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樊瑞,编辑:郭丽琴,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演员葛优诉B站网络侵权案将开庭,相关细节有待进一步披露。


企查查显示,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向B站关联公司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关联案件为葛优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葛优。案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开庭审理。


这并非葛优首次发起网络侵权诉讼。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近些年,葛优曾就“葛优躺”表情包侵权问题发起数百起诉讼,诉讼对象多为第三方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其自媒体账号上未经允许使用葛优肖像。葛优方认为,这属于自媒体时代不良企业“蹭热点”惯用的商业营销行为。在这些诉讼中,法院多数判定葛优胜诉,赔偿金额均为数千元。


葛优最新这起诉讼的对象为视频平台B站。


B站方面回复财经E法时表示,并未有消息可以提供。财经E法也试图联系葛优和此前相关案件的代理律师,截至发稿,均未获回复。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财经E法表示,结合葛优起诉的多个过往案件来看,大多是因使用“葛优躺”表情、图片而产生的侵害葛优肖像权而产生的纠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则向财经E法解释说,平台需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他还分析认为,在一些纠纷中,平台本身也可能就是直接侵权主体。


B站为何被起诉?


目前,葛优起诉B站的细节尚未获得披露,他此前就“葛优躺”表情包发起多起侵权诉讼。


1993年夏天,中国开播第一部情景喜剧《我爱我家》,葛优在剧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有一个歪躺在沙发上的形象。2016年开始,“葛优躺”表情包在网络上走红,经过网友二创成为网络热梗,在被使用时常用来表达一种“颓废”的状态。


葛优对B站的诉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向财经E法表示,网络场景下的侵权纠纷主要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


夏海龙分析,一些视频平台为博主自行制作、上传,平台方可以使用“避风港”原则,但考虑到一些平台会对某些视频进行推荐、也会对参与视频收入分成,属于相关视频的获利方,因而这些平台可能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夏海龙认为,如果博主上传的视频存在侵权,相关平台也应对此承担部分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则解释,平台需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他推测,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一些平台收到葛优方的投诉后,并未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


石佳友认为,除了应尽到审核和“通知-删除”责任,平台更须避免直接侵权。


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在B站官方出品的剪辑平台“必剪”上,有平台提供的贴纸素材,其中就有不少关于名人的“热梗贴图”,“葛优躺”在列。但财经E法2月12日以“葛优躺”为关键词在“必剪”上搜索后发现,“葛优躺”热梗贴图已经消失,但还有一些名人肖像被使用,比如“周杰伦”“羽生结弦”等。


石佳友分析指出,即使公众人物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让渡其人格权,但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还是要看使用当事者肖像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目的。商业平台若未获授权即使用其肖像素材,则涉嫌侵权。“兼顾保护网络表达自由和保护他人的人格权,是相关立法的核心” 佳友总结。


未获授权使用,侵权风险极大


2023年2月12日,财经E法以“葛优躺”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显示共有585篇相关的裁判文书。



2023年2月1日公布的一份判决显示,葛优起诉某社交账号侵犯个人肖像权,并胜诉,获赔7000元。司法文书显示,该账号于2016年7月23日发布标题为“‘葛优躺’成时尚?医生提醒:别再学了!小心真瘫了……”的文章,使用了10张葛优肖像作为配图,其中有4张肖像组成一张动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决书显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和阅读,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葛优肖像取得了授权。


2018年2月,葛优曾诉艺龙网肖像权侵权并获胜诉,获赔7.5万元。2016年7月,艺龙网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包括《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7幅葛优图片18次,文字内容直接使用“葛优躺”。葛优以其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将艺龙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葛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夏海龙分析指出,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部分,受《民法典》严格保护,同时,葛优作为国内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影视明星,个人肖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在遭遇侵权的情况下有权向侵权者追究责任。


夏海龙表示,无论肖像权还是著作权都属于绝对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除少数特定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其他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几乎都构成侵权。目前流行的“二次创作”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或肖像等元素,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几乎都构成侵权。不但自媒体应该防止侵权,对平台来说,亦应注意加强对热播影视剧等作品的反侵权措施,包括收到投诉后应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必要处置,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石佳友分析,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明星的相关图片,风险较大。如果要规避风险,则需要降低肖像的可识别性,“比如通过模糊处理,避免人们看到图像就能识别出对应的明星,在这种情况下或许可以成为被诉侵权时的一个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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