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拥民

均衡研究所学术顾问, 浙江大学跨学科中心特约研究员

近年来,供销社又慢慢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特别是2022年以来,关于供销社的报道越来越密集。年初,《重庆日报》发文称全市供销社增至6120个,行政村覆盖率达到了76%;9月,有数据称宁夏供销社乡镇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2%;10月,《湖北日报》刊文称湖北省重建了1373个基层供销社,基本覆盖了全部乡镇,基层社社员达到了45.2万人,其中,农民社员人数5年增长了5倍多,由2016年5.15万人增至2021年33.3万人。最后引爆舆论的,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一则招聘启事,考公、考编者惊喜不胜已:供销社竟然还有这么多的编制!

于是,人们惊呼,“供销社重启了。”

事实是,供销社从来没有消失过。恰恰相反,它可能已经在多年潜行中重新成长为一只巨鳄。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消息称,供销合作社全系统2021年销售总额创历史新高,达到了6.26万亿元,比2020年增长了18.9%。其中农产品销售额27591亿元,日用品销售额1492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24.3%和17.1%。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统计口径不同,上面这些数字是不能直接去与社会商品零售额比较的。供销社至少到目前,还远远说不上无孔不入,对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直观感受: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目前都很少能看到“供销社”的招牌。

但是无论如何,所谓“供销社重启”成了一个热议话题。这种热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焦虑。许多人,特别有一定生活经历的人,一听说供销社重启,就想起了当年在农村度过的苦难岁月,甚至担心几十年前只能凭票到供销社买东西的那一套制度会不会死灰复燃。这种社会情绪本身,就值得我们冷静下来、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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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供销社,更接近“社有农业公司”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尽管在普通人的印象中,基层供销社是一些商场或小卖部,但实际上基层供销社早就构建了农业生产资料供给、日用消费品经营、农副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四大体系。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供销社改革要面向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全方位需求,将供销社的工作重点由传统的流通业务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等维度拓展,包括“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

那么,当前的基层供销社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吗?未必。《湖北日报》在报道中曾以一位名叫熊港的农民为例,这样描述基层供销社的作用:

“找到组织了,再不用自己愁产愁销。”35岁的熊港今年6月成为社员后,种田轻松了很多。今年他只管收谷子,后续的烘干、出米、销售都由供销社解决,而且“不压价”、“一手钱一手货”;养的20多亩螃蟹也由供销社负责联系销路。熊港的轻松,得益于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供销社的改革“复活”。

从上面这个例子来看,显然,基层供销社不再仅仅作为农村唯一的商品销售渠道而存在了。它的职能多、更复杂,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更大了,基层供销社除了购销农产品之外,还提供了“全产业链服务”。但是,这些“供销社”,严格来说并不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它确实是面向农民的综合性服务组织,承担了入社农民的农产品后续加工及销售等事务,甚至可以有效地组织农民,实现联农、带农、富农,从根本上说,它属于“领办”的“新型供销社”,很多是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70%)+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30%)”这样的顶层设计产生的。

而在这类“领办”性质的“合作社”中,往往非农产品生产者成为了核心成员,农产品生产者则主要是接受服务者或出售产品者。非农产品生产者掌握了合作社的控制权,剩余主要按出资进行分配,即,只向普通社员进行“一次让利”,不进行“二次返利”,从而取消了普通农产品生产者获得剩余的权力。



这是不符合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 现实中运行的基层供销社,以及由供销社领办或提供指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各种带有合作社字样的农业组织,大部分也是如此。 在上述例子中,供销社向熊港“不压价”地收购了农产品,且以“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结算,他获得的交易条件可能比以单个人形式直接向市场出售更有利(也可能更差),这只是一次让利,只有当熊港可以参加供销社的剩余分配时,才可能真正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规定性。

就当前实际有效运行的基层供销社而言,它们实际上更接近于“社有农业公司”。(此外,有许多基层供销社只是在名义上恢复,它们是应付上级社分配的任务的产物,实际上既无资产、又无业务。)

为何要明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正如学者秦愚等人指出的,其意义在于,当政府决定扶持合作经济组织时,能够辨别应该对哪些农业组织进行扶持。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中央精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可以促进乡村振兴,而现实中存在的、有效率的农业生产组织并不都是合作社。

