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globalnews新闻报道,这一项决定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在犯罪前喝得太醉或者服用了能完全丧失对自己控制的东西时(麻醉品,毒品),就可以避免被定罪。
事实上,早在1995年的时候,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因为一起案件而禁止了用喝醉不受控制做为合法的辩护理由。
那起案件的被告人事发前喝下了七八瓶啤酒和一大瓶白兰地,随后对着一名坐在轮椅上的妇女进行性侵犯。但被告的辩护人以他当时喝的太多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为由进行辩护。
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最高法院随后便颁布了禁止使用该理由的规定。
然而现在最高法院一致表示,这项禁令等于允许对非自愿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会有很大的错误定罪的风险。该法律在保护无罪推定方面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以及它所谓的基本正义原则,即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才能被定罪的规定。
在作为审议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的书面辩论中,妇女法律教育和行动基金警告说,允许在极度醉酒失去控制这种辩护将使“个人权利优先于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和不成比例地承担醉酒暴力风险的儿童。”
该组织在他们提交的文件上辩称:“醉酒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伤害是毁灭性的,侵犯了她们的安全和平等权,追究个人在自愿醉酒和麻痹状态下犯下的暴力犯罪责任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目标,因为不这样做会为这种暴力行为开脱。”
周五,最高法院发布了三起关于主观行为下的极度醉酒或不清晰状况的重启裁决。这三起案件涉及当事人在吸毒后实施暴力行为,同时他们目前正在面临刑事起诉。
其中一起案件是华裔儿子杀父案。这件事情发生在安省彼得伯勒市,凶手托马斯·陈(Thomas Chan)因为在案发前食用致幻蘑菇后产生严重幻觉,随后回家杀死了自己的父亲。2015年12月他因谋杀而被判有罪。
现在最高法院的裁决允许他在新的审判中使用极度醉酒或不清晰状况作为辩护。要知道,陈的律师此前曾在他的初审中想要使用这一辩护理由而遭到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