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防止滥用举报伤及无辜的第一个办法,是要求有权机关在收到举报后,即使面对汹涌的网络舆情,也应尽力客观公允全面地尽到核实义务,而不是将被举报者的命运随便委于喧嚣的公众情绪。



举报的边界是如何扩散的?

从历史角度考察,举报的传统来自于中国古代君主的权术制衡之道,皇权利用官吏监察制度和鼓励民告官的检举方式以巩固自己的政权。时至今日,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举报制度已经超越了这一传统意蕴,体现出利用公民权利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诉求。

《宪法》第41条将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权利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举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条文体现出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也因此,这一条后来被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依据,也成为《国家赔偿法》中国家对冤假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的法律基础。

在行政领域,举报投诉条款更不在少数。随意翻看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例如《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能找到举报投诉条款。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举报对象的范围已不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是延伸至所有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发现他人违法,都可向行政机关举报。

在这种情况下,举报又成为行政机关获得违法线索、进行市场监管的手段。举报投诉条款在行政领域的大量出现,原因在于现代行政管理已经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监管功能的扩展,必定导致执法任务增加,也会带来执法资源的紧缺和匮乏。鼓励举报投诉,其实就是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积极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从而缓解行政执法的压力和弥补执法能力的不足。举报原来的权力制约功能,也因此扩张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

从上述规范来看,举报在不同的法域中都是公民的权利。个人提起举报有为自身权益的救济,也有为监督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法律规范支持个人举报,也是希望借此机制发挥监督国家机关、提供违法线索、保障个人救济等重要功能。

伴随网络时代到来,举报也在发生改变。公众已经习惯于利用网络获取信息,也习惯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并抒发情绪。因此,人们不仅利用网络监督公权力,还将自身所享有的举报权渗入对各种不良信息、冒犯信息的监督中。网络举报自身具有便捷低廉的性质,更是与鼓励举报的现实氛围一拍即合,网络信息举报也因此得以盛行。

除典型的公共领域外,举报同样向很多内部领域蔓延,甚至某些学校也鼓励学生举报,从而对教师的师风师德进行有效管理。在学校设置举报机制后,有老师性侵和潜规则被揭发,也有老师因学术不端被曝光,学校的嗣后处理往往会让人拍手称快。但是,有些举报却引发很大争议,例如在双减政策颁布后,仍有一个中学老师热心给学生补课,结果遭遇举报而被处分。道德与法律,人情与制度的矛盾在此彰显,举报在此也暴露出它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举报泛滥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举报流行所导致的一个显见弊端就是,因为举报的门槛往往过低,举报人很多时候根本无需为举报事项承担任何证明责任,这就导致举报往往沦为捏造事实、毁人名誉、误人清白的手段。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任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都对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制裁。但当举报发生于虚拟世界时,上述规范就会表现出严重的制裁乏力。

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聚合性和迅疾广泛的传播力,在诸多网暴案件中,那些始作俑者都只需隐身于键盘之后动动手指,就很容易调动围观者的情绪。被迅速聚合起来的围观者,未对事件真相做任何考证,甚至未待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就轻易凭借所谓的正义感和道德观,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无情鞭挞和公开处刑。而被举报的个人一旦被卷入其中,也几乎像身处公审大会一样再无处遁形,最终只能颜面尽失彻底社死。

举报的另一弊端还在于公器私用,这一点在行政管理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行政法律规范对举报投诉的鼓励和推广,一些人在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很容易就会想到借由公权介入而向对方施压,进而更高效便捷地满足其私人诉求,公器私用也因此蔓延。尤其是很多网民常常通过举报手段召唤公权力以达到压制另一方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自益性”举报和“公益性”举报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不清。

这些事实都证明,泛滥的举报条款更像一把双刃剑,它有可能节约行政成本,促进公众参与,但另一方面也同样会为借举报谋取私利,打压他人提供空间。实践中,在发生民事纠纷且向行政机关举报后,很多人如对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都会再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成为近年来举报投诉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数量激增的重要原因。但这一趋势若不加遏制,又可能导致所有的民事纠纷最后都演变成行政纠纷,民事关系和民事诉讼也最终被行政关系和行政诉讼所彻底吞噬。

