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 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该提案随即引发关注,“取消醉驾入刑”的话题一度热搜排名第一。

根据2020年、2021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31.9万件;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9万件。这一罪名从数量上已碾压盗窃罪,成为“刑法第一大罪”,而这些审结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醉驾类。

面对这样一个不小的数字,人们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引发诸多探讨。反思论者认为,每年有这么多人打上罪犯的烙印,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醉驾者,都是巨大的损失;坚持论者认为,醉驾的危害有目共睹,入刑尚且屡禁不止,依靠普通的处罚手段恐怕无济于事,因此应该维持高压状态。

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有必要让我们在不轻言修法的前提下,思考如何在司法上限定醉驾类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这样才能既实现刑法应有的震慑效果,也打消路上行人对飞来横祸的担忧。



醉驾入刑影响一生,甚至株连子女


人人都知道,醉驾后果相当严重。保险公司不理赔、吊销驾驶证这些都不值一提;最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的附随后果负责。

我国存在前科制度,只要某人曾经因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几乎就会终生丧失很多行业的就业资格, 比如从事不了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教师、公证员等职业。

因此,醉驾被判刑的人,会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执业资格将被吊销,出租车、货车司机更是面临终生失业的风险。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被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很明显,醉驾能够让行为人的一生受到影响,甚至还会“株连”子女。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政审。这意味着,未来几十年将有不少人的人生故事因此被改写。

有人会说,《刑法》摆在那里,明知有那么严重的后果,还要以身试法,就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话虽如此,但从治理效果、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这也许并不是一件好事。



醉驾者大多无前科,缓刑比例却过低


醉驾的缓刑适用比例低,是本罪治理有失均衡的一个体现。

就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但有不少的交通肇事犯宣告缓刑,免罚的也不少。

而醉驾者大多没有造成直接后果,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法定最高刑是6个月拘役,属于轻罪。但在司法实务中,此类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缓刑比例较低,定罪免刑的情形更少。

而醉驾的行为人,往往是没有犯罪前科的人,一旦入狱与其他前科犯接触,还增加了再犯罪风险。罪犯的增加会导致社会治理难度更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

今年,有代表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醉驾犯罪行为人能真正回归社会、改过自新。这一建议,就是考虑到了上述风险。

在法治社会下,虽然不动辄喊打喊杀,但要求用刑法解决社会问题,仍然是一种惯性思维。因为较之于其他复杂的社会治理措施,将某种行为入罪或者提高其法定刑,能够立竿见影地起到震慑作用,无疑是相对容易的。

但从《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来看,它属于法律体系中的第二次法。也就是说,如果民法、行政法能实现有效的干预与规制,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反之,才需考虑刑事归责的可能。





轻罪入刑,可引发另一种犯罪

在十一年前,我国将醉驾入刑,这和当时的舆论压力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有关。有学者事后指出,《刑法》并不是遏制危险的良药,更不能成为公众情绪的“晴雨表”。

在论及轻罪入刑后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这个议题时,刑法学者往往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典型力证。首先,这种轻罪本身没有直接的社会危害后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恶性的主观感知不强;其次,行为人留下犯罪前科,不但失业且难以再就业,或因失业积累下对社会的怨恨而再次犯罪。如果刑事治理,惩处了一种犯罪,却又引发另一种犯罪;这样的治理,既得不偿失,又于事无补。

因此,对于轻罪入刑的不良后果,刑法学界已有清醒认识;随着实证数据的增加,对于醉驾一律入罪的机械执法提出了批评意见。

前述人大代表提出直接取消该罪名,取而代之以行政处罚,略显激进。但在实践中,至少可以考虑把《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好衔接,如驾驶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实际危害,自身态度良好,可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从而减轻“一部刑法治天下”的嫌疑和风险。

总之,不少法律学者认为,《刑法》如果保持克制,行政法能够起到应有的缓冲作用,普通民众才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告别机械执法,让刑罚亦有温度


近年来,对于醉驾入刑中的机械执法问题,有关司法机关也已有所认识,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某种程度的“纠偏”。

比如,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举例来说,张三宿醉,代驾回家。第二天睡到下午才开车上班,仍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这样的情节,是否可以成为从轻减轻、定罪免刑或者不起诉的辩护理由?

还有些醉驾行为,可能并不具有实质的危险性,或者危险性很小;对这些行为,如果依然采取刑罚处罚,难以获得社会观念的接受和认同。例如,张三醉酒后代驾回家,代驾离开后,他将代驾没有停好的车辆进行挪动,或者将代驾停错车位的车辆进行挪动,是否也属于刑法评价的醉驾行为?

立法上醉驾入刑所预设的,是针对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如果这一危险几乎不存在,也有可能成为司法中对其出罪 (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 的一种考虑。

总之,醉驾入刑旨在通过严格立法控制醉驾行为,减少醉驾导致的伤害和死亡事故发生,保护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对司机赋予特殊的法律义务,体现出“司法为民”的目标;但是,入刑并不算有效地解决醉驾问题,每年醉驾的人数逼近30万,这不是成果,而是对立法着眼点的提醒。

不过,今后的立法着眼点,可能不是废除本罪。 因为法律不会轻言修改,除非存在巨大缺陷;但是,仍可以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适用,进行自身生命力的完善。

在此罪的司法适用上,法律工作者可以努力的空间还很大:一方面,提高醉驾的定罪门槛,让罪轻者有机会回头;另一方面,《刑法》作为“守夜人”,要对真正造成抽象危险的醉驾行为保持严惩。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