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宏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自媒体的发达,一个具体事件可能会因某种原因被迅速传播并引起全民瞩目,从而成为具有社会效应的“热点事件”或“影响性公共事件”。

春节前后引发了舆论关注及学术争论的“丰县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客观来说,丰县事件带有一定的极端性,“精神障碍”、“八个孩子”、“铁链锁身”,这些关键词叠加,以及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拐卖、拘禁、虐待行为,都成为公众持续关注它、舆论不断升温的缘由。

但冷静下来,在本案讨论和处理的过程中,不应被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无论这段婚姻和生育是如何发生的,无论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事件中的孩子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则是无辜的,他们不是悲剧的制造者而是受害者,对于他们来说,被“挟裹”进公共热点事件,被公众围观和讨论,是一种不幸和煎熬。

因此,他们应在公共讨论中被善意地“忽略”和“隔离”,并在事件的处理中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以免其身心成长遭到伤害。



公共热点事件中孩子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困境?

在类似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案件中,从涉案儿童的角度看,一旦案件成为影响性公共事件,都可能会给孩子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甚至令其陷入困境。

其一,是公共讨论可能引发的价值冲突。

对于社会和法治发展来说,热点事件的出现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我们可以发现问题,进行反思,推动制度或观念革新。不过,当具体事件涉及到未成年人个体时,则有可能将其推进舆论的漩涡,从而对其私生活和正常成长带来侵扰和伤害。

不可回避的是,在涉及孩子的热点事件中,存在着公众利益和孩子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公众对于事件真相的知情权和表达自己观点的言论自由,这些权利往往通过数量众多、传播能量大小不一的媒体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涉事孩子免于被打扰和被关注、正常成长不受影响的权利。

在这两种价值和利益发生冲突时,无论是人性的选择还是制度的设计,孩子成长的利益要优先于公众知情和言论的利益。

因而,在公共热点事件的讨论中,应当注意把孩子“隐藏”和“隔离”起来。换句话说,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实现,要以把对孩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为前提,这应成为现代社会在此类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其二,是案件处理可能带来的伦理困境。

在拐卖妇女、强迫婚姻等相关案件中,违法犯罪的一方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案件的处理也可能对涉案儿童成长产生消极影响并引发伦理困境:对肇事父亲的制裁可能导致孩子无人照料,而对被拐卖女性的解救可能导致母子分离。

一方面是父亲被监禁后孩子的照料问题。在不少精神和智力障碍女性被拐卖和强迫婚姻案中,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或智力残障者,如果父亲因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而获刑入狱,那么,他们年幼的孩子谁来照护,这会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另一方面则是母亲被解救后的亲情悲剧。妇女的自由与尊严不可侵犯、其不可被物化、不可被买卖,这是文明社会的绝对律令。拐卖妇女或强迫婚姻不仅是人性之恶,还会让被拐卖妇女陷入难以摆脱的伦理困境。现实中,有多少女性是在被拐卖后因为有了孩子而选择了妥协,又有多少人即使被解救回家乡后,也要时刻承受抛弃孩子的心理伤痛。

因此,我们当然主张对买卖妇女这种人性之恶进行严惩,同时,在惩治犯罪时不容忽视的是:也应尽最大可能去消除恶的后果,把案件对孩子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这既是为了无辜的孩子,也是为了悲伤的母亲。



如何把公共热点事件对孩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儿童在一切情形之下应在最先受保护与救济之列”,“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两个原则分别在联合国大会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有明确规定。

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国际共识,在涉及孩子的公共热点事件讨论、处理中,我们该如何选择和取舍呢?

其一,在事件讨论中,媒体和公众应清醒地意识并树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坚守比例原则。民主制度和信息技术,给每个人参与公共事件讨论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技术途径,使得我们可以进入卢梭意义上的“通过讨论形成公意”的时代。但公共讨论绝非没有禁忌,一旦涉及到孩子,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就会对公共讨论形成起码的限制,也划出了基本的红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专门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热点事件的报道和讨论中,媒体和公众应自觉尊重孩子的隐私权、生活不受侵扰权,要坚持用比例原则厘清报道和讨论的边界,对涉案儿童的相关信息披露一定要必要和适度,比如,可以使用化名时则绝不出现真名,可以报道城市时绝不出现街区,可以只介绍基本事实时绝不出现案件细节等。总之,把涉案孩子“隐藏”和“隔离”起来,把对其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这是每一个新闻机构和公共讨论者的法律和伦理义务。

其二,在事件处理中,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影响性案件时,要把保护孩子、避免其受到次生伤害等因素考虑进去。

从来没有绝对独立的执法和司法,尤其是影响性案件发生后,通过媒体引导和聚集起来的民意,多多少少都会对案件的处理、裁判产生影响,而案件处理或判决之后,媒体的报道和关注还有可能再掀起新一轮讨论。因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必然要考虑民意并予以回应,但在涉及孩子利益的问题上,则必须坚决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方面,在案件的调查、审理、文书公开等各个环节,要对舆论关注有所保留,把涉及孩子的信息进行必要的删减和技术处理;另一方面,在案件实体问题处理中,比如在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父亲的法律责任时,同时把孩子未来的抚养、照顾等因素考虑进去,既让有罪者受到制裁,又不至于让孩子陷入困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三,在事件平息后,不能烟花散尽,徒留个人命运的飘零。要为在热点案件中受到影响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保障和帮扶。

国家需要惩治违法者,公众需要了解真相,而对那些无辜的孩子来说,他们最需要的则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来自社区邻里的关怀,来自在地社会机构的心理辅导、教育支持和生活帮助。



| 电影《熔炉》剧照


唯有建立起有效的支持系统,才会让本已不幸的孩子感到安全和温暖,不再担忧与恐惧。我们看到,在徐州联合调查组发布的关于丰县事件的最新通告中,相关儿童的教育资助、生活照料已经受到官方重视且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对此,全社会应予以支持,并期待它的一一落实。

再汹涌的潮水,终究也会退去,再火爆的公共事件,迟早也会被大众忘记。当媒体和公众纷纷散去,那些孩子们还在原地,继续自己的生活。

因而,涉及孩子的公共热点事件中,为避免我们因过度“热情”和“正义”而伤害到孩子,为避免有一天他们可能会痛恨大人的复杂世界,媒体、公众和执法机关应牢牢谨记:不要披露孩子过多的信息,不要给孩子生活带来太多的打扰,尤其是在父母的监护缺失时,他们需要的不是被怜悯和被讨论,而是被尊重和被理解,以及触手可及的关照与陪伴。

李宏勃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