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祥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近日,“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宣判,生父张波和他的女朋友叶诚尘均维持死刑原判。重庆高院强调两被告都是主犯,特别卑劣特别残忍特别恶劣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有网民评论说“大快人心,死不足惜”,这也代表了大部分人的心声。

与此类似的还有劳荣枝案,她被认定和法子英同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极其恶劣极其严重。法子英多年前已经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的死刑判决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网友同样评论:“快点枪毙吧,真的,累了。”

这是两个类似的死刑案件,都属于共同犯罪,都挑战人性和伦理的极限,都具备“特别”和“极其”的特征,人们关心的是:凶手是否会走向同样的结局——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死刑判决的不成文惯例,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最多会判一个死刑。那么,多名被告人致死多名被害人,又全部认定为主犯的,是否会全部执行死刑?



虽然这样的案件即使全部枪毙也看上去合法又合情,但是,被告人是否存在“可杀可不杀”的空间呢?基于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司法工作者必须确保死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检验和法律检验,真正办成“铁案”。这也是我们讨论此案的原因。



主犯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死刑案件,意味着多人参与,各负其责。那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各自的责任是什么?这是法院必须清楚认定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针对一个案件有多名主犯的情形,特别指出: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此,最高院还进一步解释,对于共同犯罪、同时可能判处二人甚至多人死刑的案件,应当仔细区分、综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人身危险性,实行区别对待。

这些司法解释,似乎给了被告人叶诚尘一线生机。她的辩护人指出,叶并没有逼迫张波去杀害幼童,案发时她不在现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但这一辩护意见,法院并不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叶多次催促张波杀死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进行逼迫,最终促使张波杀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因此,审判机关已经正面回应了两名主犯各自的作用问题,也就是不相上下。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因为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确有困难,就直接对两名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的做法。这种做法并不妥当,要准确适用死刑,就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

那么,“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对于两主犯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属于已经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还是有点勉强呢? 对此,控辩双方当然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张波属于有完全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即使叶诚尘对其施加压力,是否可认定叶就与张波的犯罪作用相当呢?

但无论认为叶罪大恶极还是认为主要责任在张,有一个共同底线就是,既然要适用死刑,就必须有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

此处需要提及的,还有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形象。女人在传统文化中通常被塑造成两种形象:天使和魔鬼。天使,是按照男性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出来的。这类女性仿佛天使般完美而又永恒,但她们是以男性为中心的,虽然美丽,却并非自己的主人。她们往往美貌、忠贞、有情有义,她们必定一切为了男人。这种想象在电视剧《狂飙》中有所体现。大嫂的故事提前谢幕,给观众留下了无限遐想。高启强说“没有她,我什么都不是。”男人心目中有一个爱之至深又有情有义的女人,在该出现的时候出现,离开之后就永远幻化为那朵红玫瑰。

另外一种倾向是把女性塑造为魔鬼,这类女性形象通常具有某些疯狂或者变态的特征,她们必定是男性走向堕落或者犯罪的诱惑。《水浒传》里塑造的不是淫妇就是男人婆,似乎这样就可以替那些杀人如麻的男性开脱罪责。而好莱坞也经常翻拍这样的故事类型:某小三丧失理智,不愿放过男主。拨打骚扰电话、烧毁他的汽车、拐走他的小孩,最后持刀闯入家中想杀了男主的妻子。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让我们不断地强化这样的印象:坏女人如此歇斯底里、可怕、恐怖。影片最后,小三罪有应得,被男主的妻子一枪打死,这个家庭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这种故事类型可以让我们看到,女性在影像中或者共同犯罪里的作用有可能会被妖魔化,而一旦这种印象被放大强化,会不会影响到对她们的判罚呢?

在劳荣枝的案件中,尚有其庭审的视频爆出,公众似乎还能对其人格予以评判,但在“重庆姐弟坠亡案”中,叶诚尘却一直是个隐身者,这也让我们无从判断,其究竟就是丧心病狂者,还是被舆论所妖魔化了。

法律人在此类案件中能做的,是如其所是地看待她们的罪与罚,而不是把一些传统社会的刻板印象捕风捉影到女性被告人的身上。



死刑案件为何值得关注?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虽然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为什么还不能废除呢?这可能是死刑唯一的正面意义,它能实现报应,杀人就要偿命,从而平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仇恨。坠亡孩子的母亲有一句话让人泪下:“为了孩子,我必须看到你们死,不惜任何代价。”



反对死刑或者减少死刑的第一个理由是实用主义的,那就是死刑可能会错杀。 “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这话多么朴实,想想也对。如果没判死刑,有的案子还有回归公正的可能性;如果已经枪毙了,可能就是无法挽回的错误。

第二个理由还是功利性的,就是威慑犯罪的关键在于惩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不是惩罚的强度。 坏人是要惩罚的,有罪必罚,可以用自由刑去罚,严重的可以无期加限制减刑,但没必要使用死刑。因为死刑本身并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换言之,杀人杀不出敬畏心。但这一点和大多数人的直觉并不相符。大部分人仍然觉得,只要多死一些坏人,这个世界就会变好。

第三个理由,就是死刑本身的正当性:国家可以合法地杀人吗? 这个问题同样见仁见智。我国《刑(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刑(九)》废除了11个罪名的死刑,法律正在改变。最高院作为死刑复核机关,可以说是现代的生死判官,他们的工作就是确保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真正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教育改造的犯罪分子,同时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上不出丝毫差错。

那公众的认知会如何改变呢?经济发展、个人受教育程度、社会治安可以推动。另一方面,也许本文中提到的那些引起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让人们再度审视,正义是不是一定需要死刑才能实现?



法院已经做出二审判决,法律界和公众都得尊重,并等待复核结果。此刻,我们可以重温最高院当年在司法解释中的一句话: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不能适用死刑,无论面临多大的压力。

不管怎么样,对于死刑案件有讨论就是很好的事情,哪怕只是想想“这事儿到底谁的错更多呢?两个人都该杀吗?”这样的问题。在检视这些死刑案件的过程中,在情感被宣泄之后,在正义被实现之后,新的社会认知就会慢慢浮出水面,并且越来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