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体育产业生态圈 (ID:ECO-SPORTS),作者:马维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体娱明星在出现不当行为的时候,其代言的各大商业品牌基本上都会第一时间选择与其解约,而各个商业品牌之所以能够在第一时间与体娱明星撇清关系,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商业代言合同上的“道德条款”。
本文将从“道德条款”的含义、必要性、法律依据、法律后果及应用等方面对体娱明星代言合同中的“道德条款”展开分析,从而将“道德条款”更好的应用到体育商业活动中,为品牌方和体娱明星提供相应的指引。
什么是道德条款?
“道德条款”是品牌方与体娱明星签约商业代言合同之时关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也就是当出现因体娱明星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品牌方声誉减损、营收减少等实际损害品牌方利益的情形,品牌方有向不当行为人追索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道德条款”的本质是将品牌代言人的社会道德与品牌方利益相捆绑,通过约束品牌代言人的行为,将品牌方的利益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减少甚至避免对品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随着现代媒体的发展,公众人物的一言一行都在不断被放大,尤其是社会影响力与商业代言市场较火的体娱明星,他们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时时刻刻都被公众放在放大镜之下观察,公众形象的塌房可能往往只需要一个行为,甚至一句话。所以“道德条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予品牌方的商业利益保护。
哪些行为可能触发“道德条款”?
第一,刑事犯罪是对体娱明星个人以及品牌方产生负面影响最大的个人行为,刑事犯罪是体娱公众人物所能够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法制建设产生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方式。不论是体育圈,还是娱乐圈都有非常典型的例子,比如吴某、李某。这些公众人物在出现犯罪行为后,他们合作的品牌全部宣布了与其中止一切合作,在接受完法律的审判与严惩之后,同时也将面临着巨额的经济赔付。
第二,公众人物的不正当言论也会引发人设崩塌,触发“道德条款”。在互联网高度发达以及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一句不合时宜的言语就可能给自身招致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第三,情感与家庭纠纷,在整个职业体育发展史上,也有不少的传奇运动员在这方面栽了跟头,在国内外都有非常典型的案例,比如出轨、成为第三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感情纠纷。
第四,兴奋剂事件,兴奋剂作为竞技体育中的一大禁忌,极大得背离了竞技体育精神以及公平竞赛的原则,一直以来是公众所唾弃的行为。
“道德条款”的法律依据
流量至上的年代,不论是体育明星,还是娱乐明星,明星自身所附带的高流量给品牌方带来了高收益、高关注度,一旦明星出现“塌房”,对于品牌方而言,同时也伴随着巨大商业风险。
2021年9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广电办发〔2021〕267号通知,第一条规定:
“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播电视机构和网络视听平台在节目演员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政治立场不正确、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的人员坚决不用;违反法律法规、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人员坚决不用;违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员坚决不用。”
事实上,与道德条款相关的规定不仅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也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明确的履行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品牌方选择与代言人暂停或终止合作,往往就是约定解除。
如果订立合同时品牌方与体娱明星之间没有约定“道德条款”,也不意味着品牌方要吃哑巴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其中第四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毫无疑问,品牌方支付巨额的经济支出签约体娱明星,就是为了借助代言人的社会正面的影响力,来提升品牌价值,以此达到增加营收的目的。品牌方如能证明艺人的不当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使得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品牌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后果
品牌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艺人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艺人一方时即解除。如果品牌方一方未通知艺人一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艺人一方时,双方合同即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品牌方有权要求合同违约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针对代言品牌的“违约条款”
事实上,明星的不当行为必然会使得品牌遭受损失,品牌方在签订合同时注重“道德条款”不仅可以有效挽回损失,也可以更快的拯救品牌形象。同样的,明星也可以在与品牌签订合同时加入“违约条款”,从而在品牌出现任何舆论危机时,更好的全身而退。
2021年10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通告,该指引适用于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络红人等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及团体(社会通俗称谓明星),在商业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行为。
《指引》第十三条规定:
“代言商业广告期间,明星应对所代言企业及代言商品或服务予以跟踪关注,如代言企业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代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核实评估后,视情采取解除代言合同、发表个人声明等补救措施。代言商业广告期间,明星如出现不当言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偷税漏税、涉嫌犯罪等较大负面事件,继续代言易造成更大社会不良影响,应主动协商代言企业解除代言合同、停止广告代言。”
道德条款必不可少,合同各方实现共赢才是目的
“道德条款”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品牌方在特殊时期的经济损失,以及挽救因合作代言人不当言行所蒙灰的品牌形象,但不论站在品牌商,还是代言人的角度上,“道德条款”的触发对于双方来讲都无法实现共赢。
建议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做到以下几点:
1. 双方团队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做好对合同相对方的背景调查,包括品牌方所属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行为,体娱明星所属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行为以及体娱明星的个人过往行为。
2. 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陈述和保证,比如各方保证自身及关联股东、高管没有触发道德条款的不当言行。
3. 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赔偿机制,要求各方责任主体对其不当行为而带来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也可以选择留置一定比例代言费或约定违约金的方式以担保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
总之,对于体娱明星来说,正确认识“道德条款”有利于指引自身言行,毕竟代言费在手,如果德不配位,面临的不仅是合同解除和巨额赔偿,更重要的是个人前途的丧失和舆论的反噬。对于品牌方来说,踏实做好产品,做好风险防范,和代言人实现双赢才是签订商业代言合同的初衷。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体育产业生态圈 (ID:ECO-SPORTS),作者:马维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与经济学双学士、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管理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