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杂志(ID:i-caijing),作者:孙颖妮、邹碧颖,编辑:王延春,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去年以来,共同富裕备受关注。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个税改革再度成为热议焦点。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建议,国家建立个税起征金额标准指数化动态调整机制;扩大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强化与国家生育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适当调整累进税率档次,增加40%的税率档,并在高收入人群再增加一档税率,同时修改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鼓励高收入人群多作贡献。
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也带来了《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加大非工资性收入个税征管力度的建议》,提议将个税起征点从5000元/月提高至1万元/月。此外,她还建议,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级最高档96万元/年的基础上增设一档200万元/年(对应税率50%~55%),同时进一步优化调整超额累进税率的层级、级距,促使减税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也带来多份提案,其中关注“提升人口出生率和加快生育保障制度建设”,建议对三胎以上家庭大幅提升个税起征点,从第三胎起每人每月提供生育补贴直至小孩成年,建议个税减免政策及经济补助政策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意愿差异化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也建议,落实鼓励生育政策,为年轻人和用人单位减负,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尽快覆盖0岁至3岁幼儿家庭。
代表委员关于“降个税”的建议获得了一些网友支持。但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怎样调、调多少,以及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的升与降,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个税起征点需要考虑整个税制结构的实际情况,掌握一个适当的度,目前将5000元一下提高到1万元未必可取。
贾康建议,应充分注重完善专家型、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在激烈的全球竞争情况下,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一些先行做法,将中国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30%以内,最好和企业所得税25%的标准拉平。
一、个税起征点该不该调?
现行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这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确定的数额,此前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多年关注个税问题。今年虽然没有提交相关的正式议案,但他向《财经》记者分析,现在北上广深6000元的工资收入,去掉2000元左右的房租,对大多数人来说只能维持基本开支。个税作为收入调节税,应当调节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但6000元月工资显然不算高收入,为此,朱列玉建议,将个税起征点调到8000元到1万元。
在朱列玉看来,个税降下来后,一部分收入转化成消费,可以拉动国内市场。董明珠的主张也类似,她认为,后疫情时代中国经济增长的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必须切实提高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更多依靠国内市场驱动经济发展,提高个税起征点能起到增加工薪族收入,提振消费的作用。
但2018年的一项推算数据显示,个税改革后,中国14亿人口中,大约只有6500多万人在交个税,占比不到十分之一。而在中国税收总额中,个人所得税的占比通常只有7%左右。
此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中国个税的缴纳人口仅占劳动力人口的15%左右,如果提到1万元估计仅占5%。要让人们树立普遍的交税意识。当然,政策也在变,可以通过个税抵扣等方式调整。
贾康表示,应当看到,个税在中国税收体系中明显的被边缘化。中国还在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起步阶段,总体而言,需要贯彻中央早已明确指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方针。如果进一步将纳税人的覆盖面缩小,并不是可取的发展趋势。
因此,要理性看待个税改革,考虑个税改革方案不仅看起征点如何调整,还要以系统思维,通盘考虑整个税制设计中的结构、各个要素和参数。
贾康表示,如果将个税起征点从5000元提高到1万元,标准翻一倍,可能会出现只有很少数人交个税的情况,这不符合中国税制走向现代化、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但随着物价上涨,个税起征点可考虑适当提高。同时,还可考虑多种手段减轻中低收入者个税税负。“比如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7000元左右,把第一档税率从3%降到2%或者1.5%,这样的方案是不是更可取?”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提到,提高个税起征点,其实是高收入者受益更加明显。“比如一个人一个月有10万元收入,个税征收再提高5000元,相当于一个月少交2500块钱的税。而对于月入1万的人来说,一个月只少交几百块的税。”
据悉,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以及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施正文建议,减轻工薪阶级的负担,可以适当地、更精准地调节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可以增加二孩、三孩,子女抚养、幼儿教育、婴幼儿抚养等专项扣除所得税,有针对性地贯彻公共政策、社会政策。
对于此次大幅提升三胎以上家庭个税起征点的建议,贾康认为,现今中国的政策确实有必要考虑引导鼓励生育、多生孩子,但个税起征点还是应该以全国统一市场上的一律化、规范化为好。中国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建立,可以加大三胎家庭专项附加扣除的力度,如此也能解决问题。
二、45%的最高边际税率升还是降?
