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了2022版《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相应的《课程标准》,新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了系统性设计,在课程内容结构、学业质量标准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其中,有关劳动课程的独立设置及其标准,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人因该课程包括人们最熟悉的烹饪任务,将之简(戏)称为“做饭炒菜课”。
劳动课程,当然不只是“做饭炒菜”。根据课程方案与标准,该课程分为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三大类别十个任务群。
其中,日常生活劳动,包括清洁与卫生、整理与收纳、烹饪与营养、家用器具使用与维护四个任务群;生产劳动,包括农业生产劳动、传统工艺制作、工业生产劳动、新技术体验与应用四个任务群;服务性劳动,包括现代服务业劳动、公益劳动与志愿服务两个任务群。在课时安排上,该课程平均每周不少于一课时。在学生评价方面,该课程注重评价内容多维、评价方法多样、评价主体多元。
劳动课程的设置,当然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劳动课程标准》中指出的,劳动课程是实施劳动教育的重要途径,义务教育劳动课程以丰富开放的劳动项目为载体,重点是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
对于劳动课,家长们为什么担忧?
将劳动课设置为独立课程,是课程方案的一个重大变化。很多家长们在肯定劳动课的重要意义时,又对因此引发的其他问题存有担忧,例如课程如何实施与评价,是否会增加学生与家长的负担,是否最终沦为形式主义的过场,作为必修课程、教学资源又如何安排等。
家长们产生上述担忧,并非毫无来由。无论是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教育活动的参照标准,《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相应的《课程标准》都具有强制性,学校和教师须按其要求开展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也都需按照学校安排接受相关的教育。
义务教育的特性还决定了教育不只是学校和学生的事,还需要家长的配合与参与,这也意味着课程如何设置同样攸关家庭。就劳动课程而言,其作为义务教育中新增设的独立课程,也不只是被列入课程名单那么简单,攸关家长的教育权。
首先,这门课将如何实施? 尽管《课程标准》中对需实施的七个部分都用了“建议”的语词表述,但对学校而言,无论“建议”具体是指什么,学校都需要将课程内容与目标考核落实到位。这就涉及到:学校应该开发哪些劳动项目?如何安排时间?如何配置相应的教学资源?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的学科评价?以义务教育的每个年级都要开展的农业生产劳动为例,学校是否具有真正懂得农业生产的教学人员?是否拥有相应的设施和场地?如果暂时不具备,它又如何开展这项课程?如果需要外出借用场地,如何保证课时?如果一个学年甚或更长时间才去一次实践基地,这样的“劳动”是否能达到《课程标准》设定的目标?如果基地实践成为“一日游”,那么劳动课的意义又如何体现?
其次,这门课会否增加学生与家长的负担? 近年,社会各界都在呼吁为中小学生减负,相关部门也争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尤其是初中生的课业负担仍然相当沉重。劳动课程成为独立课程后,即使总课时不增加,增加一门新的课程也是任务的加重。从家长的角度,鉴于劳动课本身的特点,特别是课程内容中包括日常生活劳动等与家庭密切相关的内容,家长的参与是必然的。《劳动课程标准》有65处提到“家庭”、38处提到“家长”、5处提到“家校合作”(或协同),这是否意味着课程实施的任务最终会转嫁到家长那里,并可能沦为形式主义而失去其设置价值?从这个角度而言,一些家长担心劳动课程最终会变成“教师布置任务、家长负责实施、学生拍照上传”,并非空穴来风。
再次,既然劳动课是独立的课程,那么如何保证不同学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能平等地接受劳动教育? 诚然,教育均衡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使在一个城市之内、不同学校之间也难以做到完全均衡,更不要说不同地区之间。但劳动课有它的特殊性,教育不均衡对学生带来的影响,在这一课程上会表现得更为突出。比如,就新技术体验与应用这一任务群而言,对课程标准所提及的三维打印技术、激光切割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的学校可能根本没有机会接触;这样的话,这些学生如何能得到与经济发达地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故而,一旦劳动课最终纳入到升学考试科目,不平等问题怎么解决?
最后,按教育部的通知,新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于2022年秋季学期即开始执行。 这可能意味着,中考也会按照新的方案与标准进行调整。多数中国家庭都高度关注学生的中考问题,会按既往的课程方案长期准备。比如,家长可能会督促孩子按照原课程方案的要求在某一门课程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心力。但按新课程方案,这些以往分数占比较高的课程在中考的权重却突然降低,这也是对家长和学生对教育政策稳定性和与可预期性的伤害。
关于教育,国家究竟该管什么?
公众对劳动课程被列入义务教育的讨论和担忧,表面涉及的是一门新设置的课程如何得以良好落实,以保证符合其设置初衷;若更进一步,它涉及的其实是国家与家庭在义务教育中如何分工与协作的问题。
不可否认,在现代教育体制之下,接受教育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受教育的目标、年限、内容等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可对此做相应规定;《义务教育法》里的相关规定,也是这一强制性的体现。但是,义务教育不可能脱离家庭的配合与协作,也唯有国家负责的学校教育与家长负责的家庭教育相结合,才能促成完整的教育。
在这个意义上,义务教育在国家和家庭之间最好有相应的分工,国家不可能包办所有的事项,只能负责其中适合由国家负责的部分。在教育问题上,父母同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方式和理念培育孩子的自由。教育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其实是孩子、父母和国家三者的权利义务融汇的场域。在这之中,划定好各自的作用边界,也就尤为重要。
一般而言,国家能做与应做的,是为义务教育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称的资源,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确定义务教育的导向与基本内容。国家不应也不可能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事项都包揽下来。这不仅涉及技术层面的操作可行问题,也涉及现代社会理念下对每个孩子多元发展的保障,涉及对家庭的教育权利的尊重。
具体到劳动教育,国家设置劳动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这一初衷当然值得肯定,但到底如何达到其预设目标,如何平衡学校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慎重思考的。
换言之,国家在设定课程方案和标准时,在明确基本框架之外,还应将政府和学校能力的有限性纳入考量,不宜试图从质上或量上尝试将所有事宜都包揽下来,应当秉承谦抑、克制和宽容的理念,给家庭教育留下必要的空间。由家长基于自身的不同情况,决定劳动教育的目标、内容、时间和方法等。
如此,国家与家庭之间,恰当分工,充分协作,方能顺利高效地开展对适龄未成年人的教育,将他们培养为具有正确“三观”、符合社会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