关键是,当供销社实际上更接近于“社有农业公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时,还有可能带来其他问题。很多人听说供销社“重启”心生担忧,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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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的本质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2015年3月23日发布,下文简称《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并要求以拓展经营领域、推进基层社改造和建设为主要手段,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学界通说,关于合作社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认识,不同认识下,合作社有着不同的本质规定性:

一种来自经典作家的著作,将合作社视为个体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的形式;

第二种来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相关规定,将合作社视为一种社会运动组织;

第三种是来自现代合作社理论,将合作社视为与投资者导向的企业并列的企业制度。当前中国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定位为经济组织。

传统上,合作经济组织普遍都采用进退自由和自愿、一人一票、资本报酬有限、按惠顾进行盈余分配等制度。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现有的供销社,全国供销社系统的整体构成,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条线、三大块:一条线是供销社系统本身,即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官方文件称为“联合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官方文件称为“基层社”),第二条线是供销社系统创办的众多社有企业。

在第一条线上,截至2020年底,中国供销社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89个、基层社37652个。在第二条线上,截至2019年底,全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21501个(不含基层社)。供销社系统至少实际控制了7家上市公司,此外还参股了一些上市公司。供销总社旗下这些企业,涉及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消费品、物流、电子商务等,实现了对农业及周边产业的全覆盖。



此外,供销社全系统还组织农民兴办了各类专业合作社192460个,入社农户1515.7万人;拥有配送中心10802个,发展连锁、配送网点83.2万个,建立起了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五级供销合作社平台和流通体系。

可以看出,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是作为“参公”管理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性质与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很大差别。

至于社有企业,根据中央规定必须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但它们都是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也不是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此轮供销社改革重中之重的基层供销社,事实上也不符合关于经济合作组织的本质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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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的核心问题: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

现在,中央把乡村振兴战略视为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决定》和近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强调了供销合作社在乡村振兴的重要地位。《决定》指出,供销合作社长期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

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则在部署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时,明确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2021年6月23日,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称,到2023年6月底,要初步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然而另一方面,在一定意义上,供销社系统可以说是中国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一个“尾巴”,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今天,位置有些尴尬。正如《决定》指出的,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供销社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亦官亦商”。供销社直到今天仍然兼具行政职权,各级供销联社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仍不清晰明确,基层社更是一度陷入混乱。因此《决定》要求,“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转变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各级供销社联社是执行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其理事会成员按公务员管理,同时又是股东,要做出经营决策。全国供销总社更是国务院直属单位,是与国资委平级的正部级单位。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把供销社系统类比为农业领域的国资委+国有企业。

供销社现在被赋予了推进乡村振兴的重任。乡村振兴,可谓涉及身在县城和农村的几亿民众的又一场改革开放,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供销社如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承担起这个重任?

经济学理论和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都表明,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也许在一开始时能够更快地争取和调动资源并取得一些进展,但是长远来看,效果未必最佳。从历史上看,最早的供销社确实是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在行政权力介入后,逐渐变成了行政机关兼统购统销的垄断者。这是人们对供销社重启的忧虑的根源。

《决定》强调要“确立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有些分析人士据此推测,国家可能准备将供销社系统的定位朝类似“公法人社团”的方向推进,赋予供销社系统一些由政府授权其承担的责任,但又不使其进入政府部门的编制序列,这意味着要让供销社走上行政化和市场化这两条路径以外的“第三条道路”,成为类似于类似于日本的综合农协的组织。

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接近于撤销(当前这个状态下的)供销社系统了。这可能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尤其是现在,当体制内的编制显得如此可贵,同时国家又在大举投资乡村振兴的时候。

但是,另一方面,走“第三第道路”也许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回想一下,在供销社体系蛰伏、衰退的那些年间,浙江等地悄然兴起并曾得到过高层领导肯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通常简称“农合联”)吧。供销社综合改革提出的“构建具有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功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标,正是农合联当初的努力方向。现在,许多地方在“恢复”基层供销社的时候,所做的其实就是“融合”农合联。既然如此,或许也可以设想另一种思路:直接允许“农合联”在当地注册为独立法人,让真正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这种增量改革,不正是中国改革的又一条重要经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