除了个税起征点,个税最高边际税率45%的升与降也是一大争议。中国此前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后来变成七级,但最高税率仍是45%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仅仅是起征点的问题,还包括税率的档次、税收的分类与综合征收等问题。如果将焦点只放在税收的起征点上,反而会使完善个税的整体思路被忽略。这将会削弱本来就不强的个税调节收入的功能。
全国“两会”前夕,董明珠接受央视采访时,建议提高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她表示,富人收入高要多交税,支持公共服务,有利于共同富裕。目前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5%,可以考虑提高至50%,甚至55%。
但近年来,主流的观点呼声却是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比如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曾建议,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可从45%降到33%;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则建议,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5%。贾康认为,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应是改革的重点方向。
朱列玉也支持将最高税率降至25%以下。他认为,企业所得税以前在50%左右,现在企业所得税已经降至25%,相比起来,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还是45%,总体来说偏高。“我看到一些海外高科技人才回国发展,回国之前的个税税率没那么高,回国之后税负反而增加了。”
贾康向《财经》记者介绍,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已经带来了明显的问题。过高的税率打击了专家、科学家、知识分子等创新人才群体的积极性,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在要素流动、人才可以“用脚投票”的局面下,不利于吸引和稳住高新技术人才、削弱了中国的人才竞争力。
现在深圳和海南为了吸引人才,不得不采取区域性措施,把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压至15%或者25%。如果不考虑其他变动因素,提高最高边际税率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贾康、朱列玉均提到,至于厂主型、所谓“资本家”型的富人,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都表明,它们有很多的办法规避个税调节,比如,一些大企业的掌门人只给自己开一元工资的情况,而实际上自己和家庭成员的部分开销,计入了公司的费用支出,提高最高边际税率,调节不到他们的实际收入。
“实际征收情景是这样的。如果折合到每月收入8万元以上,也就是全年综合收入9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都会碰到45%最高边际税率,96万元以上的收入差不多要拿走一半。96万元以下的实际的税负水平,综合下面六档税率,差不多也是30%出头。中国现在要面对国际竞争,这不利于稳住高端人才队伍。”贾康说。
对此,朱列玉也建议,针对高科技人才,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他表示,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对于降低最高税率的改革和探索的效果非常好,应当在全国推广学习。此外,与主要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在全世界也都是偏高的。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指出,国际上适用高边际税率的都是发达的福利国家,大多数国家的个税税率都低于45%。另据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7%,丹麦为42%,日本为45%,韩国为45%。
朱列玉举例说,美国的扣减力度大,买房按揭、赡养抚养等扣减下来,美国个税税率实际大概也在25%左右(各州情况不一)。
同时,朱列玉指出,职业经理人的年薪可能达到几百万元,但是他们也是一个非常宝贵的阶层。往往,职业经理人不行,企业可能就会倒闭,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几十亿、几百亿计量,对职业经理人按最高边际税率25%征收个税,也能够调节他们的收入,同时保证积极性。国家发展需要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否则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
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当前45%的个税边际税率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工薪阶层和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并不在这个范围内。例如,财产性收入只有20%的最高边际税率,且并不累进,另外财产性收入的一部分还是免税的,比如在资本市场中获得的收益就不用缴所得税。
此前个税的改革中推出了综合所得税制,将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纳入了综合所得,但是这些主要针对的还是劳动性收入的所得税,并没有涉及到非劳动性收入。“我们的税收对工薪收入要求严苛,对财产性收入比较宽松,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王小鲁说。
贾康表示,只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实际上是形成了对劳动收入的税收歧视,未来综合所得的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建议下一轮个税改革将部分非劳动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征税,例如,金融资产的利息所得等。
三、如何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如何利用税收缩小贫富差距?
刘尚希认为,税收调节功能取决于税收收入规模,只有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调节功能才会发挥作用。实际上,中国个税的比重很低,调节功能很弱。在这种情况下,指望通过个税发挥很明显的调节作用来缩小收入差距,无异于小马拉大车,很难促进分配公平。
在贾康看来,发挥好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重点应该是提高直接税比重。比如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大趋势上其在整个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应该是提高的。“提高直接税比重已说了很多年,对这个方向中央从来没改变过。只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陷入改革深水区步履维艰。”
施正文表示,当前中国税制结构中,以所得税等代表的直接税占比低,而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比高。目前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大概是3:7。间接税主要附加在商品价格中,最终还是消费者负担。
穷人和富人在商品消费上的税负是一致的,但由于富人收入高,实际负担低,而穷人收入低,实际负担高,这加剧了贫富差距。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认为,事实上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是扩大收入差距,而以所得税等为代表的直接税是缩小收入差距。因为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累进税”,收入相对高的人,就会缴纳更多的税,税率也比较高;而间接税对于收入调节的作用就没有那么大。未来,税制改革的重点就是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
在贾康看来,现在,中国推进个税改革也需要综合考虑今后整体的税制结构,使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美国的税收体系主要依靠以中央级联邦为主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政府层面的财产税,即中国概念中的房地产税。
美国一头一尾、两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主要靠这两项直接税就解决了。中国现在要推进共同富裕,用经济手段适当地调节收入分配与财产配置,虽然不能简单照搬国外做法,但也需要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走过的税制发展道路的经验,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经杂志(ID:i-caijing),作者:孙颖妮、邹碧颖,编辑:王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