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就妇女拐卖的刑罚问题,多位法学教授纷纷撰文参与讨论。尽管观点存在些许分歧,但基本共识是:法律是最基础、最有效的工具。从社交媒体的舆论来看,网友们也支持提高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刑罚程度,借以打击“买妻”的违法犯罪行为。

到底对于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妇女犯罪如何定刑,这是要留给法学人士争论的专业问题,但《刑法》的这一规定也表明:在我国,拐卖妇女现象并不罕见,甚至在有些地区还常见,已经成为当地人不以为意的现实情况。

近些年来,被拐卖妇女的命运,如果不是偶然性爆料,我们还不知道这些被拐妇女的悲惨经历。除了表示无限同情和无限愤慨之外,需要进一步深思:提高刑罚程度,就能消除拐卖现象吗?为什么拐卖妇女在某些地区会成为如此普遍的现象,甚至有形成一条龙地下产业的迹象? 同样命运的女性,还有多少?农村地区的良治,何时才能到来?



“被消失的女性”:

妇女拐卖背后的男女性别失衡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我国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例的大幅失调,叠加了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地区的衰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显示,我国2018末大陆总人口13.95亿人,逼近14亿大关。从性别结构上看,中国男女比例仍处于大幅失调状态,男比女多3164万人。

2019年4月,《政治经济学杂志》 (JPE) 刊发了李宏彬教授与其合作者道格拉斯·阿尔芒德 (Douglas Almond) 、张爽所写的文章《土地改革与中国的性别选择》:在中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男孩的出生比例随即出现了上升的趋势。中国农村的一对夫妇如果头胎生育的是女孩,那么在改革之后的四年里,二胎是男孩的比例就从1.1∶1上升到了1.3∶1。

根据李宏彬的估计,仅从1978-1986年,因中国农村性别比失衡而导致消失的女性人数就达到了大约100万人。

世界银行在2012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经济发展在校正全球性别失衡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女性在受教育程度、预期寿命以及劳动参与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尽管如此,发展并没有同时消除这种失衡。

李宏彬等人发现,中国在1980-2000年间的表现与全球趋势并不一致。虽然自1980年以来我国的GDP增速非常之快,男女出生性别比却从1978年的1.06扩大到了2000年的1.20。到2010年,中国人口中的性别比保持在1.19的高位;相比于正常的情况,中国每年出生的男孩人数要比女孩人数多出50万左右。而同一时期,中国人口的死亡率在不断下降,最后保持在相对稳定的低水平上。

中国这种与全世界趋势呈现出相反的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李宏彬与他的合作者发现了一个新的因素,竟然还是1978-1984年发生在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 要知道,这一改革覆盖了中国86%的人口,影响不可谓不深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主要是将土地的使用权交还给了农民,国家和集体保留所有权,它使中国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家庭摆脱了贫困。但是,它在在激起中国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也使他们更加偏好在大多数农村地区表现出更高生产力的男性家庭成员,这就催生了对更具有生产力的男孩比较偏好。

如果只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导致的这种收入效应,尚不足以造成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毕竟在B超等产前鉴定性别的技术尚未得到应用的中国农村,杀婴和遗弃女婴的成本还是很高。但当像B超之类技术得到推广,又兼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到农村地区时,男女出生性别比很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失衡现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仅仅“2000后”这个年龄阶段,就有可能在他们的婚龄期出现1300万的“光棍”,这个数字已经令人非常担忧。让人更加担忧的还在后头,2000年以后我国的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愈发严重。2004年人口男女性别比更超过2000年的119:100,达到121.18:100,之后虽略有下降,但也都保持在高位。

有人预计,到2022年,中国的“剩男”人数总规模将达到两千多万,接近澳大利亚的总人口,这些人中相当比例将要一生“打光棍”。



| 2022年2月10日,在位于石家庄人民广场上,全市“最大的相亲角”迎来年后火爆场面。



提高拐卖妇女的刑罚,

为何只能治标不治本?


