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原标题《腾讯会议开始收费,不按次最低只包月,违法吗?》,作者:樊瑞,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腾讯会议用户王棠(化名)最近“比较烦”。她在使用该软件组织一个小型沙龙后,发现原来可免费使用的视频转换为文字的功能,现在仅可免费体验10分钟,只有付费成为会员后才可看到全部转换的文字。
王棠决定付费后,发现成为腾讯会议的会员只能包月起步,分为四个不同收费价格,分别是连续包月、12个月、3个月和1个月,分别对应的费用是25元、288元、88元和30元。
由于王棠使用腾讯会议的频次较低,她认为这样的收费方式并不合理。“我希望腾讯能提供按次或者按日包的会员服务。”王棠对财经E法说。
王棠的经历只是一个缩影。近期,已有不少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吐槽腾讯会议突然收费带来的不良体验。
财经E法就此咨询腾讯会议客服,对方回应称,目前腾讯会议的会员服务都是按月起算,不提供按次计费服务。
据客服人员介绍称,包括实录转换文字、设置联席主持人、调高同时在线视频人数等功能,是腾讯会议最近刚上线的收费会员服务。此前,上述服务免费是因为属于“限免测试”阶段,现在该阶段已结束。
财经E法查询后发现,腾讯会议结束上述限时免费功能的时间在2022年9月15日。
腾讯会议并不是唯一一家提出此类付费要求的平台。以视频平台为例,腾讯视频、优酷视频、爱奇艺和芒果TV官方旗舰店的客服均对财经E法表示,他们推出的会员服务只有月卡、季卡和年卡,并没有周卡和日卡。
这种普遍存在的收费模式是否意味着合理?企业的这类行为,是否涉嫌垄断?是否涉嫌损害消费者福利?又是否涉嫌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公平交易权?
对此,接受采访的专家意见并不一致。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认为,视频平台用户的使用频率比较高,普遍实行包月或包年收费模式具有合理性,不可将其与腾讯会议直接做类比。刘权建议,腾讯会议应当考虑用户的多元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收费服务模式,根据成本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部分功能由“免费”变“收费”
王棠数月前也曾在腾讯会议上开会,当时选择了同步云录屏功能,会议结束后便可下载转换为文本的会议实录。在王棠看来,腾讯会议的文字实录转化的准确率很高,也很畅通,但她最近已无法免费使用该功能。
腾讯会议分为个人、组织和公司两种用户类型。在个人用户中,有免费的个人版和付费的会员版两种模式,此次引发争议的就是个人用户。
财经E法以个人用户体验腾讯会议时发现,作为非会员用户登录腾讯会议时,若想将录制的视频转换为文本时,仅可免费试用10分钟。
点击“立即升级”,页面即显示为升级成为会员付费方式。针对个人用户,腾讯会议提供了四种不同的付费方式,分别是连续包月、12个月、3个月和1个月,当下分别对应的费用是25元、288元、88元和30元。
付费成为会员后,用户可解锁使用更多功能。包括更大的云录制空间,更高清的画质,无限使用时长的自动会议纪要、字幕和实时转写,会员同时还可设置两名联席主持人,而非会员用户则不可设置。此外,同时入会的人数也从30人增加至60人。
9月中旬开始,有关腾讯会议突然收费,已引发不少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吐槽。槽点主要是设置联席主持人、多人打开摄像头、转换文本等原本免费的功能,突然开始收费,对用户使用腾讯会议进行学习、工作带来不便。腾讯会议一部分用户是老师和学生。一位老师发帖称,他在家直播教学的设备软件都是自行购买,现在突然推出的付费功能,无疑增加了教学成本。
腾讯会议:不提供单次收费服务
10月26日,财经E法联系了腾讯会议的客服,询问是否能提供按次的会员服务,对方表示,目前腾讯会议的会员服务都是按月起算,不提供按次服务。
此外,腾讯会议客服表示,这些收费的会员服务是最近刚上线的功能,此前并没有。
据客服介绍,现在的会员服务包括的内容,属于此前的限时免费,但试用期都已结束,所以需要付费才可解锁使用。
腾讯会议客服并未对付费服务的上线时间做出回应。但财经E法在腾讯会议的消息中,找到了发布于9月14日的“部分限时免费功能调整通知”的消息。在通知中,腾讯会议告知用户,自2022年9月15日起,联席主持人、自动会议纪要和字幕功能将结束限免。这意味着,腾讯会议是在9月15日上线的付费会员服务功能。
腾讯会议对视频实录转文字等服务收取费用是否合理?
