之处。
面对解约,中创新航本能否把应届生损失降到最低?
从报道来看,中创新航应届毕业生签订的应该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人们熟知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关于就业安排的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时,还需要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但是,三方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本身就是用来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其目的除了约定应届毕业生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和薪酬之外,还要解决应届毕业生在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三方协议实质上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某些要件。在这个意义上,三方协议的执行,也许应该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退一步说,即便三方协议不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也规定,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再来看中创新航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在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中创新航校园招聘官网仍然在发布该公司全国各地分公司的招聘信息,岗位包括财务管培生、供应商高质量工程师等,而简历投递渠道也仍然处于开放状态。
这是不是表明中创新航公司其实是有能力继续履行至少一部分三方协议的呢?但是,它没有提供这个选项。
中创新航的突然单方面解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肯定不止3000元,特别是对于应届研究生毕业生而言,损失更大。
这些三方协议大部分是在去年秋招季签订的,即2022年10月或11月。从那时起,到2022年5月底,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如果中创新航早一些(比如说在今年3月底4月初之前)就与这些应届毕业生提出协商,那么他们还可以赶上今年春招的尾巴,而到5月底突然解约,则几乎马上就会令他们陷入困境。
求职成本和求职时间方面的损失还是小的,更大的损失是错过了可能的就业机会。
在这个事件中遭受了损失的应届毕业生,也许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话),或者至少可以依据《民法典》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旅行合同或提高赔偿金。
当然,中创新航也许没有违法。有报道称,中创新航总部所在的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介入,相信不久之后会有一个官方说法。
大学生太想进国企可能反而对自己不利
从目前来看,中创新航突然集中解约应届毕业生,应该是一招昏棋。但是回过头来说,中创新航是国内装车量仅次于宁德时代和比亚迪的动力电池企业,国内排名第三,在全球市场也有相当不俗的占有率。它一方面拥有国企身价,另一方面又占据着新能源赛道,这样一家光环绕身的企业,不得不出此下策,也许可以说明国内经济复苏势头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
就业问题说到底是增长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3年1至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0328.8亿元,同比下降20.6%(按可比口径计算),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17.9%、股份制企业下降22.0%、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6.2%、私营企业下降22.5%。
关键是,在经济景气度不高、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会更突出,尤其是在面对国企的时候,反而导致自己更难实现进国企的目标。
从一般劳资市场博弈角度来说,当失业率高企时,在微观层面上劳方力量较弱,资方更容易获得主导劳动市场的权力。在中国,由于不存在集体劳动谈判制度,罢工基本上也不太可能实现,那么失业率高企时劳方的力量就更加薄弱了。
当企业盈利下降或预期盈利下降时,资方就更加有动力利用自己在劳资关系中的主导权力,即通过拉长现有员工的工作时间、减少新增员工来压缩成本、提高利润。国企具有天然的身份优势和资源配置优势,它们往往比民营企业更有能力利用在劳资关系中的上述主导权力来提高盈利(不要忘记,国资也是资本),舆论对国企也常常比对民企更加“宽容”。
在当前的中国,由于国企对就业者的强大吸引力,更强化了国企在面对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尤其是没有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时的强势地位,这会导致应届大学毕业生越想进国企就越难进。
一个自然但稍显悖谬的结论是,大学毕业生最容易进国企的时候,只能是民营企业发展得最好的时候,所以关键依然是如何让民营企业家有信心去扩大投资、持续创新。
至于原因则不难理解:一方面,民营企业可以吸收更多的就业者;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发展起来了,国企的利润来源就更大了。这两方面都有助于改善大学毕业生求职时对于国企的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