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樊瑞,编辑:郭丽琴,原文标题:《如何容忍《<底线>夸张虚构真人案例,争议挺大》,头图来自:《底线》剧照


从电影《手机》到《亲爱的》再到《我不是药神》,由真人改编的热播影视作品遭到原型人物控诉的案例屡见不鲜。最近,频频登上热搜的法制题材电视剧《底线》也加入了被指侵权的行列。


《底线》引发的争议并不鲜见。这些原型人物,大多认为影视剧的虚构情节对其造成了诽谤或侮辱,从而损害其名誉权。《底线》再次引发的争议还包括,即便并未违法,真人改编影视剧该如何最大程度地尊重“原型”的感受?


自9月19日首播后,《底线》收视率持续领跑。其官方宣传称,该剧在拍摄的各个阶段都始终将“求真、求实、求精”作为创作的基本原则和坚守准则。


这也正是《底线》引发热议的重要原因,其多处剧情以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真实案件为原型,如中国留日学生江歌案(下称“江歌案”),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吴谢宇弑母案,长沙女用户因货拉拉司机“偏航”而跳车身亡案(下称“货拉拉案”)等。贴近现实的剧情,在吸引热度的同时,也引发了部分原型的不满。


国庆假期第一天,“货拉拉案”车主周阳春发布的《货拉拉案当事人对<底线>“帮你拉案”的声明》引发关注。周阳春在声明中表示,电视剧加入了很多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虚构情节,要求《底线》立即停播、修改“帮你拉案”相关部分,并保留追究《底线》剧组侵害其和家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10月11日,周阳春告诉财经E法,截至目前,《底线》方面并未联系他和律师。


一位不愿具名,且多次处理类似案例的业内人士对财经E法指出,这类案例最终走到诉讼阶段的非常少。所以,下一步,需观察周阳春一方是否起诉,以及法院是否会立案。


财经E法通过接近《底线》剧组的多位人士,试图就“原型人物”的争议问题获得剧组方置评,同时通过微博联系《底线》剧组,但截至发稿未获反馈。


争议一:虚构情节是否侵犯“原型”名誉权?


《底线》共有40个案件,以“大案套小案”的形式呈现。其中,最主要的质疑来自货拉拉案的原型人物,他认为电视剧中的虚构情节侵犯了自己和身边人的名誉权。


10月1日,货拉拉案车主周阳春在公开声明中称,近日大量网友联系他和家人,称电视剧《底线》“帮你拉案”,改编自他的案子“货拉拉案”,认为此改编对他和他的家人,以及辩护律师,存在恶意贬低。周阳春对财经E法称,剧情“把我演成十恶不赦的坏人,把我老婆演成带两个女儿强行贿赂法官的胡搅蛮缠妇女。”


货拉拉司机认为改编偏离事实<br>
货拉拉司机认为改编偏离事实


周阳春在声明中称,他发现电视剧加入很多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虚构情节。周阳春认为,这些编造的情节,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定性。“并严重侵害我、家人和辩护律师的名誉权。”


周阳春辩护团队律师之一徐昕援引《民法典》第1027条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认为,影视剧原型人物享有人身权利,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就此向影视作品的制作方主张权利。


徐昕说,此前货拉拉案的网上舆论,一大半是支持周阳春的,认为只是意外事件,他是无罪的。但经过《底线》的改编,剧中司机富大龙被塑造为罪有应得的犯罪分子,甚至富大龙的家属还要对法官跪谢。 “这种不尊重案件事实、涉嫌贬损当事人人格的改编,是不妥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周阳春的诉求,有道理吗?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代理过多起涉及影视娱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他认为,影视剧改编,一般不会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侵犯。“因为观众会区分影视作品和真实人物,所以此举并不会对当事人构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周俊武对财经E法表示,“货拉拉案”的当事司机周阳春混淆了事实本身和艺术虚构作品的区别。影视作品的改编中,往往以真实案件作为基础,并做一定的艺术加工,如果不做加工,就是纪录片而不是影视剧。在虚构作品中,剧组和编剧有独立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


周俊武强调称,“名誉权”与“名誉感”不同,侵犯前者的结果是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伤害后者的表现是一种个人的情感感受受到伤害,不构成具体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觉得,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跟他在某种程度上有重合,形象的塑造(方式)让他有不好的感受。”周俊武解释:“实际上是他的‘名誉感’受到了伤害,但不一定构成‘名誉权’的侵权。”