刘权表示,腾讯会议上述功能从免费到付费的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企业提供服务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又没有受到公共财政资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对相关服务是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
但刘权也指出,企业的收费模式和收费多少应具有合理性,尤其是对于具有一定公共性且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可随意乱收取费用。
只提供包月付费模式合法吗?
虽然企业有权决定如何收费,但是否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比如提供按次或按天服务的收费选项?如果只提供包月收费模式,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受访专家的意见并不一致。
刘权对财经E法表示,腾讯会议视频实录转文字,目前只提供包月收费模式,没有单次收费服务,不具有合理性,涉嫌侵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对于大多数个人用户而言,一个月可能开不了几场线上会议,包月收费模式显然是不划算的”。他分析称,可能单次收费服务不好定价,但这并不能构成平台不提供单次收费服务的正当理由。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则有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会员服务是按次还是按月起算,属于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利。
熊定中解释,自主经营权利包括“我只提供我想提供的选择”,熊定中主张商家有权按照自己想要的方式来定价和计算服务包。他以包子铺作类比,“如果店里就是三个包子起卖,不单卖,我认为是合理的,这是店家的权利”。
但熊定中也提到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腾讯会议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在此情况下,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现行《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七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对此,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兵认为,《反垄断法》上虽然将拒绝交易规定为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理解为所有的拒绝或不予提供交易的行为,都构成拒绝交易。
“现在很难判断腾讯会议构成垄断。” 陈兵认为。
陈兵分析称,从《反垄断法》角度谈拒绝交易时,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也即需按照反垄断的分析框架,先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无理由进行拒绝交易、并造成竞争损害,“这是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
在该事件中的反垄断分析中,陈兵认为,论证的最大难度可能是对于相关市场的准确定位。而对相关市场分析的关键,还是在于对替代分析方法的运用,做好定性与定量分析的结合,区分好基础服务市场与增值服务市场,行为发生市场与效果发生市场等。
此外,陈兵表示,还需要进行其他方面的合理分析,即便存在一定的竞争损害,比如存在对部分低频次使用者用户的现实利益减损,但是该损害相对于会员整体基于此包月服务所享有的长期利益增进而言,是否可以被容忍?长期利益增进包含增进服务品质,提高其他会员用户的使用流畅度,降低会员用户整体的平均成本,以及腾讯自身的开发运营成本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也认为,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产业界和学术界形成的共识是,大部分商业模式问题仍然要留待市场解决,而非依靠反垄断的行政执法。
能否类比“知网案”?
在刘权看来,可以结合近期另一个案例来探讨平台对用户拒绝交易的问题。
这便是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诉知网的“中国知网反垄断第一案”。郭兵认为,知网的查重服务,不针对个人用户开放,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此,他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今年3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就在众人等待开庭审理之际,知网在6月12日主动发布了《关于中国知网向个人提供查重服务的公告》,表示即日起,中国知网向个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务。因核心诉求已实现,郭兵在7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7日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郭兵撤诉。
知网为何会突然宣布向个人开放查重服务?大背景是,中国在不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治理,监管机构也对知网进行了反垄断审查。今年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正式进行立案调查。知网相关负责人曾告诉财经E法,这是知网进行自我反垄断整改的重要步骤。据该负责人透露,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之后,按照要求,知网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几十条整改意见,包括向个人开放查重的服务。
但陈兵则认为,不能将“腾讯会议不提供单次会员服务”与“郭兵起诉知网拒绝个人查重业务”做简单类比。知网案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仅有知网可提供查重服务,因此知网的行为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而腾讯会议不开通单次的会员服务,并未导致非会员完全无法使用腾讯会议,只是不能使用其增值功能。因此,对腾讯会议的行为,“更多应当考虑的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尊重市场发展规律”,但他指出,平台在开展业务时,也应当考量如何平衡商业利益与消费者体验的问题。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吗?
腾讯会议不提供单次会员服务,是否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受访的两位专家都认为,目前很难认定腾讯会议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吕来明认为,只要不是超额高价,即便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免费改收费并不违法,“收费是单次还是包月,也不违法。”
吕来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弹性较大,除非明显不公平或违反原本的服务协议,一般并不会认定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损害。实践中,法院多数尊重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也即,在消费者存在市场选择机会的情况下,对于定价及服务收费方式,一般应交给市场选择。
丁晓东也认为,目前很难认定腾讯会议的行为不合理,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涉及垄断,或者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比如在已经处于收费模式的情况下,企业单方改变服务模式),企业可以自由设计、选择其商业模式。
“如果企业的商业模式被过度限制,最终受损害的还是消费者和用户。”丁晓东对财经E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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