最让人忧心的,是举报泛滥对社会信赖机制的摧毁。国家的稳定存续和社会的良性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一些基本的良善美德的尊重和谨守,其中就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体谅,包括不随意举报揭发他人,不利用公权力打压他人。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底线,也是社会互信机制得以维续的基础。也因此,学理上对法律和制度上是否要鼓励举报,一般都会持相对审慎的立场。

其原因就在于,如果公权机关本身不珍视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与尊重,反而去纵容甚至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举报揭发,其结果就会激发甚至释放出人性的卑劣和幽暗。若每个人时刻都感到自己是活在他人的监视之下,且噤若寒蝉地担忧自己的一言一行日后都可能被举报揭发,一个自由、宽容和良善的社会也难以形成。

从此出发,法律更应致力于使规范能有助于人性的提升和良善的形成,而非通过挑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倾轧去达到治理目的。“释放无限光明的是人心,制造无边黑暗的也是人心,这就是我们为之眷恋而又万般无奈的人世间”。法治社会,应当是每个人都不会活在人人自危之下,也都时刻感受免于恐惧的自由。



如何防止滥用举报伤及无辜?

举报既然是把双刃剑,在法律上自然就应对其弊端予以防御。

防止滥用举报伤及无辜的第一个办法,是要求有权机关在收到举报后,即使面对汹涌的网络舆情,也应尽力客观公允全面地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而不是将被举报者的命运随便委于喧嚣的公众情绪。在现实中,有的部门未尽充分的调查审核义务,就迅疾对被举报者做出处理。这里有对平息网络舆情的考虑,但这种武断处理却不仅严重侵害了被举报者的权利,还会再度激发恶意举报。

审查核实,又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初步判定举报信息的真伪以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流程,针对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作不同的区分,如果是实名举报应尽快告知举报人已受理,并向其核实证据来源以及真实性;匿名举报则要看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质量,如证据相关度很高,就应该引起重视并履行告知程序;

第二,给予被举报人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剪辑拼贴而成的图片、部分出示的微信文字更应要求举报者进行说明,并且规定明确的举证时限,随后再由受理主体开展确认和核实;

第三,受理主体的处理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在最终未审核清楚之前,还应注意对被举报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第四,受理主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举报对象和举报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防止恶意举报的第二个办法,是落实对违法举报者的法律惩处和责任追究。恶意举报、误人清白,践踏的不仅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有作为每项基本权利内核的人格尊严。保障个人的任何尊严不受他人诬告陷害侵犯的除了《宪法》外,还有包括《刑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在内的诸多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约束个人不得随意攻击他人人身、诋毁他人人格,否则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对于延伸于虚拟世界的网暴和致人社死行为,上述规范同样会有所适用。

这一点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中已经申明,“利用物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查实举报人随意剪辑恣意拼贴等伪证方式举报的,应尽快在网络上为被举报者澄清以消除影响。

第三,有权利必有救济。现有的举报条款普遍更关注举报人的权利如“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当有权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当处理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被举报人的救济规定则屈指可数。增添对被举报人救济的规定,也因此非常必要。当被举报人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当,且受理主体做出的处理决定不合理、不合法时,应当给予其救济的途径。这些救济有针对举报者的民事诉讼,也应有针对受理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如此才能平衡好处罚与救济的关系,充分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警惕举报带来的杀戮快感

后现代的人类沉浸于虚拟空间,外表越来越文明,但脾气却可能越来越暴躁。如果一言不合,他们可能更习惯于选择举报这一看似守法的行为,却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用力人数优势,肆意打击对手。

相比过去直接线下朝阳公园约架,当下的举报看似文明了,却也变得隐秘而黑暗了。这也是网络举报的双重张力:一方面是行使举报权利和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又很容易蜕变为在虚拟空间下多数人的暴力。谁都能用,谁都喊冤。好用的时候,会高举依法举报和言论自由的大旗;反噬其身的时候,又呼唤迟到的正义。

而在网络上,确实又有太多举报成功的案例,“权力的幻觉”也已在在网民中间弥漫开来。但是,一旦举报人从中得到借刀杀人的快感,很难不陷入路径依赖,但终有一天,他又会遭到另一种“正义”的血腥绞杀。

听说环球影城的著名网红威震天也被举报了,因为他吐槽游客是“愚蠢的人类”,伤害了举报人朴素的“生而为人”的自尊心。这并不是笑话,毕竟爱因斯坦也说过:“有两件事是无限的:宇宙和人类的愚蠢。但对于宇宙是否无限,我还没有那么肯定。”

作者|赵宏,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