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天怡(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文标题:《惩罚性赔偿诉讼,华为的商标贡献率是小米的两倍多合理吗?》,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诉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派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宣判,法院支持了华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尚派公司赔偿华为500万元人民币。该案中法院认定“华为”商标的贡献率高达80%,之前的类似案件中“小米”商标的贡献率仅为30%,今天我们讨论一下法院认定的华为商标的贡献率是不是合理,以及商标侵权案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怎么计算。

 

华为在第9类有注册商标“HUAWEI”、“华为”。尚派公司在天猫开设店铺,销售手机稳定器云台,在商品链接页面,部分图片显示有“华为天猫授权店”、“华为云台”、“华为”、“HUAMEI”等标识,并展示了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华为认为尚派在销售的商品中使用与华为商标“HUAWEI”近似的标识“HUAMEI”,并在多处使用“华为”文字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定尚派在其天猫店铺云台产品销售页面所使用的“华为”字样与“华为”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尚派公司在宣传和产品上所使用的“HUAMEI”标志与“HUAWEI”注册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而构成商标侵权。

 

就尚派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华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首先从尚派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尚派侵权产品的利润率、华为注册商标对尚派获利的贡献率等三个方面,确定了尚派的侵权获利,然后从尚派主观上存在恶意侵权的意图、客观上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尚派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以前述侵权获利为基数、以2倍为倍数计算得尚派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数额逾620万元。因该数额超过华为主张的500万元,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华为的诉讼请求。详见判决书原文[i]

 

本案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认定依据是《商标法》第63条: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倍数为计算基数,法院可以在一倍到五倍的范围内确定倍数。


判决书认定的倍数为2倍。而侵权获利的计算公式是尚派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x尚派侵权产品的利润率x华为注册商标对尚派获利的贡献率(本案中计算基数为:9173730. 64x28. 20% X 80%=2069593. 63,赔偿数额总计:2069593. 63+2069593. 63 x 2=6208780.90)。其中,销售金额是由法院调取的天猫销售数据,利润率是参照同类第三方公司的毛利润率计算而得,贡献率是由法院综合华为的商标市场价值和尚派的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酌定而得。

 

其中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就是商标贡献率的认定,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相关的定义和标准。笔者检索后发现,此类案件中法院一般认定商标贡献率在30%-50%之间,如百度诉京百度案为35%[ii],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小米”商标的贡献率为30%[iii]但本案商标贡献率高达80%。本案如果将商标贡献率确定为30%,赔偿金额应约为233万元,如果是50%,则约为388万元,都低于华为所主张的500万元。

 

不过笔者认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两个因素后酌定80%也不算过分。首先,我们找到的榜单中,确实有认定华为的品牌价值高于小米近两倍的例子[iv],这意味着“华为”商标对高端用户的购买决策造成的影响将远大于“小米”商标。

 

其次,根据华为和小米的2021年财报,华为不论是营业收入、净利润还是研发费用支出都远远超过小米。所以侵权产品打“小米”的标,买的消费者可能更看重的是性价比,打“华为”的标,消费者可能会觉得技术含量更高。因此本案侵权人侵权“华为”的获利会比类似案件中侵权“小米”的侵权人更高。所以通过更高的赔偿金额,让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更充分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阻遏他人的侵权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最后,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对判赔高低影响的权重更大,本案判赔虽然高达500万,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其实并不算高。近年来已经有不少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判赔额提高到了千万元级别,比如小米与中山奔腾等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销售金额逾6000万元,法院实际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也超过了6000万元,最终全额支持了小米要求赔偿 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v]

 

参考资料:

[i] https://mp.weixin.qq.com/s/jhxDGSpwxsBhgsBWuwtAMA

[ii]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5485573183137532&wfr=spider&for=pc

[iii]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4643718265248793&wfr=spider&for=pc

[iv] https://www.kantar.com/campaigns/brandz/china

[v] 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84c4f9324205a3c30853c51c8f8cdc5706e9405c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email protected];高天怡,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