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公布遇难者名单,才能让我们更真切地感受到,这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灵魂的人,他们曾经生活在我们的身边,是我们的一份子。
多年以后,我老婆对有一次回我老家的经历仍然耿耿于怀,经常念叨。
那是一次跟村里发小聚会,由于很久没见,大家不免嘘寒问暖,一番客套。言语间,有人问起我们的工作情况。那时候,我们都还在报社,上夜班是正常事。有人听了,却不免感慨:看来你们在外面也挺难的。
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寒暄。隔行如隔山,这些小伙伴有的是开工厂的,有的也是自己做点生意,对报社是怎么运作的,当然不了解。
但是我老婆不这么认为,她从小伙伴们的眼光和口吻里感受到某种异样态度。她后来说,感觉你们那里人都觉得,只要是出去外地工作的,都是混得很不好的人。
对此我只能傻笑。你说不是吧,确实啊,我当年在老家是混得不太行。你说是吧,又觉得哪里不对劲,他们这么说的时候,也许并不是这个意思。
01
别说我老家的小伙伴,多数人对新闻行业内部是怎么运作,恐怕都不甚了解。虽然很多人以前都看报纸,现在都看手机上推送的新闻,但对这些新闻背后的操作流程却未必懂得多少。
包括很多自媒体,如果不是在传统媒体待过的人,多半会觉得,这不就是码好字、拍好视频,上传就可以了吗?
广义的媒体这个行业的门槛不高,这是事实。但是不可否认,在新闻生产流程背后,有着各种专业性的考量。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新闻伦理的准则。
所谓新闻伦理,无非就是解决新闻该怎么生产的问题,比如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这些确实都是有讲究的。
这里头其实没什么神秘的,没必要故弄玄虚。说白了,就是怎么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只不过这些原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关键是在实操过程中,怎么判断和取舍。所以,包括很多新闻从业人员,在具体问题上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这些都是正常现象。
前两天看到一个截图,平台编辑人员在群里邀请创作者就某一个话题进行采写、拍摄视频,并说到会给流量支持。这件事情引起很大非议,群里就有创作者当场表示鄙视。
这个平台人员只是在选题群说这些话,其实没什么问题。换作在报社里的场景,这就是每天讨论选题的一个流程。而讨论选题时,就难免会涉及这个选题做多大(字数和版面大小),放在第几条(重要性),以及从哪个角度切入。大到世界大事,小到市井琐事,报社都是按照这个流程在走。
这时候,大概不会有人突然出现,指责正在讨论选题的新闻民工:你们怎么这么残忍?这事情如此不幸,而你们却在这里讨论要写多少字,要放在哪个版面,你们这是在吃“人血馒头”!
问题是,人家的工作就是干这个的,你不让他们讨论出选题的方向和角度,回头记者连稿子都不会写了。
图/图虫创意
记者、编辑,需要有共情的能力,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共情的能力是体现在更大的层面,就是如何把新闻事实传递给受众,而不是沉浸在新闻事实中难以自拔。否则,这样的记者写出来的报道,可能无法卒读,不能准确传播真实的信息。
我还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在报社里讨论选题,有时候比这“尺度”大多了。毕竟,一个选题能不能做,怎么做,可不光涉及字数和版面这么简单。
很多老记者、老编辑,还会有自己的小秘密,比如哪些话题不要去碰,因为可能涉及伤害某一种信仰人群的感情。这些秘诀对刚入门的记者来说,可能就像天方夜谭一样,但背后都是惨痛教训。
当然,这更多是新闻规范,而不是严格的新闻伦理了。
02
在新闻伦理里,有一个原则比较难以把握,也经常引起争议。这就是减少伤害原则,或者避免伤害原则、危害限制原则,意思差不多。
美国职业记者协会1996版的《伦理准则》,包括了四条内容,即寻找事实报道真相(Seek Truth and Report It);减少伤害(Minimize Harm);独立行动(Act Independently);负责任地报道(Be Accountable)。
2019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了“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等内容,这些说起来都和“减少伤害原则”有关。
具体来讲,在保障公共利益、传播客观事实和尊重个人隐私之间,确实存在模糊地带和平衡空间。在具体操作中,甚至可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因为原则是很简单的,但具体操作涉及的是方方面面的,需要综合考量,也需要给报道者一个“自由裁量”空间。
比如在国内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的地方发布流调报告,一开始是连名带姓包括地址信息一股脑儿都给公开了,后来意识到不对劲,才采取编号、匿名等方式。因为这个人的姓名无关公共利益,但被公开后,当事人却可能被侵犯隐私、被人肉、被辱骂。这种信息发布形式,就没有遵循“减少伤害原则”。
还有,在大型灾难事件中,遇难者名单能否公布,会不会伤害到遇难者家属的感情,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记得在汶川地震发生后,这个问题在舆论上也引起过关注和争论。
放到现在来说,这本不该成为一个话题。
在进行灾难报道时,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意愿和感受,选择合适采访时机,这是一个合格的新闻从业人员所应该做的。
是否公布遇难者名单,则涉及到事件真相、事后问责等一系列事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样做也是为了更好地哀悼遇难者,铭记血的教训。只有公布遇难者名单,才能让我们更真切地感受到,这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灵魂的人,他们曾经生活在我们的身边,是我们的一份子。
所以,我们看到,汶川大地震公布了遇难者名单;温州动车事故公布了遇难者名单;最近的,郑州地铁“7.20事件”,也公布了遇难者名单。
如今,如果还有人质疑,公布一场灾难的遇难者名单是违背了新闻伦理,或者指责记者采访遇难者家属是在吃“人血馒头”,这只能说明他压根不懂什么叫新闻伦理。
在以色列犹太人大屠杀纪念馆,专门设有一间名字堂(Hall of Names),用以纪念在大屠杀中遇难的犹太人民。
这座纪念馆的希伯来语名称就是Yad Vashem,即“有纪念、有名号”之意。这个名称来源于《以赛亚书》里的一句话:“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在我墙内,有记念,有名号,比有儿女的更美。我必赐他们永远的名,不能剪除。”
可以说,没有这份遇难者名单,这座纪念馆就是不完整的。
03
当然,新闻伦理本身也在“进化”,比如在新媒体传播环境下,新闻报道的伦理原则必然遭到更多的挑战和考验。
这并不是说,从经验中总结的这些新闻伦理过时了,而是说,在新的舆论传播环境下,应当如何坚守应有的伦理和原则。
就像前阵子发生的“铁链女”事件。“铁链女”脖子拴着链条的视频在各大平台流传,从新闻伦理上来说确实有一定问题。但是,如果不是这样的大范围传播,这事情恐怕也不会引起那么大关注和震动。
▲一些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图片(图/网络)
更何况,考虑到“铁链女”的精神状况和独立自主能力,舆论的传播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她的人身权益。所以,如何保护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在这里反而成了一个次要问题。当然,如果严格遵循新闻伦理的话,给人物打上马赛克可能更合乎规范一些。
我举这个例子,主要是想说,无论是从新闻从业人员的角度,还是从信息传播的角度,都是要遵循一定的伦理和原则。这些都可以讨论。但是新闻伦理的核心是围绕着如何去追求真相展开的,这是关键性原则。离开了事实真相,其他也就谈不上了。
最怕的是,既不了解新闻操作规范,也不懂何为新闻伦理,只是从个人主观偏好,甚至戴着有色眼镜去看问题。这就不是在讨论问题,而是搅浑水,其用意也许并不是为了追求真相。
当然,我上面说的是“教科书式”的新闻伦理原则,在实操中,很多从业人员首先要面对的并不是这个问题,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