此外,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尤其是女性,具有流向城市的更大动力。关于农村地区大量大龄未婚男性 (俗称“剩男”) 结婚难的问题,早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这可以从农村地区婚姻市场上的彩礼不断攀高窥见其一斑。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刘燕舞研究发现,上个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对于大部分农村家庭来说男方结婚费用都算不上负担,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男方家庭的婚姻成本开始上涨,金额相当于当时一个农村劳动力年收入的3到4倍。而从2000年开始,农村彩礼金额更是暴涨,现如今部分农村地区的彩礼加上住房等硬性条件,总金额相当于一个劳动力16年的总收入。

适龄男性“娶媳妇”的需求,和农村地区相对于城市的发展滞后,构成了我国有些地区拐卖妇女的更深层原因。 这些深层次的原因,既有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也有历史和制度的原因。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序言中所写:“这各种灾难,是由古旧腐朽生产方式的残存,以及跟着起来的各种不合时代要求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引起。我们不仅为生者所苦,而且也为死者所苦。死者捉住生者。”

如果拐卖妇女儿童只是偶发事件的话,那么,这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刑罚的手段来进行威慑,杜绝此类事件日后再发生。但如果这类事件背后存在着我们所说的这些深层次结构性矛盾,那么,提高拐卖妇女的刑罚就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之策。

它或许能够暂时打击这个方面的犯罪,但由它们所引发的问题,还会以其他的形式出现。

要想完全消除这种犯罪,短期内自然很难做到,但我们可以思考一些长期的治本之策。在我看来,尽可能减轻性别失衡和城乡发展失衡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只能从寻找农村地区的良治入手。

请问:为什么被拐卖妇女的各种事件爆出之后,在全网引发了如此大的关注,但长期在“买妻”的当地农村,却一直没有引起大家的重大关切呢?我想,应该有许多人清楚被拐卖的妇女的真实处境,但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个问题。难道他们表现出来的对他人权利的淡漠,是源于他们骨子里的冷漠吗?不是。易地而处,今天表现出愤慨情绪的我们,如果长期生存在那样的环境里,未必不会轻描淡写。



消除拐卖的治本之策:

让城市文明进入乡村社会


我们之所以关心他人的权利,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市场发达的社会中;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与他人建立千丝万缕的契约关联。所以,关心他人的权利,捍卫他人的权利,也是在关心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良治社会。

在被拐卖的妇女所生活的很多地方,恐怕很难称得上良治。许多人没有想过,买妻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者即使想过,也觉得事不关己。深究其内在的原因,无非是不重视权利,因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并不会对自己的权利有什么样影响。或者,自己除了身份决定的特定权利之外,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权利可言。于是,漠视就成了一个自然的选择。

那么,良治社会如何才能达致呢?亚当·斯密早就在《国富论》中给出过答案——首先在城市得到发展和繁荣的商业、制造业,会呼唤并且切实地确立良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和秩序,然后这种富裕的状态和良治的社会秩序,会在三个方面惠及农村地区:

第一,城市为农村的产品提供了市场,这会激励农村的发展;

第二,城市的资本可以通过改良农村的土地,提高农村的生产能力。

第三,就是农村实现良治社会的关键: “商业和制造业逐步地把秩序和良好的治理引入进来,同时引进来的还有个人的自由和安全;而在农村的居民,从前几乎一直生活在与邻人不断为敌和奴隶性的依附于其权威的状态。”

亚当·斯密的这些话,至今仍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今天这个时代,我们在上述第一个方面可以做到相对有效的激励,但在第二和第三方面,因农村地区多项财产权利的不完整而未能达到亚当·斯密所预期的那种效果。



在今天的中国,生活在不同的地区,生活感受大为不同。在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人们所能享受到的财产权、劳动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法律权利,与农村的情况应该有很大的差别。这也是许多农村地区的青年人,无论如何也要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原因所在。在我国的这些大城市,市场的观念深入人心,权利的观念和意识自然也就深入骨髓。良治社会的实现,大有赖于这些权利的保障。

究其原因,既有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失衡,也有历史政策和制度的遗留问题。它从根本上折射出的,仍然是有些地区良治的匮乏。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许多地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根本的保障,致使商业和制造业无法有效地从城市进入农村,改良地方治理,实现个人自由和安全。

李井奎,经济学者,科普作家,著有:《大侦探经济学》、《在哈佛看美国——一个经济学家的观察与思考》,译有《凯恩斯文集》共十一卷。本文原标题为“农村良治何时能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