在对公开案件和相关司法判决进行统计后,周俊武发现,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改编的影视剧案件中,多是涉及名誉权或隐私权纠纷;但涉及名誉权的案例中,大约有超过一半,法院都驳回了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认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具体来说,法院并不认可电影中的虚构情节构成侵犯电影原型的名誉权,原因是符合艺术创作规律、且没有明显捏造或诋毁的虚构或者改编,很难构成侵权。


例如,在霍元甲后人起诉李连杰和电影《霍元甲》制片方名誉纠纷权案中,霍元甲的孙子主张同名电影中的“霍元甲前期好勇斗狠滥杀无辜”,导致“霍家全家惨遭灭门”,最后还移情“恋上盲女”,认为上述情节与自己祖父的真实形象相去甚远。


200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定影片《霍元甲》系对一代爱国武术家霍元甲生平的艺术加工与再现。而艺术创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规律,所以对于历史人物的艺术塑造应允许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围内进行虚构与夸张。而《霍元甲》的夸张和虚构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并未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故判令原告败诉。


但也有专家认为,《底线》的修改欠妥当。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对财经E法表示,要判断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首先需要看电视剧是否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如果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或者虽然没有使用真名真姓,但是一般观众会将电视剧中的人物或时间与真实的任务或事件对应起来,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027条第1款的规定,审视电视剧中是否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在程啸看来,虽然不能说《底线》对货拉拉案的改编包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但是,其增加的行贿等情节,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妥当的。


程啸认为,如果电视剧并不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而只是其中的情节与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也就是说,如果剧情整体上是虚构的,而只是某些情节取材于特定的人物或特定事件的某些情节,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027条第2款,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真实事件中的人不能去对号入座,认为电视剧构成侵权。


争议二:仍在审理期间的案件可否改编?


《底线》对于“江歌案”的改编,也在播出之后很快登上热搜,因此引发了是否该将未有定论的案件进行影视化的争议。


现实中,江歌母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在2022年2月开庭,目前仍在审理阶段。


程啸认为,在“江歌案“”二审判决还未出的情况下,电视剧对于未判决案件进行改编创作,并不妥当。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则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法定的权利,文艺创作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他认为,在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文艺创作,并不一定要等到有司法判决之后方可,只是不同阶段面临的风险不同,他提醒文艺创作者要做到“文责自负”,关键情节有可靠权威信息来源,文艺作品的作者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注意相应法律风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争议三:影视作品改编边界在哪里?


《底线》再次引发了真人改编影视剧边界的讨论,也即艺术创作过程中该如何最大程度地尊重“原型”的个人权利和感受?


周俊武以他参与过的电影制作为例指出,一些基于历史知名人物的改编中,制作方一般会跟原型人物方签订类似免责声明的协议,或者让原型方担任影视剧的顾问,以避免可能的纠纷。


程啸对财经E法指出,这种平衡的关键在于,影视作品要么整体情节就是虚构的,只是某些情节取材于真人真事,要么就应当对真人真事进行如实准确的展示,并且不得包含侮辱或诋毁等内容。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影视剧或其他作品改编案件是否需要获得当事人授权同意?


程啸表示,在案件信息已经合法公开的情况下,案件的当事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使用。况且,影视剧或其他作品只是从这些案件中取材,进行相应的改编创作,故此,不需要获得当事人授权。但他提醒说,创作者要注意的是,在创作过程中,不能对当事人的名誉权或者其他人格权构成侵害。“例如,不得未经同意而使用当事人肖像等。”程啸说。


清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认为,对于改编自真实案件的文艺作品,可能有一些伦理要求。“但不确定是否会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比如说此前的湖南操场埋尸案,剧组就去询问了当事人家属的意见”,他同时指出,但这应该不必然构成一个法律义务,主要还是避免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名誉权。


周俊武称,美国好莱坞很少发生类似的纠纷或诉讼。对于涉及到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时,好莱坞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与原型人物,签署真人故事购买或许可协议。周俊武建议,中国的创作者在涉及对真人真事的改编时,最好取得当事人的授权与同意,避免发生争议。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E法 (ID:CAIJINGELAW),作者:樊瑞,编辑:郭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